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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协议保护机制”概念进入中国

         2005年9月9日,全球环境研究所举办了“协议保护机制”研讨会,来自国家林业局和环保总局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代表近20人听取了“保护国际”(CI)首席经济学家Richard Rice讲解“协议保护机制”概念并进行案例分析。

        简而言之,协议保护机制就是为保护目的向资源所有者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与其他通过开发资源获得资金不同的是,通过这个机制,资源所有人能通过保护具有较高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的地区获得资金。为此,“保护国际”筹集成立了75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与合作方以资金配套的方式执行协议。

       在Richard Rice看来,调动资源所有者保护动机的根本难处,不在于缺乏资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地区的资源所有者不愿意保护,而在于缺乏一种机制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

        保护国际”首次实施协议保护机制的历史要追溯到2000年底。当时在 Richard   Rice的帮助下,“保护国际”和圭亚那政府签订协议,与伐木公司竞标购买原始林的伐木许可并获得成功。随后其他相邻地区的一些伐木公司也主动将许可权卖给“保护国际”。这样,“保护国际” 取得为期30年的特许保护权,超过8万公顷的原始森林得以保护。作为项目的一部分,“保护国际”还与周边的三个很小的社区另外签署了协议,每年为他们提供1,0000美元用于社区服务。这个项目总开支每年约为12,5000美元。而通过利用现代卫星技术,协议的执行得到低成本的有效监控。另外一个成功案例发生在秘鲁,由于协议保护机制被写入法律,2001年环保组织——亚马逊保护组织(ACA)得以介入林地使用权竞争,并被政府授予特许保护权。

        5年来,“保护国际”已经在南美、拉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实地试验推行这项创新机制。协议的对象除政府以外,还包括其他的资源拥有者或对资源具有明确使用权的相关方,比如私人或者社区。这些项目点生态背景各异,资源的所有者从精明的商人到与世隔绝、仍然使用弓箭狩猎的印第安人不等。保护对象涵盖陆地和海洋上的关键栖息地,以及具体的濒危物种等。“保护国际”利用这种市场机制,和资源所有者或利用者结成伙伴关系。

       在协议保护机制的组成方面,资金补偿、期限以及清晰界定的保护标准和指南是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在补偿方面,放弃开发自然资源的机会成本,包括就业机会和政府税收方面的损失可作为定价的参考。

        Richard  Rice分析,这个机制的好处在于,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推动产生直接的、操作透明的以保护为目的的投入。并且,“保护变成了一种商品,类似于商业交易,避开了建立国家公园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所需要的繁冗的政治决策过程,从而使得栖息地的保护更迅速有效,更能和破坏性的资源开发活动竞争。”

        当然,直接补偿可能会导致保护过程形成资金依赖。在协议期结束后,由于森林价值增加,也会加大续约的难度。但Richard  Rice表示,如果当地旅游和其他影响轻微的产业在此期间能够兴盛起来,以此谋生的当地人在政治经济的权衡中也可能增强保护的力量。 Richard  Rice说,尽管协议保护机制还未成为主流工具,但目前看来已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他同时强调,与政府、发展机构和NGO、社区原住民和企业的伙伴关系也十分重要。与此相应,被资助国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来呼应这个新生市场。但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时候,还需要注重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

        中国西南山地作为“保护国际”划定的全球25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具有很高的实施协议保护机制的潜在价值。Richard  Rice期望中国也能实施这个机制,回应人们对“协议只能在一些边缘的地区推行”的质疑。但全球环境研究所可持续林业项目官员杜珂认为,这些国家比较小,规制灵活,宽松,能够量体裁衣制定法律,确实是协议得以顺利推行的有利条件。

       在场的中方代表对此表示了兴趣,并在观望中表示了谨慎支持,但他们问得最多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保护区符合资金申请条件?”象所有国际项目一样,资金是最能吸引政府成为伙伴的一个条件,然后才是以资金带动的新机制。全球环境研究所所长金嘉满表示,该所希望通过为捉襟见肘的保护区引入其他资金渠道,吸引其他利益相关者介入到保护区的管理中,将来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以项目试点的方式加以推动。 

        此外,对机制的实施条件,中外双方也有不同认识。例如,国外经验表明,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产权明晰地区,是机制实施的前提条件。但与会的中方研究者认为,在中国,只有在产权关系模糊的地带,在保护的重要性程度不高,难以解决土地权属和资金来源,同时难以开发相关的产品或市场过小、企业难以介入的地方,才适宜采用这种机制。简而言之,政府和市场弱势的地方才有NGO和协议机制的生长土壤。

        在这样的认识下,中方代表眼里较为理想的试验地是农村集体林地和农民承包的生态(公益)林。而在政府管辖下的“势力范围”--自然保护区,并不被认为是试验的最佳场地。当然,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为复杂,也是试验难度大、让各方望而却步的一个原因。但是应该认识到,不可持续的伐木和经济开发对保护地的影响很大,而传统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的机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护,这才有了协议保护机制的用武之地。

       “他们需要看到实实在在的项目试点,毕竟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杜珂说。  “从接受概念到实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有一定难度。”金嘉满举例说明,世界自然基金会已在中国推行可持续森林认证多年,国家林业局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办公室进行研究,但一直没有正式的政策出台。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马中教授去年曾申请了一笔资金,试图以类似的协议方式在东北小兴安岭虎林地区的湿地保护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当地伐木配额,结果最终被政府方面否决。据分析,保护区内部可能存在的“非法开发”收益使这笔保护资金不足以让政府心动。保护组织偕资金和机制介入,必然和利益相关方展开博奕。在中国,这显然离不开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政府方面的认可。

        全球环境研究所是一家致力于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机构。今年11月上旬,还将和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世界观察研究所共同举办“中国生物柴油发展与应用国际研讨会”。这是美国布莱蒙基金会资助的“中国生物质燃料调查研究项目”的一部分。

      联系:杜珂:010-67083192       kedu@gei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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