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发展项目和投资项目中涉及的社会影响评价话题的关注,在昆明举办的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大会上,专门设有关于发展和投资中的社会评估专场。期间,众多国内外学者以及像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这样的国际援助机构悉数登场,就社会影响评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交流和探讨。
会后,就社会影响评价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以及NGO在该领域的参与等话题,中国发展简报采访了几位专家和实践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关于发展领域的名词或者概念,很多是从国外传输或引进到中国的舶来品,如“非政府组织”、“参与式快速评估工具”等。舶来名词或概念的同时,也是学习发展领域所必需的知识和理念的过程,其中当然也包括具体的技术、手法。
日渐引起业界关注的概念——“社会影响评价”同样也是舶来品之一。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应用于发展项目和投资项目中,目的是优化项目的政策建议,规避项目带来的各种风险。
社会影响评价指导方针和原则国际组织委员会(简称ICGP)在1994年对“社会影响”进行了定义:“社会影响”作为社会影响评价的对象,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行为的后果,带来人们生活、工作、游憩活动中相互关系和组织协作方式的改变,以及在文化层面的影响,如规范、价值观、信仰的改变,从而指导他们对自我和社会认知的形成,并使其合理化。
目前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是一种基于社会学和人类学视角的评价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已被美国、欧盟以及大多数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广泛应用于社会影响评价领域,故而也被视为当前我国社会影响评价发展的主要参考模式。
然而社会影响评价的引入,一开始不可避免地被看作是带来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由于政府对经济快速发展的过多渴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影响评价也就只能为经济效益服务。虽然如此,却也间接推动了社会影响评价在中国国内项目的具体应用。
以世界银行为例,世行为中国的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或者投资支持,很大程度上被政府当作外资利用来促进经济建设,然后才会考虑由经济建设带来的社会发展,如贫困人口的减少。
另一方面,一些类似于世行的贷款支持性银行,在贷款支持国内的项目时,也把对社会影响评价的规则引入进来,即要求申请投资的项目必须做社会影响评价,以保证项目兼顾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换言之,如果项目没有进行社会影响评价就很难获得这些贷款支持,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已将社会影响评价列为发放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于这些国际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援助项目要求进行社会影响评价的举措,尽管业内人士给予认可和肯定,但这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李开孟看来,中国日益对社会影响评价的重视,某种程度上是基于外部环境的需要而“被迫”为之。然而也正是国外理念的输入,引起了由原先的项目评价只关注工程及财务效益到现在关注社会影响的转变。
此外,国内投资项目开展社会评价更多地体现为内在需求,即政府对国内投资项目要求兼顾多种目标及影响的要求。但李开孟对此却不敢抱有太多的信心,尤其对实际执行效果的评价并不高。尽管中国对西方投资项目社会评价理论方法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开始,国内外对投资项目社会评价的理念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但如何关注社会问题,国内外在具体执行层面上却有很大差别,李开孟补充道。
20世纪90年代,国内相继出版了《投资项目社会评价方法》(1993)和《投资项目社会评价指南》(1996)。这两本著作均以学术著作的方式发表,并没有以政府有关部门标准的形式批准发布,所以其阐述的社会评价方法也仅代表该书编写组的观点。
在这个时期,对社会评价的引入,还主要集中在对来华投资项目的研究上。但此时针对中国国内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以及应用,尚在摸索中。
2001年底,原国家计委审定批准发布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下文简称“指南”)。
在该指南中,编写组加入“社会评价”一章节,正式将社会评价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指南要求对那些社会影响因素复杂、项目投资的社会影响久远、社会效益显著、社会矛盾突出、社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评价。
哪些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社会影响评价?据李开孟介绍,首先是那些在项目的目标定位上具有明确的社会发展目标的扶贫项目,农村区域开发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这类项目毫无疑问需要进行社会影响评价,以追求社会效果最大化;其次,牵涉到大量移民搬迁或者占用农田较多的工程或开发项目,容易导致社会风险,需要通过社会评价来尽可能避免或减缓项目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此外,他还补充说,因项目所在地较为敏感而带来的风险,以及项目本身具有社会敏感性等问题,也需要纳入到社会影响评价范围中来。
以上界定的几种项目都需要在项目开展之前进行社会影响评价,但社会影响评价到底需要评价哪些内容,或者说社会影响评价的变量或指标到底有什么呢?
