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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被诉名誉侵权

2009年9月,公民代理人张志强代理来自北京、广东、四川、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陕西、江西等地工人共有12名厨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隆华永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法定条件和依据的情况突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于2009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后,2009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足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而被全部驳回申诉请求,众人不服,最终只有8名工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于2010年2月3日13:50时,在朝阳区法院五层16号法庭公作了一份谈话笔录时,其代理律师冉彬仍然拒不承认其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根本就不认识这一帮人,也从未聘用过。

 

 

 

 

但是,在当法官进行询问调查公民代理人张志强时,例如工资每月多少?工资如果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而冉彬屡次在未经法官许可的情况下打断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被法官多次制止不听,法官最后生气的问道:你们不是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们不是不认识原告方吗?原告代理人在陈述时应该与你们无关,你辩解干吗?包括最后公民代理人张志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冉彬还要求查看后,只好说你们法院看着办吧,尔后还大讲律师素质,自己屡次未经法官许可而强行打断原告的陈述并质问,难道就是素质的表现吗?

 

 

 

 

 

张志强事后心情很不是滋味,中国的律师怎么可以这样呢?尔后于2010年2月5日在网上发表了一篇主标题为“律师帮助企业耍赖”,副标题为“——拒不认员工,其职业道德何在?”(参见网址:http://www.gmxd.org.cn/info.asp?newsid=1375)

 

 

 

 

 

直到2010年5月12日接收朝阳区南磨房法庭传唤说公民代理人被起诉名誉侵权案,原来是北京隆华永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索赔高达101010.00元(参见《民事起诉状》图片)。

 

 

 

 

 

从2003年起,张志强运用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一直连续不间断的从事代理的劳动维权官司受众近2000人,获得赔偿近1000万元,还从未遭到过用人单位起诉公民代理人,今天,又让张志强开了一回眼界,又要运用所学法律为自己维权。

 

 

 

 

 

(注:本案将于2010年5月25日15:40时,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公开审理。欢迎旁听。具体路线:潘家园桥向西直行至第一个红绿灯向南直行至中国工商银行背后。) 

 

 

 

 

 

附件1:

 

 

 

 

 

张志强简介:

 

 

 

 

 

2002年6月来到北京,从事建筑装饰工,为讨回120元钱的拖欠工资,用了近千元和一年半的维权成本,穷尽一切法律途径,终于如愿。从此,拿起了法律武器,成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农民工的公民代理人。接听来电咨询、负责解答、记录要案、接待面询、紧急救助,使用“公民代理权”代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的农民,通过长期不断地自学和帮助他人依法维权,在《劳动法》维权和《农民工问题》领域,参与调研和立法讨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于2005年被国家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联合评为农民工利益代言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四川省外出务工人员特约维权代表、《劳动合同法》修正稿特聘成员之一、农民工维权专家、“春暖2007”爱心使者。

 

 

 

 

 

于2007年2月1日,自己开始筹建“打工之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要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以及知识讲座与培训。重点关注北京打工子弟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推动北京地区打工子弟学校相关教育的信息交流与协商机制平台,进行会议研讨,实施公众参与,保障民主决策,建立起一个有利于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帮助学校和打工子女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及援助,倡导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附件2: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针对原告北京隆华永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人名誉权赔偿案,答辩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起诉名誉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

 

 

 

 

 

(一)答辩人并没有任何毁损原告的任何主观故意。

 

 

 

 

 

尽管网上文章确系答辩人所写,也是答辩人所发,但是文章只是有标题使用了“律师帮助企业耍赖”,后文通篇没有第二句。其主要目的是普法意识的警世宣传,让阅读者能够从所涉真实的案例中,看到真实的社会现状,在选择起诉之前一定要慎重。不然,起诉方将会面临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等等诉讼风险。 

 

 

 

 

 

(二)“律师帮助企业耍赖”不是“企业耍赖”,“耍赖”更不是谩骂之语!

