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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社会责任”到“工商业与人权”:中国企业的新挑战

       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3)》的统计,2013年全国共发布了1231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行动上,国家电网公司启动了“全面开展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并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置了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联想集团则公开发行了《联想社会责任通讯》季刊。在南方周末报社、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等组织主办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年会上,也不乏本土企业因表现优秀而被选为模范代表。

 

       中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也颇引人注目。国务院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等均已支持、开展过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自2008年起,国资委、银监会、工商总局还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文件。这些政府举措较为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央企中的接受度。比如,自《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下发 至2012年,所有的央企均已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央企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并且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

 

       然而,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中国人民大学李智教授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崔校宁教授对广东、浙江、河北三省1001家企业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大多数被调查企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依法纳税、减少环境污染、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员工合法权益和节能降耗等。而在上述政府文件中,企业社会责任也主要被界定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严格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可是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却与这些内容不尽相同。比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和ISO26000这两大国际主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主要涉及尊重人权、保障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公平运营、保护消费者权利、反对腐败、健全管理体系、促进社区参与和发展等。可以说在中国企业所理解的“社会责任”中,有相当一部分,比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提高盈利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并非国际主流所认可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际主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与权利相关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却又在中国企业和政府的认识中出现缺位。而且,国内企业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一些举措──比如设置社会责任机构──往往流于表面,难以实际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与改进。这些问题导致中国企业近年来仍常因社会责任问题遭到国内外媒体、消费者以及公民社会的批评,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与法律制裁。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仍在飞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趋势就是引入了“人权”的视角。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所涵盖的问题极为广泛,这导致企业可以借用这一概念选择性地开展一些活动,粉饰其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却在实质上逃避一些重要的责任。比如有企业一方面侵犯劳工权利、破坏自然环境,另一方面又通过慈善捐款、社区发展来树立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中心主义”的一种工具,而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遭到部分公民社会组织批判的一大原因。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也多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期待,它的一些标准既没有法律强制力,也缺乏实质的违反后果。而正如企业与人权资源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创始人Christopher Avery所指出的,人权根植于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它是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且受到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保护与肯定。因此,在人权视角下,企业不能选择性地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也不可能利用其它方面的表现来粉饰其损害人权的污点。同时,由于人权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保护,企业的人权责任也就受到了相关法律的规范。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200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请求秘书长任命人权和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企业问题特别代表。2008联合国特别代表约翰·鲁格提出了“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即通过国家保护人权、企业尊重人权以及提供救济这三大支柱减少企业对人权的侵害,促进企业对人权的积极影响。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所有成员国(包括中国)通过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从而将“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投入实际应用。这一文件的问世极大地强化了尊重人权原则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资源中心今年9月发布的报告《行动起来:大中华地区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劳动权益、环境污染、强制拆迁、食品安全,以及通讯业对隐私权和自由表达的侵犯构成了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人权挑战。比如此前富士康发生的工人跳楼事件,比如厦门市民散步要求停止引进PX项目等等。

 

       该报告分析了资源中心多年来邀请总部或业务在大中华地区的国内外企业就人权指控所做的回应。此类接洽共计220余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对其有关人权侵犯问题质询的回应率是50%,而在区内运营的海外企业的回应率则是77%。然而,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企业(52%)比区内运营的海外企业(38%)较常提供逐条的详细回应。比如,中国水利电力公司曾详细地回应了一个由喀麦隆人权组织网络发布的报告。这一报告声称中国水利电力公司在喀麦隆的隆潘卡尔大坝项目侵犯人权,比如工人宿舍空间狭小、饮水有限、环境污染,以及喀麦隆工人待遇差于中国工人。中国水利电力公司在回应中描述了其已经采取的有关获得饮水(挖井、监测水质)和解决污染的举措,但否认了歧视的存在。

 

       此外,在中国企业中,私营企业(56%)比国有企业(40%)更愿意就其相关的指控做出回应。撰写该报告的项目组表示,接洽国有企业通常较难,直接联系的公开渠道非常有限,往往企业公开发布的联系信息并不能使之与企业实现有效联络。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跨国经济的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推行,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人权表现已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资源中心的报告也指出,在其127次寻求中国企业的回应中有71次是针对其发生在海外的人权问题,而问题最集中的领域则体现在安全和冲突区域、工人权益和强制拆迁等方面。而发生这些问题的国家遍布在缅甸、柬埔寨、印度等东南亚和南亚国家,以及苏丹、津巴布韦等非洲国家。缅甸丹瑞天然气管道和中缅原油管道项目、马来西亚穆仑水坝项目引发的当地民众抗议,以及赞比亚科蓝矿山保安开枪致人死亡事件等均对中国企业的声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社会责任和人权风险的低估有时候甚至构成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中国总理李克强在非洲四国访问期间也敦促中国企业“遵守当地法律、尊重风俗习惯,履行好社会责任”。

 

       在国内,企业侵犯劳工权利、损害公众环境权、健康权的法律成本也越来越高。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显然极大了提高了劳工权利的保障标准。2014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裁定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罢工工人的行为违法,也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领域具有风向标的事件。多年来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多个企业的污染问题提起公益诉讼,2011年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更是成为国内首个由草根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环保和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正式的确认,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则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可操作化的规定。这些制度上的改进将使中国企业因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更容易受到法律追究。

 

       中国企业受到国际市场和国际社会影响的例子已颇常见。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外贸和加工企业受到国际品牌商要求或受WTO等国际贸易规则中人权标准的约束而改进其在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还有国内企业受到国际公民社会组织的监督,比如2013年绿色和平组织发布报告批评神华集团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附近的“煤转油”工程严重破坏当地地下含水层并造成水污染。该报告引起中国官方关注,并使神华集团承诺针对该报告所指问题进行改进。中国企业还应该注意到跨国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油田发生溢油一年后,山东省的一群渔民就向康菲公司总部所在地──美国德克萨斯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中石油的合作伙伴康菲公司。

 

       在这些趋势之下,中国企业应该加深和增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且特别注意不要侵犯劳工权利、环境权、健康权等法定权利。因为对权利的侵犯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道义上的批评,还会带来商誉、订单、投资等方面的经济损失,以及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律风险。

 

       中国在200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发言表示:“中国代表团赞赏人权与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企业特别报告员所提交的报告,并完全支持其工作。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继续促进和保护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问题应引起国际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要国际社会,包括国家和私人部门等各方在其中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携手共度难关。中国赞赏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保护、尊重和救济’的框架,认为该提议具有价值意义,值得各国认真研究。同时,在这一框架下,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合作亦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双方的互信与合作,才能真正实现互利和双赢,实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共同目标。”中国政府的态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在商业和人权议题上的潮流,接下来应更进一步采取措施制定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行为的监管,为企业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济。

 

(程骞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龙炜系企业与人权资源中心大中华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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