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湖北省一位女企业家建起了大陆地区的第一家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一年后不堪施暴者骚扰和社会舆论压力而关闭。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反家暴全国立法已被提上日程,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在逐渐主流化,但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有需求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如何建的问题仍是一团乱麻。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这条规定,从立法上承认和肯定了家暴受害人庇护所的必要性,是一个亮点和进步。但是,仅仅按照这条规定,随着立法,庇护所“一日之间平地起”是现实之举吗?更关键的是,这些庇护所,能为有需求的受暴者提供多大程度上的帮助,这个问题,也许已经被推到了我们眼前。
经历了早期个人或者单纯妇联出资兴建庇护所但无一例外“早夭”的阶段之后,徐州市妇联在2003年与当地民政局联合,成立了江苏省第一个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这之后,妇联与民政合作办庇护所的模式开始在各地盛行开来,成为了至今中国大陆地区运用最多的一种庇护所模式。然而,这种“中国特色”的庇护所却无一例外地遇冷,“门可罗雀”的报道屡见不鲜。
当然,剖析庇护所在大陆尬尴境地的原因,稍有了解的人都可以说出一二:条件恶劣、隐秘性差、门槛过高、专业性和定位明显欠缺……庇护所变成了政府、机构和个人的“福利恐惧”,一方面管理者出于不能“惹事”的责任开脱消极建设,一方面受暴妇女因为上述种种原因顾虑重重,难以入住。巨大的需求也产生了巨大的落差,面对庞大的受家暴人口数量,中国反家暴工作中对于受暴妇女的救济力度远远不够。有流动妇女表示,知道住处周边有庇护所,但看过施暴人在门口堵人的场景也大概知道里面的情况,如果自己受暴,不会选择去寻求这种庇护。
境外大多数家庭暴力庇护所,都采用非政府机构主办,政府支持或者多机构合作的运作模式,根据受暴者不同的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庇护场所,且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全面的社工服务,注意对受暴妇女的赋权和后续支持。这在中国目前的阶段,借鉴的可能少之又少。而一旦法律出台,政府责任被强制加强,可以对届时的庇护所状况感到乐观吗?徐州市庇护所原负责人、救助站庇护所模式开创者马李表示,反而担心反家暴法的出台使得一时间出现大面积庇护所,但是硬件软件都无法满足,根本没有能力满足受暴妇女的需求。
问题随即而来:既然无法照搬国际经验,完全沿用现在运行模式也走不通,中国大陆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庇护所,庇护所真的能在这片土地发挥它真正的功能吗?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三级预防,是对遭受暴力者长期的照顾和支持。”三级预防主要是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热线咨询、自助组织、庇护所/避难所等服务。庇护所服务包括提供食宿、医疗帮助、法律咨询与服务、心理咨询与服务、跨部门的工作与协调等。台湾地区目前共设42家庇护所,香港有5家,都是一直人满为患、床位严重不足的状态。无论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实际迫切需要来看,庇护所的建立都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2012年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四成左右的受暴妇女会选择用不同方式寻求救助。从我国近四分之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绝对量上可以算出,这不是一个小数字。而庇护所在救助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至关重要。在中国,这个问题尤其体现在流动妇女、农村妇女、失业及无业妇女等生活不稳定、经济状况低下的女性身上。为这其中的受暴者提供性别视角的、及时的、无偿和关怀性的救助,是社会和国家共同的责任。
反家暴领域的工作者也有着不同见解。是拒绝政府统筹,发展民间主导多机构合作,还是敦促政府拿出更加有效有力的庇护方式,建立庇护工作规则制度,规避“无限责任”。在这之前,和其他反家暴领域的问题一样,关于庇护所的研究和调查也几乎是空白状态。深入的研究不可或缺,尤其是倾听受暴妇女的声音,采信专业社工和服务者的意见,用事实做依据因地制宜地建设大陆地区的庇护机制。
尝试未曾中断。今年11月,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建起了我国首个在法院里的庇护所,为前去诉讼又一时无法立案或宣判的可能存在人身安全的受暴者提供临时的紧急庇护。而一个庇护所可以通用的工作手册,也正在民间策划和草拟当中,希望可以在将来为行业提供可参考的样本和示范,明确责任,真正以受暴妇女为中心,开展出多元化、有实效服务的庇护服务。
反家暴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是公认的共识。当暴力已经发生,有效的救助,其实也是对更多暴力的预防。运作成功的庇护场所,可以协助干预、惩治暴力,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的身体和心理缓冲时间,保护她们及子女的人身安全,帮助她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我们热切希望,尽快看到中国大陆的家暴庇护所成为受暴妇女港湾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