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法律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的技术专家对法律的修改格外关注。
动物福利是否应该入法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科学证明,如果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威胁,则满足动物福利要求。
有专家表示,我国以前没有经济条件,大家可以不考虑这个事情,现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经济生活、物质生活都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应该可以考虑动物福利;同时,国际商业对中国的动福利很关注,这个问题已经影响到很多商业贸易的出口问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不同意用动物福利这个概念。他透露,在立法机关讨论的时候,针对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反对声很高,特别是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此表示反对。他进一步分析。从中国世俗角度出发,现在用动物福利的概念,没有深厚的文化基础。但是,孙佑海强调,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一种意识——不能虐待动物。山东大学王亚民教授也认为,目前我们所认为的动物福利,科学基础不成熟。他建议先不要把动福利放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如果条件成熟了,研究基础提高一定程度了,链上产生非常完美链的时候,再提出动福利法或者其他法,现在短时间内很难解决具体问题。"他说。
关于野生动物入药问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周珂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药涉及野生动物的制品入药的情况,比如说熊胆入药甚至虎骨入药,应该作为文化遗产予以保护,而不是作为一个产业保护。
至于中国民间吃野生动物这种恶习,周珂认为不应当用野生动物繁殖、驯养来满足这种恶习,必须要通过立法把这种恶习消除。
法律名称能否改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中国绿发会给出的修改建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建议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有利契机,应将其上升为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以全方位、系统性的保护我国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