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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北大教授谈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是在政策参与和倡导方面,作为一项影响全球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新格局的大战略,“一带一路”是一个高度复杂、综合的政策体系,其中既有国家层面的各种政策,也有国际和全球层面、区域层面的各类政策,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重要的政策协调和倡导作用。在联合国体系中,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起了许多与政府间国际会议相平行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积极影响、协调和推进各类政策。如果说在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主要是政府间国际会议的话,那么就有必要谋划和推动一个与之平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希望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发起和推动建立“一带一路”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各种社会组织能够通过这个论坛积极参与和推动与之相关的政策协调与倡导。

       其二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积极影响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生态文明、企业社会责任等,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其三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直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活动,推动各种国际公益项目,公众参与、社区治理创新等,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推动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最后一个方面,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致力于国际公益事业,有着丰富的经验、人脉和组织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现在许多中国的社会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希望境外非政府组织能够支持和帮助中国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共同致力于“一带一路”建设。

       王名教授指出,1月1日新法落地至今不到半年,已有82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了驻华代表处,表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开放、务实和高效的工作作风,也反映了法治化的进程是一个在交流、磨合中不断学习和创新的过程。下一步清华大学希望配合主管部门在调研、评估、政策支持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更多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公益活动和法治化进程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表示,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其一,“一带一路”建设目标达成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目标在于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锻造这些国家成为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理念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并不拘囿于商业或者政治方面的官方合作,而是在相互尊重前提下的全方位的联通与合作,需要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力推进。

       其二,非政府组织特性决定了其参与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

       非政府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物品、促进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公共参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和功能。既有为商业组织提供服务的贸易协会,也有关注环保的公益组织,更有致力于济贫扶弱的慈善组织。他们既有意愿又有能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所作为。

       其三,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值得期待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是个客观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援助、国际合作、国际沟通、文化融合、国际慈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在价值共同体的营造方面和促进民心相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我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不仅带来资金和物品,更重要的是带来治理理念、非营利活动的技术和经验,推动了中国与世界的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

       其四,如何保障和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期待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让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准入方面,业务主管单位的主动承担和登记管理部门的依法履职对于法律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除了准入以外,该法还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同时,围绕着境外非政府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涉及到出入境(人财物)、税收、商业活动等方方面面。甚至需要我国与沿途各国就非政府组织活动和税收方面达成一些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律实施部门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厘清。

       其次,期待机制的进一步激活。一方面是政府与民间之间的互动机制的激活。需要有常设性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资源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让相关需求能够及时被供应方所获知并有效回应;另一方面需构建非政府组织与商业组织之间、政府组织之间的网络,分享经验和教训,使合作实施相关项目成为可能。科研机构、支持性组织和相关部门在搭建平台和激活机制方面责无旁贷。

 

       其一是在政策参与和倡导方面,作为一项影响全球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新格局的大战略,“一带一路”是一个高度复杂、综合的政策体系,其中既有国家层面的各种政策,也有国际和全球层面、区域层面的各类政策,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重要的政策协调和倡导作用。在联合国体系中,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起了许多与政府间国际会议相平行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积极影响、协调和推进各类政策。如果说在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主要是政府间国际会议的话,那么就有必要谋划和推动一个与之平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希望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发起和推动建立“一带一路”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各种社会组织能够通过这个论坛积极参与和推动与之相关的政策协调与倡导。

       其二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积极影响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生态文明、企业社会责任等,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其三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直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活动,推动各种国际公益项目,公众参与、社区治理创新等,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推动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最后一个方面,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致力于国际公益事业,有着丰富的经验、人脉和组织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现在许多中国的社会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希望境外非政府组织能够支持和帮助中国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共同致力于“一带一路”建设。

       王名教授指出,1月1日新法落地至今不到半年,已有82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了驻华代表处,表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开放、务实和高效的工作作风,也反映了法治化的进程是一个在交流、磨合中不断学习和创新的过程。下一步清华大学希望配合主管部门在调研、评估、政策支持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更多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公益活动和法治化进程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表示,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其一,“一带一路”建设目标达成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目标在于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锻造这些国家成为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理念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并不拘囿于商业或者政治方面的官方合作,而是在相互尊重前提下的全方位的联通与合作,需要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力推进。

       其二,非政府组织特性决定了其参与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

       非政府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物品、促进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公共参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和功能。既有为商业组织提供服务的贸易协会,也有关注环保的公益组织,更有致力于济贫扶弱的慈善组织。他们既有意愿又有能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所作为。

       其三,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值得期待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是个客观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援助、国际合作、国际沟通、文化融合、国际慈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在价值共同体的营造方面和促进民心相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我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不仅带来资金和物品,更重要的是带来治理理念、非营利活动的技术和经验,推动了中国与世界的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

       其四,如何保障和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期待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让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准入方面,业务主管单位的主动承担和登记管理部门的依法履职对于法律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除了准入以外,该法还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同时,围绕着境外非政府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涉及到出入境(人财物)、税收、商业活动等方方面面。甚至需要我国与沿途各国就非政府组织活动和税收方面达成一些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律实施部门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厘清。

       其次,期待机制的进一步激活。一方面是政府与民间之间的互动机制的激活。需要有常设性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资源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让相关需求能够及时被供应方所获知并有效回应;另一方面需构建非政府组织与商业组织之间、政府组织之间的网络,分享经验和教训,使合作实施相关项目成为可能。科研机构、支持性组织和相关部门在搭建平台和激活机制方面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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