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12汶川地震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开始发生重大格局性变化。NGO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合法性、资源(资金、人力)来源、关注的议题和行动策略、项目运作方式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驱动下对NGO管制出现松动,各地相继出台政府采购的鼓励措施。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为私募基金会的兴起打开了空间,中国公民社会增加了在国家意志之外的本土资源和支持。在公民社会内部,来自企业、政府的新力量使得公益圈在资源来源、行动策略和创新理念等各方面更为多元化,出现了从研究(智库)、资助方(基金会)、NGO的能力建设支持机构、企业CSR咨询到草根行动组织等进行行业细分的态势,上下游分工的公益产业链概念也被提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NGO业界出现了强化问责和透明度、提升公益慈善的专业化和服务效率等话语和行动,并渐次成为NGO发展的主流趋势。与此同时,倡导功能发育方面,在继续以传统的“与政府建构良好关系和沟通渠道”之外,不少NGO从“权利视角”出发,以公共施压和适度挑战为手段,以媒体以及新媒体等技术手段为传播工具的公共倡导理念和行动,也成为越来越清晰的一个面向。
NGO业界之外,伴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政府推行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等法律环境的改善,公民社会出现了多元化的倡导性声音和行动者(包括公众自组织的集体维权行动和抗争),他们代表环境或弱势人群利益与政府和企业进行对话,甚至提出挑战,试图改变引致权益损害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权力关系,推动政府改善政策,约束企业不当行为,凸显出社会对政府和企业的问责期望。
公共倡导与公众参与
迄今为止,有关“倡导”一词(advocacy, advocate)的定义和分析,在各国学术界以及公民社会行动领域都众说纷纭。① 根据美国非营利倡导资源库(NPAction)的定义,倡导是个人或组织旨在影响公共政策和政治、经济资源分配以及社会结构与制度的政治进程,倡导可以由道德、伦理或信仰激发,也可以仅仅出于保护个人权益的诉求。② 在全球消除贫困联盟(GCAP)—中国网络组织资助社会资源研究所(SRI)于2012年10月出品的《公益组织倡导手册》中,将倡导定义为:“倡导是普通公民,尤其是弱势和边缘群体认识并运用自身的力量,参与到与自身相关的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以改变不公平的待遇,实现正义和有尊严的社会。”
由以上定义来看,普通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倡导的主体性,而后一定义更为强调公民尤其是弱势和边缘群体的主体性,认为公民团体或者说国内的NGO,应视为普通公民的集合或者说公民利益的代理者。这些定义也强调了倡导旨在改变政策、制度以及相关的权力关系,并以公民(尤其是弱势者/权益受损者)的参与为特征。
就倡导的方式而言,中国发展简报于2006年发布的《非政府组织倡导在中国的现状》做了以下分类:“法律倡导、人权倡导、政策研究倡导、基于某一支持者群体的倡导、运动型倡导、社会运动倡导、游说与直接交流。”③ 其中有些方式,如运动型倡导、社会运动倡导,主要在公共空间中生发、开展,而法律倡导、政策研究倡导,更偏向于为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采纳并在体制空间内进行,其他倡导方式,可能两者兼备。不同策略和议题下的倡导行动和策略,具有不同程度的对抗性和张力。
结合以上分析和目前中国倡导环境,我们认为,当前的公共倡导是指公益组织、公民个人(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以及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媒体等群体,通过各种传播手段发声,制造、传播公共事件,并产生公众影响力,从而对政府的公共政策与资源分配、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以及既有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形成压力乃至促成改变的过程。
这一定义明确了公共倡导的主体、具体的针对对象以及希望达成的目标。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定义中公共倡导的对象,除了权力者(政府和企业),公众也涵盖在内。这一提法与西方和国内部分倡导的对象定义有所不同,如GCAP认为公众教育或公众动员只是倡导的一种手法,公众并非倡导对象,强调对公众的倡导会消解对政府的诉求,例如部分环境教育会客观上将环保的责任推到个人和家庭身上,从而回避政府对保护环境理应承担的职责。④ 但在当前中国公民意识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在部分领域如针对乙肝/艾滋等弱势群体的歧视尚普遍存在、女权领域传统父权思想尚深入大多数国人骨髓的情况下,部分公众意识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压迫。在部分领域,针对公众的倡导属于促成既有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发生变革的重要环节。此外,针对公众的有效倡导,能够形成广泛的社会动员,构成使政府和企业等权力者发生改变的民意基础和前提,因此这一定义强调了公共压力在倡导中发挥的作用。
