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应不应该为经济形势让行?
背景:
近有《重庆晚报》新闻《经济形势不明朗 社保法三审推迟至明年》中道: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
正方:
“难产”抑或是“保胎”——小议《社保法》应该为经济形势让行
晨小生,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
近日,听闻原定于8月的《社会保险法》三审将推迟到明年进行,一些朋友都戏称这部法又将“超过预产期”,步入“难产”的行列。可小生自己寻思着却觉的不是这个味:《社会保险法》现在不出不能说它就“超过预产期”、“难产”了,反倒现在三审会造成“早产”甚至“流产”,而推迟三审倒是为了生个大胖孩子而在“保胎”!
有些朋友一听我这么说都坐不住了,又认为我在瞎扯、蛊惑人心,颇有指着小生鼻子骂之而后快的冲动:你这不是胡说八道嘛!大伙都知道《社会保险法》在上个世纪末《劳动法》出台后就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着手起草,之前已经两次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被驳回了,现在都起草了十多年了还没出台,不是“超过预产期”那还能是什么?况且人家相关部门也说了,现在经济形势这么不好,制定《社会保险法》保障全体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才能增强人们消费信心和行为,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而且是市场机制的重大组成部分,不仅是度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经济“寒冬”的权宜之计,而且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没有在预定时间进行三审那就是不应该的!
诚然,小生也认为这些朋友说的确实大有其道理,但请问有多少持此观点的朋友仔细琢磨过《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内容?为什么在这关键时刻,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会提醒大家不要对社会保险法寄予太高期望?实不相瞒,就是因为《社会保险法》本身的极大缺陷导致了它在目前的经济形式下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就象未足月的孩子,勉强生下来只会造成早产致使先天不足。为什么这个孕育了十多年的“胎儿”在小生眼里却是个不足月的“早产儿”需要再“保保胎”?其中究竟且听小生一一道来。
授权性条款、语焉不详之处过多,徒有框架性规定而无具体解决方案是目前《社会保险法》存在的重要缺陷之一。套用小说的说法就是“这个孩子骨格清奇,只可惜气血不足,营卫不充,徒有其表”。之前看过一篇文章,极力反对推迟《社会保险法》三审【中国证券报《不应推迟《社会保险法》三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公共政策所副所长匡贤明】,作者认为“社会保障问题并不是在本次危机中才出现的。由于社会体制建设远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制度不健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等体制矛盾。目前的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即便没有这次危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应该成为改革的重点。这次危机,只是更加凸显了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小生很佩服作者发现我国社会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敏锐性和准确性,也很支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但是,小生更认为现在状况下的《社会保险法》三审甚至于出台对解决作者所说的这些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内容非常的简陋,只是简单的叙述了在《劳动法》上早已明确的社会保险的内容,并告诉大家我们将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比如社保基金需要实现保值增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等”,除了告诉大家社会保险机构要收钱、不按规定交钱要处罚外(这个当然不会遗漏),没有留下任何实质性解决“制度不健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等体制矛盾问题”的方法,而是把制订方法的权力又授权给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敢问,面对这些复杂问题,连制订了十几年的法律都语焉不详、惘顾左右而言它,国务院能够在短期内拿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法吗?如果拿的出,说明我们的最高立法部门能力有缺憾,过去的十几年是白费了;如果拿不出,还是任由地方各自为政、区域统筹,那《社会保险法》出台不出台有什么意义吗?法律的严肃性何在?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如何面对?只怕还不如不要出台的好!
