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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同志组织如何“合法生存”

       21世纪始,由于同志组织不断的发展,工作范围的扩大,经验的累积以及机构的长远发展需求,使得同志组织对于民政注册的需求不断增加。

 

       无论是艾滋健康组织还是权益倡导组织,中国的同志组织主要依赖国际资金并经常通过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工作。但是2015年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排除个人、商业机构以及未能民政注册的草根NGO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将使绝大多数没有民政注册的同志组织将不能继续与国际组织合作或获得国际资金。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艾滋领域大批国际援助资金撤离中国,中国政府成为艾滋健康领域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没有民政注册的同志组织,难以获得国内政府和国内基金会的资金支持。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中国绝大多数的同志组织将难以为继。

 

       虽然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国家逐步开放了对以艾滋相关服务为主的NGO开放注册。但由于政府对于同志议题的三不政策(不支持、不鼓励、不反对),让同志组织处在法律的尴尬状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表示因为“公序良俗”等模糊的道德原因,拒绝当地同志组织的民政注册要求。

 

       现今,各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开放以艾滋相关服务为主的NGO,因而一些以服务男同志为主的机构可以借此取得合法身份。但是对于大多数没有艾滋服务的机构特别是服务于性少数女性的机构,在现今的生存状况之下该何去何从?

 

       注册艰难的另一面,是同性恋组织专业化发展的需求和国内资源的刺激。近年随着同志组织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经验的累积,以及自身机构建设日益转向成熟,越来越多的组织逐步具备了进行民政注册的能力和条件。国家逐步开放社会组织的民政注册,政府购买服务和申请国内基金会支持都需要民间组织拥有合法的注册身份,这些外部条件也在促使同志组织争取实现注册

 

       同语调查了6个省和直辖市的8个机构民政注册的相关情况,其中包括6个同志机构和2个非同志机构。同语就其中的5个个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此研究报告。在选取的5个案例中,4个均成功注册,1个遇到较大障碍,目前停滞不前。

 

小编节选该报告中关于注册策略的部分内容让大家先睹为快,报告正在征集意见和修改阶段,如有相关意见及看法,可联系tongyu.org@gmail.com.

 

1.选取注册类型

艾滋服务类组织“艾滋健康专项注册”vs专业服务类组织的“垂直注册

 

       对于大多数拥有艾滋相关资源的组织,以艾滋检测、感染者帮扶和健康知识教育等相关名义申请民政注册是一类常见的策略。

 

       近年来,政府已逐渐开放了艾滋组织的注册空间,越来越多的艾滋组织,如北京彩虹中心、天津深蓝等,都已成功注册。本研究中丙机构(C市)和丁机构(D市)两个案例,也同样是以艾滋服务的相关名义成功登记注册的。至于在那些政府尚未开放直接登记注册的地域,相关组织也可以尝试与能够共同开展艾滋项目合作的当地疾控中心、或卫生部门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联络,以寻求可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从而争取民政注册

       相比较而言,由于女同志组织普遍缺少“艾滋资源”,因此以艾滋服务等名义注册的方式目前基本仍只适用于有艾滋资源的男同组织。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女同志组织就无法成功进行民政注册。实际上,正如本文案例部分呈现的经验,缺少艾滋资源的同志组织或许可以尝试“垂直注册”。

 

       例:2013年乙机构(B市)在与B市民政局沟通注册问题时,民政局建议乙机构将登记材料中的机构描述模糊化,并将机构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弱势群体帮扶以及健康教育等。这实际上是在注册登记的材料中刻意隐去同性恋的相关讯息,并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在垂直方向上进行提升和扩大化。

       因此,为拉拉社群提供服务、致力于传播同志文化的拉拉小组,可以尝试登记注册社工机构;而向同志社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则可申请注册为法律援助机构。登记材料中的服务人群也可不局限于同志社群。

 

2.有策略地隐瞒vs据实以告争取沟通

 

       在民政注册的过程中,如果组织只是想取得民政注册的合法身份,那么应该谨慎评估当地民政部门对于同志组织的现实接纳程度,而后决定是否告知组织实际的工作内容与活动主题。

       若政府对同志议题不熟悉、而且态度相对保守不开明(对态度的预期往往根据地域状况、民政局的既往行为和态度以及组织曾否与其接触等信息作为判断依据),那么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较为稳妥的方式可能是避免政府知道机构实际工作内容和性质中可能较为敏感的部分,如“同志”议题。相反,这时当与政府对话交流时,可以尽量突出机构的公益性质和作为,并在填写申请等过程中涉及机构描述、注册目的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中尽量模糊组织的定位和服务对象。