ICGP给出了5大类共32项的社会影响评价变量,5大类变量分别是:人口特征、社区和制度化的结构体系、政治和社会资源、社区和家庭的变化、社区资源。
河海大学中国移民研究中心的施国庆教授接受采访则给出他的解释。他认为一个投资项目中需要进行社会评价,从评价关注的重要对象看,应主要包括4方面:与项目关联的贫困或者弱势人群、少数民族群体,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妇女群体,受征地拆迁影响的非自愿性移民。施国庆是世行和亚行项目的社会评估专家。
此外,施国庆还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一套社会评价框架,这包括先进行涵盖利益相关者分析、社会互适性分析、社会风险分析、社会可持续性分析等在内的社会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编制项目实施阶段的社会管理计划,通过这个计划的实施,来增大项目产生的正面影响,规避或者减缓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社会分析中鉴别出项目涉及较大数量的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活动,那还必须要编制详细的移民安置计划。
对于这些国外援助性机构制定的社会影响评价规范或政策,引入到中国又将如何使用?李开孟回应,还需要根据国内的不同行业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灵活使用和操作实施社会影响评价。他强调没有一个现成的可以照搬照抄的社会评价框架模板。
在指南制定的同时,为支持中国投资项目的社会评价能力建设,2000~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为中国政府提供了TA3441技术援助项目。该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在项目后期世界银行也参与进来,并支持编写了《中国投资项目社会评价指南》,后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出版。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对社会影响评价更多的停留于理论和学术研究层面。
亚行TA3441技术援助项目以发展为导向,将减轻贫困、移民、社会性别和少数民族问题作为发展项目中社会评价所关注的主要内容,通过案例研究、各种层次的研讨会,来推动中国社会影响评价的能力建设。
中国社会影响评价的能力亟待提高,而且显得日益紧迫,原因在于国内的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国内的企业尚还未产生强烈的内在需求进行项目前的社会影响评价。李开孟估计,目前全国的国内投资项目总额在15万亿左右,而像世行、亚行的贷款项目每年的投资额度也就是几十个亿,相较而言只占到国内整个投资总额中很小的一块,显得微不足道。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凸显出社会影响评价对国内投资项目的迫切性要求。
然而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国内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影响评价的法规,更遑论让公众参与其中的条文。对此,几名受访者皆有提到,可见此问题的重要性。上文提到的指南,虽然建议在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中引入社会影响评价,然而未作硬性规定,更多是作为投资项目的核准报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尽管从1995年开始,中国有些行业部门也开始研究制定本部门的社会评价方法,如水利部的《水利建设项目社会评价指南》等,但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纸面上的好,终归还要落到实处,再检验其好坏与否。
由于国内企业缺乏对社会影响评价的内在需求,再加上缺乏对国内投资项目的社会监测评估的国家法规或者行业规定等诸多不成熟环境,使得更多情况下,除少数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以外,绝大部分国内投资项目中根本就不重视对项目的各个利益相关方的社会可行性分析,甚至不存在社会影响评价。
这也是近几年一直推动中国社会可行性研究与评价的李开孟,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最主要的问题。而这与过度追求经济建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主要依靠国家一直主导的经济战略,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和大型项目的上马来拉动GDP的增长。
但对经济增长的过度追求,导致忽视其他利益,对与项目有关的社会问题很少给予关注。即使可能出现重大社会影响,也都会被所谓“经济效益”所掩盖。
另外,更为普遍的是,这些国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主要目的就是要获得项目的审核批准。这种看似很滑稽的做法,却道出政府部门在审核批准项目的机制上出现的重大纰漏。而这些经过可行性论证获得审批的项目,在实施环节能否不折不扣地将社会影响评价所提出的需要落实的各种对策措施落实下去,就无从得知。
李开孟对此解释,可行性论证及行政审批更多被看作是政府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所设置的门槛,希冀通过可行性论证和行政审批,从源头上杜绝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社会问题。但往往由于企业没有强烈的内在需求和外界的压力去做社会影响评价,所以更多的是沦为对一纸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的追求,从而使得项目申请方八仙过海去闯这个关。但因法规滞后,监督不严,致使“更多的情形是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
而这种情况在要求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早已屡见不鲜。《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章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重大与否,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是报告表,抑或是填报环境登记表。但在实际审批时,往往流于简单地追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种状况与政府部门管理投资项目的体制机制密切相关,涉及到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制度改革问题。政府很少采用间接的、经济的或者法律的手段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而是过度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审查把关,从而希望设立一个个前置性门槛来防止问题的发生,然后让众多企业去闯一个个门槛。结果,到最后也就失去了社会影响评价的根本意义。
