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创业学院执行副院长)
公益创投,是指借鉴商业创投运行机制,对社会创业和社会创新给予持续金融支持并参与其能力建设的社会资本形态。其投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农业、教育、能源、环境、金融服务(尤其对于弱势群体)、健康、住房、饮用水等。相较于慈善投资和商业创投,它既追求社会影响力最大化,也考虑一定的财务回报。与一般性的企业社会价值产出相比,公益创投在选择企业或项目之前,就已将改善社会和环境作为投资标准。我们认为,当前时代背景下,公益创投应成为社会创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解决社会组织资金不足和企业能力缺乏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益创投的兴起有其内在背景。首先,其兴起与传统社会组织发展过程碰到的诸多障碍有关。早期传统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来源主要是私人捐赠和部分政府组织的支持。但捐赠或政府资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数目往往有限。同时,传统社会组织缺乏外部监督,缺乏专业运作人才等已有运作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背景。这些事实说明,传统的救济慈善需要升级到产业慈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由此,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成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2014年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必须创新机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慈善发展的政策。公益创投作为应运而生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存在有效解决了传统社会组织资金不足和社会企业能力缺乏的问题。以欧洲第一家公益创投Impetus为例,其已成功投资包括Beat等22家社会组织,截止到2012年底,投资组合的可持续资金收入从3200万美元增长至5200万美元,帮助的社会人群从89262人增长至380187人。其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在改变着大企业、PE和VC这些商业机构的投资行为和功能性质。部分机构开始把社会价值纳入到自身发展框架,为公益创投的发展提供资金和社会网络资源,有效推动了公益创投机构自身的发展。
摩根大通银行和洛克菲勒基金会预计,2020年公益创投可以达到4000亿到10000亿美元。作为主流投资机构先行者,瑞士信贷银行筹集5亿美元在非洲开发农业,德意志银行出资1500万美元设立眼科医疗基金。2006年迄今,我国已有54家注册成立的民间公益创投,除岚山基金、新公益伙伴、恩派等规模较大外,多数都是小型基金或是项目组织。许多地方民政机构运用政府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方式大力发展公益创投。联想、海航、腾讯等大企业也通过举办公益创投大赛加入到公益创投队伍。迄今,我国公益创投事业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补充和大公司参与的局面,市场潜力巨大。然而整体上,与全部投资规模相比,当前公益创投的资金量不大,主要在于公益创投生态系统尚处于早期且破碎状态,大多数投资机构仍然持观望态度。
诸多短板影响孵化企业质量
市场化运行机制缺失制约了民间公益创投的参与热情。为了有效孵化社会企业并延长支持时间,真正市场化运行的公益创投,在项目筛选中往往会强调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项目投资中通常会结合股权、债权或可转换优先股等多种投资工具,在项目退出中往往具有清晰完善的退出计划。而在实践中,我国地方政府公益创投活动普遍采取无偿的现金资助方式,缺乏对其他社会投资工具的使用,更没有建立起以价值为基础的合理收益分配方式和相应的退出机制。这使得公益创投在获得社会影响力之外,很难真正得到回报,导致民间公益创投活力不足。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新型公益伙伴关系缺乏,影响了公益创投的依法自治和自我发展。在各地进行的公益创投活动中,除部分由基金会、企业和个人开展的公益创投以外,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主导。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在进行公益创投时一般是委托社会组织或与社会组织共同开展,但行政主导依然过强。并且政府参与公益创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其使用相关规定导致公益创投的资金投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严格受限。这种闭锁性使得政府必须把公益创投纳入到自己的掌控范围,对公益创投自我发展无疑具有较大障碍。
公益创投自身经验不足、人员素质不高限制了公益创投对社会企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最大支持。公益创投对社会企业的支持除了资金注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对社会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辅导。上述辅导作用既受到现实中公益创投合同的约束,也离不开公益创投团队的实际执行。受到公益创投自身发展历史不长、人员素质不高的制约,在实践中我国公益创投很难对社会企业起到应有的管理参与和监督作用。
完善市场机制建立新型公益伙伴关系
完善公益创投市场化运行机制。从项目筛选看,公益创投应强化市场细分。未来只有依靠更专业的公益创投才能准确衡量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以此作为投资依据。从投资看,公益创投要完善多种投资方式,建立以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估值机制。应改变现有主要以捐赠为主的投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引进债权、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改变以往社会组织营利不分配的做法,允许公益投资者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股权适度参与社会企业的收益分配。从退出看,要探索建立社会企业交易所,鼓励社会企业之间的并购,为公益创投退出提供有效渠道。
创新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新型公益伙伴关系。在新型公益伙伴关系中,社会组织最终应发挥主体角色,政府要起到引导作用,企业应该起到参谋和补充作用,三者缺一不可。政府要建立公益创投“母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益创投。“母基金”的角色不仅可以大力引导社会基金注入创投事业,而且可以避免传统慈善基金和政府主导所面临的管理无效等缺点。比如,英国政府注资1.25亿英镑建立了英格兰未来建设者基金,为社会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市场提供种子基金和学习基金。当前,可仿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公益创投“母基金”,给予早期公益创投基金阶段参股、跟随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四种支持方式。政府要降低法律注册门槛,支持公益创投的设立。“民办非企业”规定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能分红、缺乏银行贷款资格、不得免税、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五不”政策,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公益创投的动力。政府要综合运用政策优惠手段,鼓励更多的创投基金、慈善基金转型为公益创投。对于尚未盈利的公益创投不应征税,对于已经盈利但是尚未实现财务平衡的公益创投要减免征税。对于已有慈善基金转型,可考虑给予专项的财政补助和利率优惠。公益创投要重视与慈善基金、商业创投的联合投资,这种联合投资不仅有利于扩大公益创投的基金规模,而且能够在项目筛选上节约成本和精力,并且有利于对社会企业提供高效的增值服务。
提高公益创投人员素质,健全社会企业孵化机制。提高公益创投人员素质,可借鉴期权、股份等方式吸引更高素质人员加入,以求更高程度的专业化。对于现有团队,要强化人员在职培训,分流部分不合格人员。要健全社会企业孵化机制。中国多数社会企业成立时间短暂,缺乏一定社会网络支持和专业运作经验,因而迫切需要公益创投给予全方位帮助。在社会企业成立初期,最重要的支持是帮助其获得更多资金,接触更多的融资渠道,达成一定的投资意向。在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公益创投的孵化功能要逐步从资金提供者角色转向帮助社会企业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社会企业发展后期,公益创投的孵化功能体现在帮助社会企业建立可持续经营的能力。上述孵化功能的实现,需要公益创投整合各方平台力量,也有赖于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