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环境或阶级不同,职业不同,种族、宗教及其他社会身份的不同,妇女所经历的暴力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拐卖妇女常常发生,有的地方流行女性生殖器切除,而有的地方和嫁妆有关的暴力则比较常见(如果一个女人及她的家庭无法满足她的丈夫在钱或物方面的要求,那么她有可能被伤害或被杀)。战乱中,妇女往往遭受对方人员的强奸;治安状况不好的地方,妇女往往是被抢劫的对象。被社会排斥的妓女每天都在经受着各种暴力;处于社会边缘的移民妇女,更容易受到老板或其他人的暴力伤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女同性恋者尤其容易受到暴力侵害。从传统的溺毙女婴到现代的贩运和倒卖女童,时代不同,对妇女的暴力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贫困也是一种结构性的暴力。造成贫困的因素--缺乏社会资源,包括缺乏保健条件、缺乏足够的食品和营养,对贫困人的社会排斥,往往是由于一种不平等或压迫性的体制的存在。由于妇女和女童的照顾性角色和自身的弱势地位,贫困面前,她们往往遭受到更大的影响,同时,也更容易成为这种结构性暴力的牺牲品。
不论她们的阶级、职业、宗教或种族,不论她们处在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不论是在家庭内、工作中或其他场合,妇女往往因为其性别而遭受暴力的侵害。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婴幼儿时期,她们可能会因人为因素被忽视,导致营养不良甚至失去生命。在少女时期,她们有可能受到性虐待:许多女童被迫成为童工;早婚和强迫婚姻使那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女孩成为生育工具,健康受到了极大伤害。怀孕妇女遭受暴力,是导致流产或是婴儿体重不足的主要原因。总之,妇女一生中可能经历形式各异的暴力。
殴打,谋杀,强奸,强迫卖淫,贫困,色情,贬低的语言,下流玩笑,嘲笑,种族主义,经济控制,人身控制,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对妇女的暴力千百年来以形形色色的种类存在于每天的生活之中,而社会性别观念的存在则使人们对此习以为常,对暴力麻木不仁,以为这些是很正常的事情,是生活的内容之一,甚至就是生活本身。
终于,对妇女的暴力被揭示出来了。越来越多的女人和男人们,不再默许司空见惯的这些现象,而命名它们为“针对妇女的暴力”,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常常简称为“基于性别的暴力”)。根据联合国的定义,“针对妇女的暴力”,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的任何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也包括威胁采取这种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因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现象:
(a)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问题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一般社区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工作场所、教育机关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强奸、性凌虐、性骚扰和胁迫、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由国家所施行或允许发生的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不论在何处发生。
(d )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妇女的人权,尤其是谋杀、强奸、性奴役和强迫怀孕;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胁迫/强迫使用避孕药具、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1995年9月15日,中国北京,113-115段)
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不论在家中或社区中发生,不论由国家施行或容忍,都会给妇女的生活带来恐惧感和不安全感,并且阻碍平等的实现,阻碍发展与和平。对暴力行为的恐惧,包括对骚扰的恐惧,长期阻碍着妇女的流动性,限制了她们获得资源和参加基本活动的机会。个人和社会付出的社会、保健和经济代价偏高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有关系。正如《北京行动纲领》(第224段)所承认的那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破坏、妨碍或阻止了妇女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如破坏、妨碍和阻止了妇女实行计划生育,行使自己的生育控制权,不利于她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提高自身修养,更影响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就业及从事其他挣钱的活动,参与政治或选举和被选举,充分行使她们的公民权。
为什么这种暴力得以持续存在?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反映了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了男性对女子的控制和歧视,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在生命周期各阶段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主要源于文化形态,尤其是某些传统习俗或习惯做法的不良影响以及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有关的极端主义行为,这些影响和行为使妇女在家庭、工作场所、社区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低下的地位。各种社会压力使得对妇女的暴力日趋严重,尤其是因为谴责对妇女的某些行为时具有羞耻感;妇女无法得到法律信息、法律帮助或法律保障;缺乏有效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未能改革现行法律;公共当局未作出充分努力以求增进对现行法律的认识和执行;缺乏解决暴力根源和后果的教育手段和其他手段。传播媒体中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形象、尤其是描述强奸或性奴役以及妇女和女孩作为性工具的形象——包括色情制品,都是促成这种暴力持续存在的因素,对整个社区、尤其是儿童和青年人造成有害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1995年9月15日,中国北京,117、118段)
二、认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迫使妇女对男子处于从属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多数在家庭或家里发生,因为家庭或家里的暴力往往被容忍。家庭成员和家中其他成员对女童和妇女的忽视、身体和性虐待及强奸以及对配偶和非配偶的虐待事件,往往都不为外人所知,并且难以发现。即使对此种暴力行为作出申报,也往往未能保护受害者和惩办犯罪者。”(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117段)
