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与中国民政部合作,实施“日本NPO法制度考察研修”项目。邀请来自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机构、NPO研究学者和NGO代表等赴日考察学习日本的非营利组织立法情况。回国后,由部分考察团成员执笔完成《日本非营利组织》一书。
在日本,非营利组织(NPO)与非政府组织(NGO)两个概念并不同一,甚至有很大的区别。NPO更多是指在国内从事社会慈善、捐助、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而NGO则常常被赋予某种具有超越疆界的含义,特指那些主要在海外开展各种慈善救助、发展援助活动的民间公益组织。此外,NPO一词所包括的范围要比NGO广泛得多。鉴于这种差异,本书立足对日本国内的组织进行研究,重点阐述日本NPO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此展现日本NPO所取得的发展(尤其是在立法等诸多领域)。但本书也没有遗漏日本的NGO,在第10章介绍了日本NGO参加国际合作的情况,以及在国际合作中所发挥的作用。
民间互助与公益慈善、海外公益援助、市民公益活动,这3支不同的源流汇合促成了日本NPO的发展。沿袭下来的民间慈善传统,以及因战争和经济因素而衍生来的海外支援组织,都成为推动日本NPO迅速发展的基石。此外,公民社会的崛起也极大地推动了NPO在日本的发展。从20世纪中叶始,日本的公益法人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市民社会的需求。长期以来,很多日本市民希望自愿参加市民活动,但相关的法人1制度缺失,想成立公益法人组织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于是转向组建任意团体。任意团体是公民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结社权利而成立,无须登记就可以开展活动,这与大陆的社区、乡村民间组织比较类似。
但任意团体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暴露出一些制度弊端。1995年阪神地区发生的大地震中,市民救灾的活动非常出色,民间组织在大地震后的赈灾救援活动中作用得到凸现,直接推动和催生了1998年出台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简称“特定NPO法”)。“特定NPO法”针对公益法人制度的缺陷而制定,同时又保留了公益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它的作用之一在于,作为特别法,解决了特定NPO的存在与日本民法不一致的问题。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在文中,将日本NPO定位在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意义上。在此基础上,日本的NPO就不仅限于法人NPO,而且还包括民法中定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及由各种特别法规定的具有公益2性质或具有共益3性质的法人,同时也包括大量法人性质的任意团体。
这样就将日本的NPO分为法人NPO和非法人NPO两大类。其中,法人NPO又可以分为共同利益法人(亦称中间法人)和广义公益法人两种。共同利益法人按照2002年4月实施的《中间法人法》成立,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且不将剩余资金向成员分配。其具体的组织形态包括工会、农会、消费者协会等互益性组织。不过,对这类组织是否属于NPO,日本学界存有争议。广义公益法人包括9种组织形态,除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外,还有“特定NPO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职业训练法人、改造保护4法人等7个根据各种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在概述了日本的NPO组织形态方面的历史和相关知识之后,本书从第4章开始,分门别类且详细地介绍日本NPO在制度方面的建设。
依据日本民法成立的日本公益法人,是日本NPO最重要的组织形态,故本书用了两章的篇幅来介绍日本的公益法人以及公益法人制度的沿革和发展(第4、5章)。直到阪神大地震带来的任意团体身份问题,又把日本的NPO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制定了“特定NPO法”。这部法律是日本少有的由社会、市民运动直接推动的立法,在日本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依据“特定NPO法”成立的组织,是在对公益法人制度设计缺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而成立的一种新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NPO形式。所以本书单独将“日本特定非营利法人”列为一章,重点讲述其历史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此外,无论对NPO法人本身还是它们的捐赠者而言,NPO法人是否通过认定都非常重要,这主要体现在普通NPO法人和认定NPO法人在税收优惠方面有巨大的差距。关于“日本的公益认定制度”,本书在认定NPO法人制度、特定公益促进法人认定制度,以及新公益法人制度改革中即将实施的新公益法人认定制度等3部分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由于NPO认定与牵涉到的NPO的税收制度有着莫大的关联,所以在书中也对“日本NPO税收制度”进行介绍,包括相关的税收优惠法律和用于公益性捐赠应享受的不同比例税收优惠,还有NPO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要具备的认定条件,以及日本NPO税收制度的改革情况。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市民活动和NPO蓬勃发展,NPO在增进社会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为日本政府所重视。为此,日本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市民活动的开展和NPO的发展。这些支持政策,除了前面介绍的公益法人法律制度改革、税收优惠之外,还表现在增强NPO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给予NPO资金支持、法人组织孵化等方面(详见第9章“日本政府对NPO的支持政策”)。
本书还在最后3章依次介绍日本的行业协会和农协的相关情况,以及8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日本NPO,希望通过这些具体的组织形态能为大陆的各类民间组织、研究性机构提供参考。此外,本书后附对日本税收制度的介绍,以及《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全文,以供读者参阅。
2007年底问世的《日本非营利组织》,是国内NGO学者、政府部门以及NGO从业人员再一次合作的结晶,旨在对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情况进行专题论述,并将国外的NGO/NPO成熟模式介绍给大陆读者。之前,本书的部分作者也曾在2004年夏前往德国就非营利组织进行实地调研,并与其他考察团成员出版了关于德国非营利组织的专题性著作——《德国非营利组织》(王名等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在《日本非营利组织》首发式上,国务院法制办朱卫国处长和原国家工商管理局法规司张经司长对此书做了点评。
朱卫国认为,此书从比较立法的角度考察了日本NPO的发展情况,同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此外,也为中国正在起草的慈善法或词典,提供一个比较法方面的参照。张经在指出此书的价值之外,还对本书如何使用做了简单的介绍,即如果读者需要了解日本NPO哪些方面的知识,可以直接找到那章内容来获得。此外,书中的某些内容,如“公益认定”、“任意团体”以及“农协”对中国NGO的管理和农协的出路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不过,此书也存在一些改进之处,如整篇布局与独立章节的部分内容重复;由于编者过多而造成的逻辑观点不够鲜明。 (王辉)
注释:
1. 又称“民法法人”,依据日本《民法》第34条设立,是日本出现最早的一类非营利法人,具体又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这两种法人的概念可对照大陆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来理解。不同的是,日本的财团法人还包括从事公益资产运营的具体事业组织,如医院、福利机构等。
2. 公益,是指以非特定多数社会成员为对象提供的社会服务。
3. 共益,指的是以特定多数社会成员为对象提供的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