 

       例:D市丁机构由于无法评估民政局对于同志议题的态度,鉴于D市民政局一贯的保守作风,在与民政局的交往和沟通中突出了组织的艾滋服务工作,而没有让民政局知道机构乃同志组织,服务人群为男同。

       另一方面,如果当地民政部门态度较为开放,或者由于机构的影响力于现在或未来将不断增加、从而将不可避免地使民政部门了解到组织的性质及服务人群,那么机构还是应该抱着平等、友好、合作的态度尽可能与民政局进行沟通。另外,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适当做些不局限于同志人群的公益活动。不过,依照目前已搜集案例所提供的经验看,不论民政局是否知悉机构的性质,由于我国政府对于同性恋议题一贯奉行的“三不”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保守态度,在实际的注册的文书上,还是难以直接出现“同性恋”的字眼。

 

3.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

 

       从案例经验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历史交往或合作,有助于民政注册的顺利进行。特别对于那些有艾滋资源的同志组织,通常可以通过有合作关系的疾控中心等单位牵桥搭线,结识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或者可以通过疾控中心的介绍来找寻业务主管单位。

       上一节中丁机构(D市)这个案例已经说明,由于在尝试民政注册前,机构已通过参加与艾滋相关的政府会议和公益活动等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有过接触,向对方介绍过机构,并在此后不断与政府保持熟络,“混个脸熟”(负责人访谈原话),这恐怕也是丁机构虽然在最初注册阶段受挫、却仍在最后争取到注册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毕竟能在最后关头对民政局领导来一场“破釜沉舟式的自白”,也要基于机构此前与民政局的相识关系、以及民政局对该机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的事实。另一个例子则是甲机构(A市)。

 

       例: 在甲机构(A市)寻求注册的过程中,A市XX区卫计委欲通过疾控中心和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艾协)了解甲机构,而机构则期望借由与艾协的良好关系,试图通过艾协更好地让卫计委认识自己,展现自身。

       尽管上述的两个例子均是机构与疾控中心或艾协有相识关系,其后通过疾控中心或艾协与民政局接触或建立起良好的沟通,但在现实中,并非只有那些与民政局建立了“良好”关系的机构才能成功注册

 

       例:2015年3月C市丙机构申请民政注册,当年4月份,他们就拿到了注册证书。看似顺利的注册过程背后,却是另一个故事:在2013年,丙机构负责人小水曾因该省民政厅在对所称“同性恋机构不能注册”予以回复时称“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而将民政厅诉至法院。2014年底到2015年初,机构在完成了业务划分后,打算进行艾滋民政注册时,负责人便先向C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电话咨询,说明机构想以艾滋名义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结果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在谈及2015年注册成功的因素时,小水推测认为,“首先是因为2013年的诉讼,使得我们与市民政局一直保持着联系”,“再者,可能是因为民政局觉得‘这个机构又这么难缠,不让他注册会不会去告我们’,所以就让我们注册了”。

       在C市的注册案例中,小水借由2013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对民政厅的诉讼而与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一直保持着联系。2015年当他打算再次进行民政注册时直接联络了该局长,并以友好合作的态度向其咨询和协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便成功注册

       通过这个案例也许说明,即便有时候与民政局的历史交往并不算留下了“好印象”,但由于在注册问题上最终的裁量权仍然只在政府,因此如果让民政等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和熟悉机构,使其感到机构不是完全陌生的、而是相对可控或可以预期的,那么民政等部门也可能据此而给予机构注册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意料之外的结果。

 

       当然,这也绝不是鼓励组织都变成“钉子户”,实际上,在该案例中,小水尽管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加深了自身与政府的交往,为其后的民政注册铺下道路,但是他的经验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性,而政府对于机构能否注册的评估,也往往与注册当下的政治环境等一样难以推测。因此无论如何,控制风险性都仍然是多数组织机构开展其行动的第一原则。

 

本文由同语授权,NGOCN整理,责编:二毛。如需转载,请后台留言获取授权。媒体合作请联系yanggc@ngo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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