同时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公共倡导与公众参与密不可分。公共倡导既是公众参与推动决策改变和社会变革的行动,也是推动公众参与的基本方法和工具。
公众参与有三种理念。第一是全民动员及公众教育,鼓励公众了解并支持政府的政策、遵守法律,参与政府设定的社会议程;第二种参与的理念和方式,是强调“与利害关系人的协商”,赋权于民,听取受影响社区的意见;第三种方式和理念即参与决策是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观点在许多国际公约中都有体现(中国是很多国际公约的签署国)。
⑤ 这种理念既在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展机构和环境活动家中已盛行多年,成为普遍共识和“普世价值”,也为近年来从事公共倡导的部分中国NGO和公民个人所认同,并作为行动的原则和基础。
公共倡导的本土化特征与地域差异
公共倡导在中国的兴起,既仰赖于近年来环境和社会冲突加剧,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行动力加强,也有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手段提供新的表达空间以及在公民表达的制度空间方面取得的进步有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自下而上的公共倡导的兴起,也与体制内对话渠道仍然有限、难以满足公众高涨的利益表达需求以及NGO专业倡导能力仍然有限等因素相关。在这样的环境下,客观上因为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机制,公众或者NGO在倡导和权利表达过程中更多地依靠公众化的行为施加社会压力,与政府和企业形成非制度化互动。
这种非制度化的公共倡导尽管接近于西方意义上的社会运动,在权利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方面,也借鉴了西方经验,外在表现出适度对抗和施压的特征。但本土NGO的倡导策略和倡导方式,需要同时考虑国情和议题的敏感度、制度环境所容许的空间。对从事公共倡导和权利倡导的组织而言,“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环境下,权利保障的法律有差异性,因此,不同地方的公益组织都需要重视结合国际人权保障公约以及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倡导策略。”⑥
例如,绿色选择通过供应链管理,推动污染企业改变,在进行“线下”的消费者社会动员方面,考虑了大规模社会动员的敏感性,主要针对大学生社团进行动员;而在“线上”的新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的动员,则采用了全面的公众动员方式。多元化的倡导方式中,很多行为艺术的采用者,也是设定为个体性的表达,既希望达成公众影响,又避免形成群体事件。而在污染事件中利益受损的社区民众,采用的散步等集体表达形式,通常也会尽量表现出“非组织化”特征。这些都是国情之下的策略。总体而言,尽管公共倡导的空间有所拓展,但制度性环境仍然是限制性的。
此外,公共倡导的发生,与所在地政府的开明程度、当地主流媒体的理念、当地公众的意识有很大关系。相对而言,发达地区政府公共治理理念较强,对NGO与政府互动和多元化的公共倡导方式的接纳程度高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对媒体而言,在市场化竞争更充分的地方,媒体对行为艺术等公共倡导方式的态度也更为开放。各地NGO对公共倡导的理解和公益文化也存在区域性差异。在内陆某些地区,政府能接受的与社会的互动方式有限,强调与政府合作,通过发展项目的实操去争取政府的认同,通过体制内渠道推动基层公共参与的空间,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影响政府的“传统”倡导方式。因此从事公共倡导的本土组织,还需要考虑所在地域所具有的空间的差异性。
公共倡导呼唤更多来自NGO与政府的回应
虽然整体来说近年来公共倡导有兴起之势,但在涉及不同倡导议题的具体领域,由于前述政策空间的特点和地域差异,民间组织的角色各有不同。
有的倡导组织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展为该领域公共倡导的核心力量,并实现组织新的生存与发展动力,如女权领域、乙肝反歧视领域。有的领域如部分地区的劳工维权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倡导功能步步收缩,甚至剥离倡导功能;在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群体运动中,环保组织也在大多数时候与群体行动相分离。具体到领域内部,由于组织的站位不同,不同机构在同一倡导议题上也有“发声者”与“后援队”的区别,如反家暴倡导领域,反家暴网络、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多年的研究积累和体制内资源是台前女权倡导者们的坚实后盾。在领域之间,也存在彼此支持、互为声援的可能。
