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近日,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招收退役士兵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该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限额可上浮至96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并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针对个体户的税收优惠,在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已有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也将按人头实施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据《通知》,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未享受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