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李彦遭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被判死刑在媒体发表,引发了对这类刑事案件审理和高度关切和讨论。
总的来说,目前对于受虐杀夫妇女的罪名和量刑畸重。2012年,云南一位离婚妇女,在晚上的农村院内,为了反抗闯入娘家追打自己老父亲的前夫,致使前夫死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目前对48例2009年以来公开报道的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来自20个省级行政区,占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的62.5%,被告妇女年龄在23-65岁期间,13个案例中子女未成年,子女成年的案例为14个。44个案例有提供公诉罪名的案例,其中37个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未遂)罪」1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1例、「故意伤害罪」4例,「防卫过当杀人罪」1例。28个案例有刑期数据,刑期在5年以下的5例,6-9年的5例,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例,无期5例,死缓2例,死刑1例。即64%判处了重刑。
这个研究反映的情况仅是冰山一角。一些地方妇联组织和学者的研究发现,辽宁鞍山,60%的女性是犯罪人员是因不堪家庭暴力而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福州的女重刑犯大约80%是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而犯罪。
中华女子学院教师邢红枚的研究发现,四川某女子监狱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中杀夫、伤夫共233人,因家庭暴力而杀夫、伤夫共128人,占54.9%,这个统计仅限于判决书中提到“被害人长奇殴打、虐待被告,或者被告辩解经常挨打”及类似表述,判决书认定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或者因为家庭矛盾犯罪的,因为具体情况不明确没有计算在其中。而这部分人根据访谈了解大部分都遭受了家庭暴力。作者对121名服刑的受虐杀夫妇女的调查:原判死缓、无期的71人,占58.7%,10年及以上尤其徒刑的28人,占23。1%,五年-10年以下的7人,占5.8%,5年以下的1人,占0.8%。14人不详。80%以上都是被判处了10年以上的刑罚,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重量刑幅度。
另一方面,2005年以来,内蒙、湖南、北京、云南等省先后判决了多起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其中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一个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法院终审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终审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实践中,还有很多地方法院视情节不同,对此类犯罪的判决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
可见,需要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当前,应该根据被害人过错的等酌定量刑情节,分析受虐妇女杀夫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准则,建立统一的审理指导,并且在以下方面实行轻罪化和轻刑化:
1、 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罪名适用,对一些无辜妇女作出无罪判决。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辨析犯罪原因和冬季动机是为了防治侵害、终止暴力而防卫过当、无限防卫因而无罪或轻罪,还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重罪,并对一些在防卫情况下致人死亡的无辜妇女作出无罪判决。
2、 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暴制暴犯罪,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3、 对认定“故意杀人”的一般性受虐以暴制暴杀夫妇女轻刑化,即适用3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该类行为属于最高法院2010年2月《意见》中从宽处罚的范畴,它们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犯罪的受虐妇女主观动机单纯,行为具有防卫性,故应从宽处罚,应当适用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第二量刑幅度,处以3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4、 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较小和社会同情度较高的被告,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妇女,尽量使用缓刑,以便其能照料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避免更多社会问题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