 

 

 

 

 

下面,答辩人就按中国文字的顺序及语法表达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进行分析一下剖析:

 

 

 

 

 

首先,“律师帮助企业耍赖”不是“企业耍赖”。文章标题是“律师帮助企业耍赖”。按照正常人的理解是:主语是“律师”,谓语是“帮助”。帮助谁呢?企业!干吗呢?耍赖!反之,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那么就不存在企业耍赖!而企业耍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才可以完成的杰作——那就是耍赖。“律师帮助企业耍赖”如实反映了原告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过程的表现。企业是否耍赖,目前还是未决事实,需要由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庭予以判定。

 

 

 

 

 

其次,“耍赖”更不是谩骂之语!原告认为“企业耍赖”就是谩骂!很明显,原告是在作狭义的或者说是断章取义的自我理解或者自我认为,不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如果是谩骂,我为什么不在文章里面多骂几句呢?同时,谩骂它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声——语言,有形——行动。可原告提供的却是“网络文字”,它属于无形,甚至虚拟的世界。

 

 

 

 

 

第三,我找遍了中国现有词典和法典,也找不到“耍赖”就是“谩骂”的词条解释、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最后,原告的观点需要得到认同,即双方、第三人、社会公众、以及法官,都认为“企业耍赖”就是谩骂!至少目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很显然,“企业耍赖”就是谩骂是理解的错误,而原告还错误的定义为“企业耍赖”就是谩骂。原文是“律师帮助企业耍赖”,是原告和律师的一个联合行动才可能完成。本案所涉的事实,只是答辩人用无声的网络表达出来的见解——答辩人有言论的自由。

 

 

 

 

 

(三)文章所涉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未终了,且文章所涉的“律师帮助企业耍赖”事实,完全是如实地陈诉了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和一审诉讼中的过程。

 

 

 

 

 

文章所涉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未终了。文章所涉案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尽管朝阳区劳动仲裁委“不足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而被全部驳回申诉,但是众人不服,最终只有8名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2月3日13:50时,该劳动争议案件在朝阳区法院五层16号法庭公开审理,至今没有判决。原告认为答辩人写的文章违背事实也没有既定的判决事实支撑。

 

 

 

 

 

文章所涉的“律师帮助企业耍赖”事实,完全是如实地陈诉了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和一审诉讼中的过程。答辩人并没有任何歪曲的陈诉,原告方有关的诉讼活动均已记录在有关庭审记录中,并且为仲裁委和一审法官的所亲眼目睹。答辩人根据庭审事实做一个事后的陈述,就案件发表一方的见解,有何不可?除非原告确实在庭审中耍赖了,否则,何必如此心虚?

 

 

 

 

 

   因此,原告起诉名誉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 

 

 

 

 

 

二、答辩人的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案件所要求的“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毁损名誉”的客观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只有在“享有名誉权”的基础上,“公民的人格尊严”才“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那么,什么是“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呢?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

 

 

 

 

 

本案中,原告诉称,“企业耍赖”就是谩骂,就造成了侵权,这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要件。答辩人认为,“企业耍赖就是谩骂”才是原告臆断的或者自认为的。事实并非如此。 

 

 

 

 

 

三、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答辩人的行为,其已获得名誉受有损害。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目前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上获得的社会评价是什么?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名誉权或者已获得任何社会评价,例如:企业守信、诚信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护员工等等社会评价。获得任何社会评价需要一定时间、业绩或已有的事实来证明。那么,原告目前的名誉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或者虚拟的,只能从自我意识、或者公众意识去保护。

 

 

 

 

 

名誉侵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的一种,必须有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认为存在的名誉受有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作狭义或者说是断章取义的自我理解或者自我认为是错误的,并去公证处公正更是错上加错——故意扩大化,造成自我侵权、自我宣传。答辩人认为,该案中“企业耍赖”须在“律师帮助”才能完成的工作。答辩人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理过程如实写出来并发到网上,更多只是一种谴责、教育、宣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主观故意和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名誉侵权行为。 

 

 

 

 

 

故,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为民作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5月25日 

 

 

 

 

 

附件3:(《律师帮助企业耍赖》原文)

 

 

 

 

 

律师帮助企业耍赖

 

 

 

 

 

——拒不认员工,其职业道德何在?

