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小生乱谈——“职业劳动诉讼人”

小生乱谈——“职业劳动诉讼人” 

 

晨小生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中心志愿者

 

 

 

 

 

 

 

 

昨日,小生工闲之余上网冲浪,忽见一报道标题很是勾人眼球——《扬州一男子成职业劳动诉讼人》(1、2009年7月8日,扬州晚报),在下欣欣然间想见识下其如何之“职业”,谁想掩卷后心中却如同打翻了调味架——五味陈杂。

 

 

报道的内容其实很简单:扬州有一草根名李正(化名),在过去的一年半内,换过多家用人单位,并5次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提出申诉,并在无律师帮助下取得了4胜1撤诉的骄人战绩,开庭后的获胜率达到100%,因而被记者冠之以“职业劳动诉讼人”的“荣誉称号”。

 

 

在下先是觉的有点“酸”,为何?小生不才,目前代理的或者有份参与的劳动争议诉讼胜率不及李正;而后又觉的有点“甜”,心下暗想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维权能力也在提高,社会正义似乎得到了极大的伸张;顷刻间,苦辣咸却又一并涌上心头。此又是为何??

 

 

因为我马上在网上的关联报道中看到了几组统计数据:“2008年前10个月,全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同比上升93.52%;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争议案件增速较快。北京市仅审结的就达到了13992件。”(2、《专家呼吁珍视仲裁资源》,《工人日报》2009年03月16日06版,李欣等),“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7月13日,最高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些地域出现了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3、《2009年上半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2009年7月16日 财经网 作者:叶逗逗)。小生数学一向“搭僵”,烦请各位看官自己估摸着算算看,全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同比增长率翻了几个跟头??这种畸高的数据试问谁看了会不心惊??!!

 

 

惊魂稍定,小生寻思着是不是看差了?难道看到了4月1日的娱乐版新闻报道去了?仔细一看,不会!《工人日报》、《财经网》绝对不会发些无聊寻开心的文章哗众取宠,那看来这些数据应当不假。可问题出在哪里?小生不愿意去想,也不愿意相信,难道自《劳动合同法》出来以后的近两年,我国的“劳资矛盾”已经闹到了如此不可开交的地步??难道“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会出现这么“不和谐”的数据嘛?最后,我只有自己说服自己:绝对不是这些数字不和谐,某些专家说了,这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普遍大大增强了,这只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前淘汰一批不守法的不合格企业的一小会儿阵痛。如此这般说服自己后,小生才又欣欣然继续上网冲浪去了。

 

 

言到此处,众位看官似乎觉的我有点瞎扯,怎么一会从“职业劳动诉讼人”扯到“劳动争议诉讼同步增长率畸高”,一会又扯到“《劳动合同法》出台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问题上去了?其实三者之间大有联系,且听小生正言道来。

 

 

综观各路信息,以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来看,目前井喷的劳动争议呈现这样两个特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争议最多”、“经济性争议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而事实也就如同报道所说的,劳动者因“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要求赔偿是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最多的争议。可以看到,李正获胜并不是由于他想了什么歪脑筋,而是用人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欠薪、欠保、不签合同的情况,这使得他每次都能凯旋而归。目前专家们对于里正现象的看法无非分为两派,一派说是由于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对劳动保护基准性规定不规范操作造成了李正们的出现,他们就象用工市场里的“王海”,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另一派认为劳动者有“趋利性”,《劳动合同法》高起点的赔偿标准、《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低成本的申诉门楷等综合原因会造成一些李正故意去“碰瓷”,滥用诉讼权力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但无论两派如何争论,在“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造成劳动争议诉讼的增加”这个问题的观点上是大致相同的。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小生不想把劳动争议仲裁爆棚的责任太多的归结于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也不想去指责劳动者的“趋利性”,指责某些劳动者在滥用诉讼权力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因为从客观上讲劳资双方都有具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这无可厚非。相对于指责这两者天生的特性,我更愿意去花功夫费口舌去指责、批评政府某些职能部门。为什么?因为以我最初的观点来看,目前劳动保护基准性内容诉讼爆满的情况就是它们现在疏于执法、疏于监督,甚至不作为所造成的!

 

 

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内容。目前大规模井喷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争议”、“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类“劳动争议”首先是可以通过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投诉、举报”来先行解决的。处理欠薪、欠保、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务更对口,因为这类明显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的行为远达不到狭义的“劳动争议”程度。况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在日常的职责履行过程中“主动维权”,及早发现用人单位的整体违规行为,及时挽回一大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无须劳动者自己去“被动维权”。所以就算“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幅度提高”,相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采取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部分、被动维权”,劳动保障监察的“广覆盖、主动维权”依然效果更好。如果劳动保障监察能够尽心尽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去“严执法”,小生相信绝不会有李正们批量出现的土壤。但,众位看官能在李正们的事件中看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存在吗?为什么李正周围的用人单位都存在普遍的欠薪、欠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难道没有监察部门告诉企业们这是违法的要求它们整改?是什么原因让这么多的劳动者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途径而奔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怀抱??生物学界“废退用进”的原则在这里也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想必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目前的执法不严,甚至于不执法导致其存在感的严重缺失,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门楷降低的今天,劳动者群体自然而然的选择了相对公开透明的劳动争议仲裁途径。

 

 

说到这里,众位看官想必也都明白了在下最初之所想。可小生当时撰写了上述文字后又觉得过于严苛对待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这当然不是因为小生是个特别别扭的人或者对政府部门有了恻隐之心(说畏惧也行吧)。而只是因为我转念又想了想,相信“疏于执法、疏于监督、无所作为”也不全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问题。设身处地的考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其实也是一片苦心,为了社会的“和谐”,它倒可能是替别人背了黑锅。简而言之,我现在大抵觉的正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某些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导致劳动保障监察在事实操作中的“广覆盖”和“严执法”寸步难行,最后不得不干脆选择“睁只眼闭只眼”而在象小生这样“不明事理”的人的指责下背一个“疏于执法、疏于监督、无所作为”的黑锅,且顺便又只能把劳动争议仲裁推上前台、装上光环成了一个整天焦头烂额维护天下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救世主,又顺便送给了李正们一个表演才华的舞台。

 

 

现在,小生又觉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天下第一苦心人”。众位看官,谁又能说不是呢?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小生  小生词条  诉讼  诉讼词条  劳动  劳动词条  职业  职业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