理应作为规范全体公民社会保障的国家基本法,却出现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条款,维持特权阶层利益而违背“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缺陷之二。自上世纪90年代起,按退休时的身份实施养老金“双轨制”历来是社会各界质疑养老保险公平性的敏感问题。一个制订了十几年,在篇头写明“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法律,却依然出现了显然违背“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条款,这难道不好笑吗?这不由的让小生私下里瞎琢磨:难道那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共享的社会成果和我们普通民众的不是同一块?简单的称呼就是“大头娃娃”-上面大来下面小。所以小生觉的,如要使得《社会保险法》能够深入人心为大家所乐于接受,势必不能出现疑似“特权条款”,解决“大头娃娃”问题。
未明确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支持投入额度,没有变“藏富于国”为“藏富于民”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缺陷之三。我国“高赋税、低保障”的现象历来为人所诟病,就像上文写到的的匡贤明先生同样在《不应推迟《社会保险法》三审》文章中所指出的“我国目前发展的主要问题不是生产能力的问题,而是消费能力的问题,而消费能力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上的。我国居民消费率持续走低,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从社会层面看,延迟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只会给居民消费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使消费难以启动,进一步使经济增长更加依赖于投资,强化了现行经济发展方式”,国家的GDP、财政收入每年都在增长,而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却一直没有提高,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多缴多得”,如果政府不加大投入对社保基金的支持投入额度,单纯的出台《社会保险法》、严格缴纳费用,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险基本还是企业和自己缴纳的部分,除了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外,对于提升消费能力没有任何意义(只对缓解国家社保基金的历史欠账有意义),这个么就有点象妈妈有奶但是将来孩子吃不到还是要自力更生。所以明确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支持投入额度(比如占所有财政支出的25%),让政府承担应由它承担的社会责任,变“藏富于国”为“藏富于民”才是解决居民消费能力低的关键问题。
写到这里,想必大家也都理解我的意思了:单纯的审查一个光写费用包括几类、如何缴纳、不缴要处罚的《社会保险法》并急于出台,对于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制度不健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现实没有任何作用,没有具体方案解决社会保险如何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与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何衔接、社会保险如何做到事实上的广覆盖、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严格监管杜绝挪用等问题的《社会保险法》除了只会加剧我国已经存在的“藏富于国”现象(偿还政府的养老、医疗历史欠帐),并在现今整体经济形势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加重企业与个人的负担,增加我国现实所面对的巨大就业压力,对于广大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提升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没有实质性帮助;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急着三审甚至于出台,除了会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早产”而只有相关立法部门考虑成熟并妥善解决了上述几项问题并准备好让国家承担所应该负担的社会责任后,真正能够把收取的“税、费”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保险法》这个孩子出生的第一步才算能正式迈出了!
反方:
社保法不应该为经济形势让行
于倩,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
事件焦点:据悉,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而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社会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公务员养老金制度。【1】
“我们游走在城乡间的生存状态,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和期盼能够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一位农民工朋友的心声。----------尽管社会保险这一概念早已存在甚至也在执行,但是说一套、做一套却是普遍情形,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群体,仍然大有人在。一方面是相当比例公众的社会保险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却是公务员等特殊群体根本无需社会保险,便可享受优越的待遇和保障。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的巨大差距,既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更加剧社会的矛盾。【4】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而备受关注。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其“怀胎”时间已长达15年,而此次的再次推迟审议,又一次“流产”。一部法律的诞生需要经过漫长反复的酝酿很正常,但这不能成为各项政策改革滞后的借口。 “流产”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宏观经济环境,也有分歧太大,所以,似乎有必要继续“流产”。这不免令人雾里看花…
立法窘境:
1.经济形势不明朗?(时机性问题)
“经济形势不明朗,房价近期一直涨”这句网友的调侃,道出了笔者的心声,回想起在建国初期的时候,我国经济仍然不明朗,不也仍然立法吗?正如社保专家郑秉文教授曾指出的,“经济发展最好和最困难的两个时期都是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好时机”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单是挑战,也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带来了绝好的机遇。不能让这部《社会保险法》在“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时候戛然而止。
2. 分歧太大?(公平性问题)
说到分歧,之所以会“分歧太大”——政府不愿将之纳入到统一的社会养老体系中来,而要另起炉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不是这种分歧多么有道理,而是受制于赤裸裸的既得利益——现行制度使公务员享受着远超社会平均水平,且无须自己缴费完全由政府财政埋单的优厚养老待遇。【3】 一旦按照民众的意愿颁布社保法,不仅意味着企业职工社保待遇的相应提高,同时也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保待遇向企业职工看齐,岂不是对后者的割肉吗?在我国努力追求建设和谐社会公平社会的阶段,就应该废除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如果因为存在分歧就推迟立法,那么也就难产就变流产了,因为只要利益的分歧始终会存在。笔者不免疑问推迟到明年,分歧就不大了吗?