综合来看,视具体议题发生的领域和地区的政策空间、公共倡导所需的组织程度与专业程度,NGO在不同的公共倡导领域扮演了从核心力量到支持者到旁观者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行动和组织行动在议题与诉求以及定位和空间上在多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两者的结合还需要注意策略。但无论如何, 公众倡导中个体行动的分散性与风险性,呼吁来自民间组织的更多介入。专业有效的组织介入更有利于倡导行动的分工、决策和完善对参与者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同时便于倡导行动接受外部资源并与其他社会力量产生联动。当弱势群体无法在公共空间代表自己利益时,更需要民间组织充当代言。缺乏NGO常态化参与的公共倡导缺乏可持续性,难以推动倡导目标的落地与推动体制、社会变革。
此外,如何在当前社会建设如火如荼之际、如何在转型社会中让各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合法、有序、畅通地进行表达,形成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平衡机制,是政府必须面对的议题。
相比NGO,政府是非常务实的,对“权利”的抽象讨论不感兴趣,但与NGO的共同之处在于,政府同样特别关注为“维稳”和社会和谐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需要一种机制,去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及社会安定的需求。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矛盾冲突的普遍和深入发展,这种平衡的难度更加困难。在与国家和市场合作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和市场权力进行公共倡导的价值同样不可或缺。
如果社会建设和维稳机制始终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势必压抑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以及自发的回应和修复社会问题的能力。政府应从对服务类组织的开放,逐步过渡到确认公民、NGO独立倡导的价值,为NGO的有序倡导提供制度化的政策渠道和空间。在社会迫切呼吁进行体制改革应对社会危机的情况下,独立的公民社会能够增加社会应对挑战的活力,提供体制外的改革动力。社会活力高低以及健康程度的衡量,既包括服务型组织响应服务需求的效率、效果,也包括倡导类组织所具有的制衡权力、平衡多元利益和推动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能力和空间。
在当前的发展现实中,民间组织的倡导功能发育和发展,仍然受到限制,NGO的公共倡导,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公众意识的提升。而公共倡导的最终目标,最终还是要在公众意识提升的基础上,与政府或企业进行制度性对话,并促成其政策或行为改变。因此,公共倡导最终还要落脚到推动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的层面上来。
公众参与促进了公共倡导的兴起,同时呼唤来自NGO和政府的回应,在当前国情下,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回应。面对翘首以待的NGO和公众,政府如能创新公众参与机制、为常态化公共倡导行动提供支持性环境,将更能了解和理解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以多元利益群体的参与,促进社会利益平衡、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在不断的变革发展中真正实现稳定和谐的社会。
2012年11月,新一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政治局常委见面会上说:“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⑦来自代表公民利益的倡导者发出的声音,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① 全球消除贫困联盟(GCAP)—中国. 什么是倡导?——倡导的概念与辨析.[EB/OL]. /ngo_talkview.php?id=1796.
② Lobbying Versus Advocacy: Legal Definitions". NP Action.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 April 2010. Retrieved 2010-03-02 .转引自http://en.wikipedia.org/wiki/Advocacy#cite_note-1.
③ 国际非政府组织倡导在中国的现状.中国发展简报,2006.09.
④ 全球消除贫困联盟(GCAP)—中国. 什么是倡导?——倡导的概念与辨析.[EB/OL] /ngo_talkview.php?id=1796.
⑤ 高飏. 参与环境决策:三种理念,三种工具。 中国发展简报,2002年秋季刊.
⑥ 亚洲促进会,泰国艾滋治疗行动,东珍人权教育与实践中心合作编写.了解:人权知识框架(面向艾滋病草根组织的人权课程).
⑦习近平在政治局常委见面会上的演讲
.[EB/OL].www.news.youth.cn/gn/201211/t20121115_2617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