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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出新规,众筹募捐如何辩?

引言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并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随着这两项标准的实施,《慈善法》所确立的慈善募捐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募捐活动的相关规范更为细化,包括统一规范公开募捐信息展示页面的标题格式,明确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等。那么问题来了,实践中小伙伴经常会混淆众筹和募捐的概念,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今天善见为大家转发慈善法律中心7月28日在“第三部门思想汇”平台推送的一篇专题文章,与大家一同探讨众筹与募捐的相关问题。

 

众筹的概念

       众筹是一个舶来概念,一般而言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数量相对众多的人数或组织筹集较为小额的资金来为项目、公司、个人借贷或其他需求来进行融资的行为。

可见,众筹行为的几个基本的特点或要素:

       1.  通过互联网平台;

       2.  参与人数较多;

       3.  每个参与人的出资一般都较为小额;

       可以表现为多种类型,为不同的目的服务。(常见的众筹类型包括: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性众筹和公益众筹)

 

       公益众筹与慈善募捐在含义上存在一定的交叉。《慈善法》出台后,慈善募捐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有着一套明确的规范体系。而公益众筹却仅是一般性的概念,缺乏明确的行为边界。因此,我们在此对众筹的讨论,是从一般经验性的总结而言。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的众筹主要是指公益众筹。由于《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种。考虑到众筹是面向众多参与者而发起的属性,这里就众筹与公开募捐的含义进行比较。

 

众筹与公开募捐比较

 

众筹与公开募捐的联系

       公益众筹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有一定的交叉,由于“人人公益”的理念被广泛接受,很多慈善组织所开展的互联网募捐活动,如腾讯公益的“99公益日”等慈善募捐活动也以大众、小额为特点。另一方面,一些没有获得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资质的众筹平台通过要求公益众筹一定有回报来规避法律责任,但难免有一些项目的回报仅为象征性的,其实质的财产价值可忽略不计,这种众筹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实质的慈善募捐

我国目前实践中开展“公益众筹”的几类情况

       如上所述,由于众筹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并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目前我国网络众筹的发展实践中不同互联网平台使用“公益众筹”一词的情形、背景和含义都有所不同。在此,试对实践中常见“公益众筹”的类型及其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初步梳理。

 

01:

实质的慈善募捐型公益众筹

 

       公益众筹中一类重要的类型即是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捐项目,与《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募捐没有实质的区别,慈善募捐与公益众筹本身并不是互斥的两个概念。在国外,有时也用donation crowd-funding来表述公益众筹,而donation一词就具有捐赠的含义。对于这类与慈善募捐的含义相重合的公益众筹,只要按照《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定,在符合相关的资质和程序要求前提下开展就并无任何问题。发起人愿意使用“公益众筹”的称谓来进行项目描述也无需被禁止。

       示例:

 

       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与公募基金会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合作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筹款平台腾讯公益上为“打工博物馆众筹”项目发起募捐

 

02:

个人、其他组织募捐的公益众筹

 

       现有公益众筹项目中还存在一种项目类型与慈善募捐型众筹非常类似,但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即个人或公司企业等组织(非慈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发起为非特定多数人服务的慈善募捐,与《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的要求相违背。这类由个人、其他组织发起的“公益众筹”多存在于民政部指定的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以外的平台,在现有慈善募捐监管举报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的阶段仍然存在,而普通捐赠人难以辨别此类公益募捐的合规性,通过各网络众筹平台捐款给此类项目的发起人,而个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善款后的使用情况则往往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

       示例:

       几家商业性公司在某众筹平台为自行组织的支教项目筹集执行经费

 

 

03:

股权式众筹

 

       一部分平台所进行的众筹,虽然使用的是“公益众筹”的名义,但从实际的开展模式而言,应当属于股权类众筹。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股权类型的众筹还需要注意符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规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积极予以规范;进行股权众筹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等规定。

 

       示例:某平台发起社会企业公益股权众筹项目

       通过众筹的方式为社会组织进行融资,众筹的参与者作为社会企业的投资人参与“公益股权众筹”。项目发起平台认为公益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参与性强、小额和低门槛的新型融资方式,受到很多社会企业青睐。该平台还根据不同投资人参与社会企业的初衷是社会价值优先还是经济利益优先设计了不同的投资架构方式。不论投资人对社会企业的持股方式为何,参与者所进行的都是股权性的众筹项目,投资给其认同的社会企业。

 

 

04:

个人求助类众筹

 

       目前,个人求助类的募捐也是现存“公益众筹”的一大类型。从《慈善法》起草审议开始,个人求助的相关问题就一直受到各方讨论,也在罗尔事件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轻松筹、水滴筹等平台,个人求助类的募捐都占有很大比重。在《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之前,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帮助个人摆脱危难的利他性行为也属于慈善行为。在《慈善法》实施后,一般捐赠人仍很少对个人求助、个人募捐慈善募捐的概念进行区分。因此,个人求助类的“公益众筹”也大量存在。

 

 

05:

奖励性众筹

 

       奖励性众筹是以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方式的众筹类型,是现有网络众筹中的一种主要模式。实践中,一些众筹平台公益众筹类别下也有不少具有奖励性众筹属性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是在帮助贫困地区人群通过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等具有社会价值的背景下开展,因此一些众筹平台是放在公益众筹类别下运作。但此类众筹项目与慈善募捐的区别在于,项目发起人对众筹参与者提供实质性的回报。

 

       示例:某众筹平台公益众筹类别下发起的教自闭症儿童烘焙的项目

 

       “众筹25000元,用来采购制作饼干的设备,原材料,包装和饼干模具”

       “我们愿意为这群孩子提供健康美味的西点,更加愿意教他们进行简单的饼干制作,希望扩大他们的兴趣范围,也在烘焙行业为他们开启一道未来的希望之门,让他们能够一直绽放自己光彩。”

 

 

       现有的公益众筹中的监管问题

       综合上述我国现有公益众筹的类型,从监管的角度而言,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非法募捐问题。目前一些网络众筹平台的项目中存在个人或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在未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合作的情况下,私自独立的发起慈善募捐活动。这些活动与个人求助类募捐不同,是受益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慈善活动,属于《慈善法》的监管范围。而此类非法募捐活动多在民政部指定的募捐平台以外的其他众筹网站开展,具有较高的监管难度。

 

       第二,不当使用公益或慈善名义问题。另外有一些以“公益众筹”为名开展的活动,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元素,如帮助贫困地区人群发展电商、筹建社会企业、组织自闭症儿童进行烘焙等,但从众筹活动的实际法律关系来看,还是属于商业的奖励性众筹或股权性众筹,并不是具有纯公益性质的慈善活动。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尤其是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需要认定这类公益众筹是否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是否存在不当使用公益慈善名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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