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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连出三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发文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公布典型案例指导环境资源审判。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司法理应有所作为。2014年7月初,最高法院祭出一系列“组合拳”,助力生态文明,护航“美丽中国”。

 

7月3日,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这被视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的重要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时强调,把握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要“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同时兼顾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这或许意味着,至少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已经将“环境保护优先”置于经济发展之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述立法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年6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任命郑学林(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原庭长)为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任命林文学、杨永清为副庭长,任命曾担任薄熙来案的主审法官王旭光为副庭长、审判员。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地方也建立了相关机构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全国已有16个省份设立了13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在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机制来看,贵州、云南、江苏等地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法院,实行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审理模式。在其他法院则一般由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

 

从案件数量看,全国法院2011年至2013年年均收案不足3万件。但郑学林认为,环境资源纠纷并不少,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比较少。

 

郑学林说,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法院更加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在审判机制上应加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探索。

 

同在7月3日,最高法院还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归口审理的地方要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当日最高法院公布了9起典型案例指导环境资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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