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日新的《慈善法》即将开始实施之际,民政部今天下午对外发布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我先拆解一下这个《标准》再发表我的评论:
一、对于管理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二、对慈善组织管理费设置了不同的标准:
1、基金会: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细分为如下四类:
2、社会团队和社会服务机构: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细分为如下四类:
三、特别规定和特殊情况:
1、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因三种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我的评价和评论:
1、民政部最近很忙,加班加点出台这个《标准》,较之以前的相关规定有进步,但还是量上的改善,不是质的进步。
2、这个征求意见稿,其内核还是一刀切的行政管制思维——虽然考虑了机构的规模,但完全没有考虑机构所在城市、所在领域、业务模式等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机构的管理费用比例相差甚多,从中可以窥见民政部门的计划经济思维还很严重,民政部门还是不相信慈善组织理事会可以自律、自觉地做决策、负责任,不相信以捐赠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会自主选择、自由决定。
3、这个征求意见稿,其基本立场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趋势是相违背的。让我来打分的话,100分满分我给61分——与之前不及格的分数相比有进步,但仅仅是及格而已,距离优良还相差甚远,长远来看会束缚和影响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霍然开朗
实习编辑:王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