2014年4月26日下午,《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4)》发布会暨中国第三部门观察论坛(2014)在中国扶贫基金会召开。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鹏先生对总报告做出了四个方面高度的评价及总结,他认为此报告有非常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贡献,并提出了三个值得商榷的地方和一个“行政控制如何才能更好的走向合规性监管”的疑问。
刘鹏副教授说,首先,此报告用非常严密和完整的逻辑系统进行描述和解释了我国目前社会公益组织行政环境面临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特征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了说明。同时,也对未来去行政化趋势提出了思考和建议,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基石,以后研究社会组织行政环境包括研究国家和社会关系时候这个《报告》是必须阅读和引用的,这是第一个贡献;第二,报告中康老师沿用了其一直以来非常好的学术传统,在中国本土化环境下,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概念和社会概念把中国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现象,例如行政化、去行政化、歧视性指法提出来,这对我们下一步深入分析社会组织面临的问题有深入意义和启发意义;第三,报告具有非常独特的社会组织和观察视角,报告站在非常鲜明的角度,从社会公益组织发展角度考虑怎么看待行政环境的问题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个报告对康晓光老师之前提出的耳熟能详的、非常有解释力的行政吸纳社会分析框架的细化和延伸,主要强调了在行政吸纳社会框架里面行政控制如何展开、如何衍生、如何扩散的,跟去行政化力量怎么形成互动,这也是康晓光老师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思考进一步加深的结果;同时,康老师也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关怀和具体政策关怀的学者,除了理论分析以外,从社会组织发展角度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非常具有可行意义的去行政化的具体策略和建议,康老师这篇报告既有顶天的含义,又有立地的含义,既有很强的学术结束力,又有接地气的层面,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收获都很大。
总结后刘鹏教授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了与康老师报告中值得讨论和商榷的地方,他认为,行政化更多是社会组织或者事业单位在内部运行逻辑上不断的官僚化的过程,现在的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毕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单纯的控制行为,因此我们面临的还是混合型工具,一方面有传统的控制性工具,另外一方面,政府或者有些部门也在形式上在往现代国家或者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上靠拢,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控制的概括有时候还需要加混合型或者过度性的元素在里面。他提出,管控中既包括管理又有控制,然后再依法监管。
第二个值得商榷的地方,歧视性执法的概念,报告对歧视性执法的概括既包括登记注册,也包括年审或者免税资格,他认为执法类主要还是事后的过程,一般不包括事前的登记注册等环节。同时,现在的政府在制度上或者对形式上对社会组织并没有非常明显的歧视,只是在事实上有偏差行为,英文当中有一个词可能更合适,叫BIAS,不是明显歧视,但是有一种事实上的偏见,可以考虑使用偏向性或者有偏向性的过程管控。他指出康老师对行政化根源做了非常深入的解释,但还需补充一点即:为什么政府用行政化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很重要的原因是自身的监管能力做不到,如果按照现代国家的标准,现在的政府应该对非营利组织包括对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都是监管(regulation)的理念。他指出,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在很多领域都有这样一个特点,当政府部门对放开以后的社会和市场力量没有办法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倾向于采用行政控制的办法,控制的办法是最安全、成本最低的办法,而且也不会对监管力量形成挑战,政府在这块可能也意识到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量还没办法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或者能力或者监管力量或者信息系统或者人力、财力都还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倾向于用控制方法进行。
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党委组织的角色是什么?现在有一种说法,叫把党组织召唤回来,表面上看,我们国家是行政组织的关系,党委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种新生因素,不一定完全体现为行政化,可能体现为另外一种形式。
他指出,康老师最大的贡献和问题就是他提出一个非常重大的战略问题,在我们国家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怎么从行政控制走向依法监管,他称为走向合规性的监管。他本身还有一个研究领域,研究政府跟市场的监管,从政府跟市场监管领域来看,市场经济的创新性包括资本力量和它的政治影响力,至少在中国,目前比社会组织要强大一些,对政府的谈判能力和影响更强一些,虽然有很多人批评市场监管体系不能叫严格的监管,监管型国家的概念已经非常成熟,政府监管的部门在各个方面相对独立,它的专业性、中立性,还有法治性以及问责性,这些都社会治理形态的基本特征。
以上是刘鹏教授曾经研究市场领域的分析结果,对于康老师提出的分类控制的模式,这个领域为什么会表现出这种差异,在市场领域非常明显,有的领域已经引入了民间资本,有的领域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当然还有很多领域没有或者是其中一个。通过交叉,可以看出不断领域政府的管理方式是有差异的,这两个涉及到市场问题。社会管理或者社会组织是不是也有这样的逻辑在里面?对社会组织管理框架进行了分类,第一,是不是这个领域已经引入了真正的纯民间力量或者草根力量?同时,在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上是否实现了分开?也有纯行政控制方式,鉴于两者之间的,选择性、歧视性管控是其中一种类型,还有另外一种类型,内生性管控。
最后,他指出行政控制如何才能更好的走向合规性监管。合规性监管这个词在金融监管当中用的非常多,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不是也能走向合规性监管?在合规性监管情况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任何国家都有,我们希望得到的是更加现代化、更加专业化、更加中立化的合规性监管的方式,这个过程既需要政府部门的改革与创新,也需要社会组织与民间力量的努力,今天提出这样一个目标,供在座各位同仁一起思考,我们一起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