的确,相当多遭受暴力侵害乃至杀害的妇女,不是被陌生人侵害,而是在家庭中受到本该相亲相爱的人的伤害。这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就是家庭暴力,它包括身体的、精神的、性的伤害以及经济控制。根据家庭暴力幸存者的身份,家庭暴力也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即配偶暴力、儿童暴力、对老人的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暴力。正如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所指出:尽管家庭暴力使一个中性的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是一种具有明确性别特点的男人对妇女的暴力情形。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0年一份关于家庭暴力研究列出了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种类。这个目录令人发指。它包括性别选择性流产,肉体上的毒打,毁容,非自愿殉夫,强迫性营养不良,被迫卖淫,强迫劳动和无法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有人说,我不对家人施暴,我周围也没有人对家人施暴。你们是不是把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渲染得太厉害了?的确,大多数人不施暴,并且还会表示反对暴力。不过,请看看这些现实:
美国的调查统计表明,全美每年有将近六百万的妇女遭受丈夫或伴侣的虐待;有20%的怀孕妇女曾被虐待过,所有婚姻中,三分之二至少发生过一次暴力[麦克·林西(Michael Lindsey)罗伯特·麦克布来德(RobertW.McBride)和康斯坦·布列特(ConstanceM.Platt)著,林明杰等译,《家庭暴力者辅导手册》,张老师文化出版,台北,2000年,25页]。根据台湾民间团体与学术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通过前所做的调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约为百分之十二至三十五之间(现代妇女基金会张锦丽执行长,“妇女人身安全组报告”,《台湾妇女权益报告书》,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2003年,台北)。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通过之后,根据县市警察局所受理的家庭暴力件数,从1999年6月至2002年4月间,就受理了高达37778件,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可见一般。(资料来源同上)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对策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底在浙江、湖南、甘肃对3780人进行的调查表明,34.7%的夫妻有暴力冲突;夫妻冲突中,精神暴力发生的比例最高,如23.8-28.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19.0-21.7%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身体暴力次之,如16.0-20.0%的妻子被丈夫动手打,7.8-12.1%被踢,6.7-9.7%被东西砸;此外,性暴力的比例也在2.3-5.8%之间。而且发现暴力冲突与经济状况和教育程度无关。
从苏格兰警察局有记录的家庭暴力案件,也可以看到这点:
暴力形式
1999年4月1日-12月31日(%)
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 (%)
2001年1月1-12月31日 (%)
男性加害女性
92.3
92.0
90.5
女性加害男性
7.0
7.5
8.5
男性加害男性
*
*
0.6
女性加害女性
*
*
0.4
资料来源:苏格兰政府网站
2、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当我们把这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放到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之中时,可以明显地看到,根深蒂固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观念,将家庭视为外人和公共领域不能干涉的独立王国,认可男人的控制欲、支配欲和权力欲的社会性别制度,是家庭暴力的根源性因素。
为什么叫“家庭暴力”?许多名词和短语以被用来指称家庭、住宅或亲密关系背景中针对妇女的暴力。如婚姻暴力、配偶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但这些中性的名词掩盖了虐待的性别事实。像殴妻、打老婆和虐待妻子这些词,要么排除了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妇女的经历,要么主要从施暴者的角度来界定。而且,这些词主要是指身体暴力。然而,从幸存者/经历者的角度看,伤害她们最深的,并不一定是打这类身体暴力。
尽管家庭暴力看上去也是一个中性的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指的是一种具有明确性别特点的男子对妇女的暴力情形;而且不仅指法定婚姻关系中的配偶间暴力,还包括了其它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前配偶、前性伴侣、约会关系中的暴力。因此,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认为,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术语。它表明了暴力的性别本质,而且超越单纯的法律角度。它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它还包括了在某些社会中作为家庭工人的被雇佣的妇女,她们或者是外国人或者是本国人,被看成雇佣她们的家庭的一部分。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迫使妇女对男子处于从属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多数在家庭或家里发生,因为家庭或家里的暴力往往被容忍。家庭成员和家中其他成员对女童和妇女的忽视、身体和性虐待及强奸以及对配偶和非配偶的虐待事件,往往都不为外人所知,并且难以发现。即使对此种暴力行为作出申报,也往往未能保护受害者和惩办犯罪者。(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1995年9月15日,中国北京,117段)
可见,尽管大多数人自己不施暴,但是相当多的人默许和纵容暴力,如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有暴力才能解决问题,丈夫殴打妻子、父母殴打孩子是可以接受的。
目前的研究表明,任何家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知识分子还是大老粗,高官还是百姓,只要家庭关系不平等,只要暴力被认可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暴力就是权力与控制的一种方式,表现权力和控制的暴力方式多种多样,身体暴力大家比较熟悉,精神暴力也有如下种种方式(参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