 

 

 

 

 

我受原北京隆华永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2名职工之委托,代理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提起申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后,在2009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时,其代理律师冉彬(男,1969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主任律师)居然拒不承认其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根本就不认识这一帮人,也从未聘用过。这让我们一起去参加开庭的工人们大吃一惊,而后是义愤填膺。

 

 

 

 

 

本案仲裁委以“不足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而被全部驳回申诉,众人不服,最终只有8名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于2010年2月3日13:50时,在朝阳区法院五层16号法庭公开审理时,其代理律师冉彬仍然拒不承认其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根本就不认识这一帮人,也从未聘用过。

 

 

 

 

 

但是,在当法官进行询问调查原告时,例如工资每月多少?工资如果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而冉彬屡次在未经法官许可的情况下打断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被法官多次制止不听,法官最后生气的问道:你们不是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们不是不认识原告方吗?原告在陈述时应该与你们无关,你辩解干吗?包括最后我们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冉彬还要求查看后,只好说你们法院看着办吧,尔后还大讲律师素质,自己屡次未经法官许可而强行打断原告的陈述并质问,难道就是素质的表现吗?

 

 

 

 

 

特别是对于像片,冉彬开始说认识其中的几个人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最后又说需要回去确认后才知道。

 

 

 

 

 

我们当庭递交了《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与本案相关信息,它将直接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1、调查朝阳区小庄路中国第一商城B15层1508室的租赁合同,因1508室为被告员工集体男宿舍,原告8人曾在此住宿,可证明原告在提供事实劳动后被告无偿提供的住宿;

 

 

 

 

 

2、调查8名原告的银行对账单“客户转账”形式划入工人个人账户划入方的真实信息情况;

 

 

 

 

 

3、调查像片的背景是被告实际经营的310房间位置,都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真

 

 

 

 

 

相,以及整个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中心到处都有摄像系统,录像,因该监控录像所有员工进出上下班的情况

 

 

 

 

 

4、调查朝阳区呼家楼南里朝阳光华医院的健康档案,因方中立、王金钟、

 

 

 

 

 

韩峰、田春志四位第一批进入被告工作的员工曾在2008年10月份被告要求所有员工去朝阳光华医院办理健康证,医院里面有进行健康检查时健康档案原件。

 

 

 

 

 

我们认为:

 

 

 

 

 

申请调查1,工人一直都是集体住在朝阳区小庄路中国第一商城B15层1508室,目前仍为被申诉人的工人集体宿舍,被告申诉人与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也可以证明。

 

 

 

 

 

申请调查2《银行对账单》:上面清楚的反映了每月都有显示通过“客户转账”形式划入工人个人账户,试想:又有谁每月都心甘情愿给12名工人打钱呢?唯一的解释就是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是我们担心很有可能对方是通过私人账户划入工资,但目前私人也必须实行实名制,至少可以查出到底是谁在划入工资?为什么要通过私人账户划工资呢?

 

 

 

 

 

申请调查3《像片》是由公司为试营业纪念合影的,底板为公司所有,上面有当时所有的厨师和服务员,以及上上下下的管理人员——三位老总,像片上凡是有的人每人都有一张,同时,现在还有在公司上班的部分服务员,以及像片的背景是公司310房间位置,都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真相,以及像片是不可能复制的。

 

 

 

 

 

最后申请调查整个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中心到处都有摄像系统,24小时对周边情况进行拍摄,还有被申诉人内部也安装了摄像系统,都有记录。目前事件过去了这么久啦,录像是否保存?

 

 

 

 

 

所以法官最后说,只要法院能调查的都会去调查,等待下次开庭通知吧。

 

 

 

 

 

事实上,工人有来自北京、广东、四川、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陕西、江西等地工人共有12个人申诉,起诉到法院时只有8名工人,只一个目标——在同一个地方——公司的酒店从事厨师工作,才有可能走在一起,否则,12也好,还是8名也好,就构成了诬告或敲诈勒索罪。

 

 

 

 

 

从工人人员数量上,以及工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申诉的原因、自诉的合理性、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工人的可信程度相对较高。

 

 

 

 

 

再结合案件在仲裁开庭时,以及法院开庭调查时,冉彬——身为一个律师,一会儿全盘否认与不认可,一会儿又加以辩解,很明显是避实就虚。而工人们只是说出了所有的事实经过,自诉的可靠性和可信性都是相互证明的,并不是单一孤立的。

 

 

 

 

 

最后,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应该由用人单位(公司)举证。这里的法律理由是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应当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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