李开孟进一步补充,这跟国外对待此类问题所持的思想出发点截然不同。在国外进行项目投资较为容易,不需要进行各种类型的审批,但是一旦犯错,就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惩罚,企业是基于规避投资风险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需要,而不是为了应付各种审批的需要来开展包括社会评价在内的各种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而且可行性论证的目的是要制定并优化行动方案,指导以后各阶段的行动,很少存在两张皮等问题。
此外,项目即使已经通过前期的社会影响评价论证,具有社会可行性报告之后,也并不会就此结束社会评价工作。因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各种社会风险。因此,仍需要在实施阶段要继续进行中期阶段、跟踪性的社会监测评估和移民监测评估。对于一些具有代表性或者重要的项目,还需要对项目完成后的情况进行社会后评价。2008年出台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的后评价还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的投资项目中。
虽然社会影响评价贯穿整个项目的进程,但这种后评价,与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之初的前评价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更多的观点认为前评价才是社会影响评价追求的根本。而后评价尽管可以解释为对项目的实施偏差进行矫正,但在一定程度上有点为项目前期没有做好相关利益者分析以致带来风险的开脱之嫌。
以上种种分析,尽述社会影响评价在中国的实际操作之难,所以,不难理解,李开孟认为在中国目前还做不到真正的社会影响评价。除了他在上文提到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责任意识不到位等因素之外,还有整个社会尚未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能够使媒体监督、公众参与、NGO介入等各方参与其中的社会环境条件还不具备。
NGO为什么很少参与其中
在一些社会评估专家为社会影响评价的理论而进行研究时,或者为某个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建议时,一家NGO——云南绿色流域也积极参与其中,其在2005年对漫湾水电站所做的社会影响评价工作,至今仍值得同行称道。
绿色流域较早地介入到大型工程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中。受漫湾水库影响的有60多个村寨,绿色流域把它们归纳为5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中选择典型村寨进行参与式评估。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的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最终受影响社区获得赔偿8 000万人民币用于再安置,其中水电公司赔付7 800万。
但这种对水电站移民进行的评价,在施国庆看来,并不是完整的项目社会评价,只是项目诸多社会影响与效果的一部分。因为绿色流域只选取了受水电站工程影响的部分移民村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还不是完整的社会评价,而且这还只是一个项目实施后的评价。施国庆认为,NGO参与社会评价是有益的,但并不是每个项目的社会评价都需要NGO的参与,这在当今中国还是世界上,由于NGO的社会角色定位、功能、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就目前来说,这还只是个案。”李开孟也如此评价。
为什么NGO参与社会影响评价阻碍重重?绿色流域主任于晓刚的解释是,目前NGO参与社会影响评价仍受制大环境的影响而无法充分参与。这其中既有国家尚未把社会影响评价纳入法定程序的原因,当地政府也担心项目因社会评价而落空,少数地方政府甚至还怕NGO使评价变成一种维权。
尽管参与如此之少,NGO的作用仍被视为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于晓刚甚至更乐观认为,公众在未来将会更容易参与社会影响评价,因为社会影响评价不像环境影响评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它实实在在与受影响的公众有着密切的关联。
据于晓刚介绍,他给国内100多家民间组织做过时间长短不一的社会影响评价培训。甚至在2007年给地方党校老师进行过一整天的专门介绍。此外,在绿色流域举办的社区灾害管理培训中,也加入了大约三分之一的社会影响评价内容。
此外,于晓刚针对目前的社会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建议大学或研究所的学者不能“象牙塔式地研究和教学”,更不能仅仅为大项目客户服务,谁出钱为谁消灾。社会影响评价的要旨是要向移民社区、社会负责。同样NGO也需要进行能力建设,掌握基本评价方法和社区参与的技巧。
除绿色流域参与漫湾水电站的项目后评价外,NGO参与某个投资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的案例还很少。但NGO介入的发展项目中,多多少少有些社会影响评价的影子,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一些关于社会影响评价的内容,如北京的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环保事件体现的那样。但这些仍不够清晰。这也是未来NGO向前再跨一步的努力方向。
不过,NGO只是推动社会影响评价的一支力量,能具体发挥多大的作用目前还未可知。此外,制约社会影响评价工作的因素,从法律法规到具体执行,不一而足。而根本上的转变,投资项目或涉及社会发展的项目,必须进行社会影响评价,这还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推动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