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和开展临时活动备案提供便利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事指南。
(一)设立登记
1、设立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1)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5)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所需提交的材料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表四);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4、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注明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确定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地域,活动地域可以选择在本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也可以选择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划以上,但选择活动地域要与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定的活动地域之间不得相互重叠交叉。
(二)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变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名称变更登记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对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重新进行备案。
(2)首席代表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⑥拟任首席代表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⑦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表四)。
(3)住所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新住所证明材料。
(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因业务范围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同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对于变更两个以上事项的,对于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供。
(三)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及年度检查
1、年度活动计划备案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表七),并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表八),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年度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填报《20**年度工作报告》(表九),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注销登记
1、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所需提交的材料
(2)清算报告(含社会保险费清算情况);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4)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5)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6)印章收缴相关材料;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未尽事宜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一)备案条件及程序
1、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2、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4、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二)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三、有关事项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确定,代表机构活动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根据主要活动领域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二)本指南所附表格均可在登记管理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填报、下载、打印,网址为:www.mps.gov.cn。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外文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四)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10-58186465、58186464。
(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事指南,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登记备案提供指引和便利服务。
四、附录(相关登记备案表格和办理流程)
(一)登记备案表格
(二)登记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