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向谁买:通过年检、政社分开等被纳入条件范围
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管理办法》认定的社会力量主要包含三类:一是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是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三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于这些承接主体,《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八项应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七项“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这一条件在此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规定中并未被明确提出。此次虽然提出但仍待细化,《管理办法》将这一权限下放给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买什么:制定指导性目录、满足公共服务需求
《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给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还对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一,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怎么买:公平竞争、合同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资金从哪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意见》要求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首先,要对所需资金进行合理测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其次,要在预算编制中明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再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怎么评估:综合性评价、信用记录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