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这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在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我们知道,在慈善法出台的前后,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三十余部配套法律法规。客观地说,新出台这么多慈善法律法规即使对专业律师来说也是一时难于消化,平民百姓根本没有可能去分析判断。于是乎,绝大多数平民百姓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往往来源于吸引眼球的新闻标题。
互联网募捐本来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当上述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甫一出台各大媒体便纷纷报道,不假思索浓缩成8月1日起个人不得在网络公开募捐的大标题。更有甚者,一些保险公司也借此营销认为不能在互联网筹款治病,直呼“远离贫困从一份保单开始”。
救命钱还能轻松筹吗?
事实上,媒体显然是误读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对于老百姓来说,法律往往晦涩难懂,他们最关注的其实就是救命钱还能不能轻松筹?媒体如果错误解读,往往让普罗大众无所适从甚至惊慌。
其实,前述两个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没有也无权禁止个人在互联网筹款治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新出台的两个规范,其只是对平台在性能、功能、安全、运维等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调整和约束对象是公开募捐平台。不过,法律的确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但是早在两个规范出台之前就有明确法律规定。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需要注意的是,就是慈善法还没出台,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也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即使是基金会,法律也是对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严格区分。
另外,媒体及保险公司将个人不能在网络上公开募捐理解成个人生病不能通过互联网求助也是错误的。
因为个人求助并不是慈善募捐,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在疾病或重大困难时仍有寻求社会救助的宪法权利。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根据该办法,实际上就是间接认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仍然可以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
综上所述,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募捐平台也不应为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但个人生病时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寻求社会救助。
当然,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募捐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