3.绕开走?
一直试图“绕开”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又一次被逼到了墙角,遇到困难 “绕道走”,不仅无助于立法的完善,而且会不断固化现有的不公平利益格局,并且使基于此种格局的社会矛盾不断集中、加深。事实上,这种社会矛盾趋势我们早已看到并正在体验——公务员养老制度之所以形成目前积重难返、尾大不掉的局面,正是此前统筹全局的社保立法迟迟没能制定,社保制度一味回避矛盾、“绕道走 ”的结果。【3】在今年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明确授权的条款达9项之多,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办法和征收机构等许多重要问题,由于起草者无法落笔,难以决定,只能“推”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郑秉文教授说到,“不应只将已有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不能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采取‘绕着困难走’的处理方式。”
4.不要期望太高?
所有人都希望缩小社会保障的差距,可是需要先缩小收入的差距,社保法也就没有缓和矛盾、缩小贫富差距、单独实现正义的能力,这样一部法承载不了那么多人的希望,可是对于许多人视为“保命钱”的《社会保障法》如果都不怀有希望的话,我们岂不是在绝望中前行了?
矛盾凸显:“一国两制”------退休金的。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的“退休职工双轨制”。这种“双轨制”导致一部分人的退休收入比另一部分人高出数倍。到2006年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已平均高出企业两倍还多。畸型的国家公民基本养老金双轨制一运行就是近20年。
“另开小灶”------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公务员以其优越于企事业单位更稳定更牛气的收入状况,却游离于此次改革名单之外,要公务员“割肉”去删除这条“特殊规定”的不公尾巴是有些痛感,但作为现代民主与法制空前进步的今天,这一敏感问题,是到了该引发我们社会全面反思与追问的时间节点了,我们不能将社会养老金“一国两制”这一历史难题再推给后人去处理了。【2】
“替谁说话”:
进入21世纪,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构建社会化养老体系,已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紧迫任务。养老问题应该人人平等。
有网友说到:“待遇高低已经在在岗时的工资报酬中体现了,退休养老金待遇应一致才是道理.”道出了大家的不解。若说社保的基础是公平,而公平的线就没有划好。谈起公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对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保险,更是需要法律来规范。法律的宗旨是倡导公平、公正,倡导平衡各方利益都不受侵害,如果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牺牲大部分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一小部分人利益,这样的法律无疑是个定时炸弹。【5】我们的立法目标虽是促进社会公平,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或特定群体却滥用人民赋予的起草和审核法律的权力,谋求部门利益和特殊利益,使部门利益和群体利益合法化。公务员能置身“法外”,是否就意味着这一碗水一开始就是端不平的。如果国家财政吃紧,那么勒紧裤带人人有责。
风暴中前行:从15年反反复复、逡巡徘徊的《社会保险法》历程来看,面临区域利益、部门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各种利益盘根错节的纠葛,推进困难重重在所难免。是否意味着社保法也要面临着十年磨一剑的遭遇?社保关系无法在全国联网,一直是人员流动的大障碍,它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保的覆盖面,更严重挫伤了国民参保的积极性。当风暴来临之际,整个社会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公众其实更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险法》来护佑才是。如果一个风暴对一个国家立法的完善,造成了如此的打击,这个打击实在是击中要害,大伤士气。
如何让社会保险真正无偏地保障并惠及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恰恰是一件迫切之事,这不由的让笔者想起一句话来,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
【1】经济形势不明朗 社保法三审推迟至明年 2009-08-09 01:43:46
载http://news.163.com/09/0809/01/5G8646VD0001124J.html
【2】"社保法草案"不该留着一条不公的"尾巴2009年2月22日 15:23
载"http://news.eastday.com/c/20090222/u1a4192455.html
【3】张贵峰:分歧太大恰恰是加快社保立法的理由(2009-08-10 10:27:22)
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efe970100eflu.html
【4】社会保险法不只有经济视角2009年08月11日 01:29
载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811/1067745.shtml
【5】社会保险法将“替谁说话”
载2009-08-10 09:37 http://comments.yooshi.cn/2009/08/1015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