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乡村发展协会自1995年成立起开始进行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探索。2005年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在四川仪陇县 17个村帮助农民建立了村级农民互助基金。2007年初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据说已有8个相关组织已经注册并成为试点单位,而且更多的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的实践。作为在第一线十多年的实践者和探索从业者想谈谈自己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要有效建立村级互助基金,必须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要素。
必须正确处理好扶贫与发展的关系,是实现社会效应与互助基金自身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已基本解决温饱,农民从简单再生产转向扩大再生产,又时遇我国农村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因此,推动和帮助农村的发展必须转变救济式的扶贫理念和扶贫方式。采用“村级扶贫互助基金”的方式来推动扶贫与发展,就是期望由以前用扶贫来推动贫困户发展的方法,转变为用支持贫困社区的共同发展来带动贫困农户的发展;由以前直接对贫困户的帮助转变为对贫困社区经济发展的推动,鼓励社区建立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实现社区的协调发展。这也是市场经济情况下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
由于涉及到社区互助组织的建设(从广义上讲,互助合作组织本身就是弱视群体的组织),因此必须要处理好社会效益(扶贫户和贫困社区的问题)与互助组织自身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扶贫是融入到互助组织有效发展带动之中的,如果不能实现互助组织的有效发展,扶贫也就谈不上了。在市场经济状态下,任何弱小个体的发展都是无效的发展,所以,转变扶贫观念和发展方式是农村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且转变过程中的推动方法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经济组织的要求。
我们在村互助基金的运转模式设计上,采取了小额、高利息、短期还款的设计方式,一是从机制设计上安排较高的门槛,通过制度设计排除富裕农户对资金的占有;二是小额和短期还款是针对较贫困农户的需求和还款能力来设计的,让他们能贷到款,还能实现还款;三是高利息不仅可以排除富裕农户对资金的占有,同时也是为了克服不需要担保、抵押小额度贷款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高的必要准备;四是高利息是互助基金有效运行后撬动社会资金支持的需要。在制度安排上要同时能满足: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同时实现公平、平等、互利、可持续发展。
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
扶贫互助基金实际上是由贫困社区与其交易的农户自愿所有、共同出资和治理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这个组织有它的双重属性,对内是一个以服务社员为主的团体,对外又是一个由成员营运的企业。所以一个成功的互助组织必须同时处理好商业上的可持续和作为一个组织的可持续性问题。因此,在互助合作基础上,互助基金建立自身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是必不可少的,有了有效的盈利模式才能实现撬动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发展之目的,也才会使得农民互助组织不断壮大,成为带领其成员走上共同和谐发展之路的内在动力。在组织实现了有效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成员共同利益的链接,外部再辅之于组织建设的推动,形成农民自我服务、有效发展的经济组织。
必须具有最广泛的合作制基础,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设计者和组织推动者一定要有合作制的基础知识,将合作制最根本的原则贯穿到扶贫互助基金机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去,遵循合作组织原则去帮助建设和支持发展。合作制有以下5个最根本的原则:
首要的是坚持农民的自愿参与原则。这里所提的参与不是仅停留在出资和享受服务上,而是在自我管理、共同推动发展、共同承担风险和享受分配以及民主监督的全方位上面。
其次是经济参与。合作社的全部资产应该以参与成员为主,而且要量化到成员,使资产明晰,让全体成员在真正拥有资产的基础上成为互助组织的主人,这是问题的关键。互助基金组织必须是由使用其服务的人所有,才会真正成为农民主动参与、积极推动的发展组织,才会真正成为为互助社成员服务的组织。与此同时,要保证资产明晰,这是承担风险和收益分配的基础。
第三,民主治理。成员的经济参与是民主治理的基础,只有全体成员有共同的利益相关,才是建立民主治理和管理的基础。通过农民出资建立农民互助基金,是农民组织建设的纽带,在有效的资金互助的基础上,再引导和推动互助组织带领成员进行联合购销,联合生产,以这种方式逐步推动成员间利益结合,提高组织的活力和凝聚。这一切都离不开来自组织内部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离开成员的利益相关来谈民主管理和监督都是空谈,缺少了农民参与管理的内在动力,就谈不上组织的民主管理,实现不了可持续的发展。
第四,独立性与民主性原则。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政府推动和帮助建立的合作社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即:既要帮助、推动建立和扶持,又要使其不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否则就不具备任何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导致成员缺乏个人动力,减少对合作社的投入,合作社也就缺乏创新和企业精神,一旦政府的支持撤离就会垮台。因此合作社的独立和自治机制至关重要。
第五,合作社的培训教育和关注社区原则。农民的教育只有寓于农民联合发展过程之中才会有好的收效;农户对社区的关注也只有在农户共同发展之中形成共同需求后的行动才会产生有效的社区关爱。
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自动瞄准低收入群体的信贷管理模式
这个模式必须要能同时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体成员借得方便还得起。必须排除担保和抵押的前置条件,让所有的成员都能借款,而且有钱可借,并且使全体借贷人员尽可能实现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其中的关键是,要建立适应农民生产和生活投入的信贷发放模式,以及符合农民的生产产出特点的还贷制度。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借钱发展生产项目,要项目有产出才能还贷,这一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大家普遍忽略了农民家庭是以多种经营在维持家庭经济平衡这一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他们的投入从时间上是分散的,而每次的需求额度是较小的。由于生产季节性较强,贷款需要具有及时性的特点,而且生产种类多,因此常年需要借贷的频率密集 。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民的产出是多元的、零星的、小额的、分散的,他们的家庭很难有相对的大笔收入,因此不具备一次性偿还较大额度贷款的能力。只有立足这一基础建立的农村信贷管理模式,才可能实现信贷的有效管理,否则还会走入传统农村金融的怪圈。过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建立起针对农民生产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一旦这一模式建立起来,就会大大提高农民还贷的可能性。借得起钱而且还得起钱,才可能激发农民通过借贷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基金有效滚动不断壮大。要壮大基金规模,只能依靠建立一个有效运行的盈利模式,以及对社会资金的吸收,而不是依靠扩大贷款利息收入。一般人会期望用增加收入的方式扩大他们的资本金,这是错误的想法。基金的壮大是需要建立内在的赢利模式,一旦在有效的管理下形成很好的回报,农村社会的闲散资金就会流入互助基金,让互助基金成为农村社会自主资金余缺的调剂组织,实现资金与生产的有效结合,形成生产、资金、组织的互动促发展格局,推动这三者不断发展。
第三,有效防范信用风险。防范信用风险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还贷机制,根据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帮助设计贷款品种,要准确测算还贷能力,以此决定贷款额度;要充分利用互助组织集体形成的社区压力来促进农户还贷;互助组织不仅有责任而且有义务,还要有能力来培养农民的诚信。
必须实施严格的事前管理和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
事前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互助组织内在的治理结构基础上的,要有效实施这些体系,必须依赖组织内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同、推动、参与和监督,这里的难点是让全体成员真正理解组织制度,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搭建全体成员公平参与的组织活动平台。换句话说,如果离开了这些条件,互助组织必然会被有权有势的少数群体占有和控制,结果是扩大而非缩小农村内部的差距,损害公平发展,背离合作组织的初衷。
我认为村级互助基金的运行模式设计必须要解决好以上五方面的问题,才有可能有效运行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效于乡村。从更大的角度看,这也是农村搞普惠制金融所必须要回答的五个问题。
背景: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选编)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