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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评《基金会管理条例》

 

        

编者按:我们在中文刊总第19期中的热点评述栏目刊登了高飏对去年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一事的分析和评述。春节前,商玉生先生为我们的刊物写来一篇信稿,阐明了他对此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的分析以及与高飏在这个问题上观点的异同。商玉生先生是一位长期在中国NGO部门从事实践和研究、致力于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前辈。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信息的分享、思想的交汇、和对真问题的探索,这也正是一直以来中国发展简报与大家一起在努力前进的方向。

 

 高扬先生:

        我很高兴看到您在发展简报(总第19期)上发表的“模糊总比没有强”一文,发表了您对中国政府刚刚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见解。您的敏锐、深刻、坦率和真诚的风格一如既往,也一直令我敬佩。我不能说完全同意您的观点,但在许多点上是一致的。我看出,您对《条例》本身和立法过程的批评是忠诚而有见地的,由于您本人及发展简报在业内,尤其在海外的影响,我不能不在一些有关中国基金会发展及一些其他有关问题上,同您商榷。

 

   

   

有总比没有强 

        一位海外某基金会领导征询我对刚刚公布的《条例》的看法时,我说,它终于出台了,我们终于有了一个基金会条例。对于这个条例,我们等得太久了。1988年国务院总理签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本来只是“应急工作”,连头带尾14条,几百个字。它一出台就面临种种挑战,却用了十多年之久。它的作用似乎只是为了整顿基金会,控制限制基金会的发展。按目前政府“并举”管理思路,它仅仅是在简单的监督管理上下了工夫。

        从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退出由《通知》所赋予的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角色,是中国基金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动,也是中国基金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即中国基金会由三重管理体制过渡到双重管理体制,把基金会定位为社会公益机构,而不是金融机构,这无疑是对《办法》的重大修正,也是对基金会性质认识的一次飞跃。

        在双重管理体制框架下,于2000年由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即《条例》的制定工作。由《办法》改为《条例》,是立法上对基金会认识的又一次进步。 由于《办法》把基金会列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因而整个90年代,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分类一直是沿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因而造成基金会是唯一受两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制约的民间团体,即《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无论如何,新的基金会《条例》为基金会“正名”,也为中国基金会发展扫清一些障碍,这无疑是极大的进步。 

        当然,我们曾经期待双重管理体制在公益基金会管理方面能有所突破。虽然《条例》没有反映,但在四年立法过程中,通过交流、讨论、碰撞,共识越来越强。至于《条例》条文阐述,已不是唯一衡量标准了。 

       

《办法》产生的背景

 

       高扬先生文中说,制定基金会管理办法时,“那时中国仅有8家基金会”,“全部由政府部门建立”。

        后一句话,有些道理,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建立的基金会,都要找一个政府部门作“婆婆”,说是官方色彩,乃至称政府管理下的基金会亦可。但说《办法》是以8家基金会为背景而出台,就与事实大有出入了。几年前,我有一些文章,涉及上世纪80年代中国基金会发展状况以及《办法》产生的背景。由CNPON 出刊的《NPO探索——基金会立法专题》中,我对此也有所说明和简述。  

        从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中国第一个民间基金会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4月)成立,到《办法》(1988年)出台期间,在中国大陆曾出现过设立基金会的“热潮”期,仅分散各地的扶贫基金就有数千之多。但这是一种无序发展状况,也是促成中国政府尽快出台《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基本因素。因而先不论《办法》本身,但其制定的初衷是积极的,在控制这种混乱发展局面方面起了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办法》,而在《办法》公布之后又进行了基金会整顿,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公布之后,对基金会进行了登记注册工作。以至朱卫国先生在一篇讲述中国民间基金会发展背景时,把1988年作为中国民间基金会的发展元年。而此前所设立的所谓基金会不是确定意义的基金会

        经过1989年,重新注册后,全国性基金会有30-40家,地方基金会超过600家保留下来。参加1990年在承德召开的首届全国性民间基金会交流研讨会的全国性基金会就有33家。 

   

    

模糊和清晰

        我理解并同意高飏先生关于模糊总比没有强的说法,但清晰是否一定比模糊强?我认为,在一些尚无法说清楚的地方模糊一些,也许更好;如果错误地表达清晰,则就造成更大的损害。其实,我们的法律,常常是该清晰的地方不清晰,比如关于减免税待遇问题,应该清晰,却只有原则。1988年的《办法》,却非常清晰地把公益基金会作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待遇,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使基金会的设立如同设立金融机构一样难上加难。

        新《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等是再清晰不过了。但这种清晰、硬性的数字规定,没有反映中国基金会实际。这种清晰也许不如模糊些好。

        我理解,法律制定者,在更多方面的模糊是故意的,或者是出于良好愿望。真是模糊比清晰更有利。

       

本土化、国际化

         前一时期,谈论中国本土NPO、中国本土基金会国际化多一些,主要指中国一流的公益机构的运作和管理,要向国际水平看齐,要有国际视角。当然也包括中国NGO在世界舞台上发挥应有的作用。CNPON推出的关于构建一流NPO的诚信系列培训即是如此。 近年来,谈论国际NGO本土化问题也热起来。尤其是高飏先生极力倡导国际NGO在中国要本土化。高飏先生认为,由于中国政府的政策,以及《条例》的出台,为国际NGO本土化起了催化作用。

        国际NGO在中国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国际NGO在中国境内本土化 方向是什么?我认为值得考虑。 

        我个人认为,国际NGO在中国有两大作用:一是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提高中国本土NGO的生长、发育和能力建设,包括本土NGO的国际化能力;二是在一些公益领域及公共政策上同中国相关机构,包括中国本土NGO,进行合作,促进中国社会进步和世界和平事业。

        本人认为,国际NGO本土化的主要方向是同中国本土的NGO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不但遵循和完成本组织使命和任务,而且提高本土NGO的能力,使之成长、壮大,这是国际NGO最高境界表现。在我们所接触和合作的一些国际NGO,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 

        我不主张一提本土化,所有国际NGO都要成为本土NGO,甚至还要注册为能在中国境内开展募捐的公募型NGO(或基金会)。 

        高飏先生认为,《条例》中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募捐活动,是“歧视性”规定。但如果高飏先生从中国本土NGO发展角度,从政府控制公募市场角度是完全可以理解这个问题。

        有一些国际NGO曾向我咨询要在中国境内注册本土角色机构,甚至要注册公募基金会角色时,我经常会泼冷水。我认为,目前时机和条件并不成熟,因为政府对国内公墓基金会是会限制的,何况境外、国际机构?

        国际NGO在所在国家、地区必须有本土化战略,但不同类型的国际NGO 的本土化战略也必定不同。我们支持、欢迎国际NGO本土化战略。但是,凭借资金、人员、技术优势,抢占本土NGO的公益市场,排斥本土NGO的国际NGO,是没有前途的。推进本土化过程的国际NGO,要防止“化本土”的倾向。 

        以上意见还请高扬先生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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