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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增加“精神暴力” 同居也适用 性暴力和前配偶依然未被纳入

       备受关注的反家暴法草案,今年8月初审后,今天(12月2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不仅在家暴的定义中增加了“精神暴力”,适用对象也从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生活的人”。

       今年8月初审后,反家暴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全国人大》官方微信公号“西交民巷23号”透露,期间共收到8792人提交的4万余条意见,数量竟超过关注度同样很高的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草案

       全国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24.7%的女性曾在婚姻中遭受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同形式的家暴,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家暴,执法者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反家暴法将填补这一空白,并确立了强制报告、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西交民巷23号”提到,征求意见期间,许多人士指出反家暴法许多细节需完善,比如家暴的定义未将恐吓、冷漠等精神暴力纳入,同时忽略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非家庭成员之间高发的暴力行为,此外,报案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规定不明等。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了针对性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今天上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提到,征求意见的总体评价认为,该法律草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意味着,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反家暴法草案本周日将提请表决,有望通过。

 

       性暴力与前配偶关系应进入反家暴法

       令人遗憾的是,反家庭暴力草案二审时依然未能加入性暴力作为家暴行为的一种。

       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非常必要。在妇女组织或婚姻家庭律师接待的涉及家暴的婚姻案件中,性暴力发生的比例很高,而且严重的家庭暴力基本都伴随有性暴力。其次,性暴力不止在夫妻之间发生,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发生率也比较高。并且在性暴力方面,女性明显处于劣势。同语于2015年12月出具的针对3334名调查对象进行的研究表明,男性参与者有16.3%的参访者有施加性暴力的行为,而女性在性暴力中的受暴比例为19.9%显著高于男性的8.5%。而在2015年12月初新媒体女性所进行的一次网络投票调查“反家暴法要不要将性暴力纳入家暴类型定义中?“中,共计2700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98.8%的投票者支持性暴力纳入家暴类型定义中。

       目前司法实践开始关注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问题,最高法也将一起因长期性暴力引起的以暴制暴案件列入其公布的十大家暴典型案例之中,因此,为有效处置家庭中的性暴力问题,反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将性暴力纳入。

       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具体类型中。

       除此之外,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在此次审议中也未能纳入最新草案。前配偶或前伴侣之间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着诸多一致性:同样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本质上也是权利控制关系,在表现形式上也主要是身体、精神、性的暴力和经济控制,并且同样存在举证难问题。同时,亲密关系间的暴力不以同居与否为限,分居情况下发生的暴力事件同样很多。前配偶或前伴侣之间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着诸多一致性,这导致受暴者通常难以得到与遭遇陌生人暴力时一样的支持和帮助。

       此前新媒体女性曾对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19日期间的亲密关系暴力(包括恋爱、同居、前配偶或前伴侣等)媒体报道进行研究,其中杀害前妻的报道共117份,报道频率仅次于杀害女友。超过七成的前妻在案件发生前已与施暴者离婚并分居,但施暴者仍然找上门来。约九成的报道没有提到在既往的夫妻关系中,施暴者是否有长期家暴的行为。仅不到一成的报道中提及施暴者曾经对前妻动粗或采取暴力,但只一笔带过,并不是报道中的重心。

       

       反家暴法草案二审稿有哪些新规定?

       1、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暴法草案一审稿的定义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审议时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暴力范围。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家暴的定义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一审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性暴力不同于身体、精神暴力,是一种特殊且严重的家暴,建议纳入家暴范畴,但草案二审稿未将其明确写入。

       2、同居也适用家暴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草案一审稿将家暴关系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审议中有多位委员提出,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联合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在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还有意见提出,有同居关系及前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

       对此,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增加一套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3、弱势群体受特殊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在初次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与特殊保护。

       二审稿还增加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强制报告主体扩大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是反家暴法草案的一大特色。草案一审稿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发现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情况,建议明确其强制报告义务。二审稿采纳这一建议,将上述4类人员纳入强制报告主体。

       根据草案,上述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如果没有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处分。

       5、24小时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被认为是反家暴法草案一大亮点。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并明确法院要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一些调整,将代为申请的范围从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

       二审稿还明确,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情况下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般情况下的签发时限延长至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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