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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服务基地究竟满足谁的需求?

 

 

       编者按:

       支持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十年来,各级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平台,以每年几百万元的投入引入支持型社会组织支持本地公益发展。最近两年来,财务、法律、传播、志愿者管理等诸多专业性公益支持机构迅速发展,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环境逐步完善。各类支持型社会组织究竟运作地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不妨听听相关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心声。

——本期主持人  徐宇珊    

        

深圳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我们先来看几个场景和对话。

 

       场景一:

 

       某几百平米的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一个个的办公卡位上零零星星地有几个人在电脑前敲字。甚至远处办公区域上方的日光灯,因为灯下无人办公而熄灭。

 

       场景二:

 

       某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着急地说:“哪里能有办公场地啊,业务扩大,想再招一个人,但现在的场地已经坐不下了。”

 

       问:“不是有服务基地吗?我看有很多办公场地都是空置的呀!你申请一下?”

 

       社会组织负责人说:“是的,我们问了。但他们只能提供一个卡座,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不可能分一个工作人员到服务基地上班的。我们愿意付费多几个座位,但不行。”

 

       场景三:

 

       问某服务基地地运营机构人员:“我注意到很多场地有空闲,我听说A社会组织需要办公场地,你们可以提供吗?”

 

       某服务基地运营机构人员答:“我们知道A机构,之前给他们一个卡位,他们都不来人办公。”

 

       问:“他们需要几个座位,一个恐怕不方便办公。能否低价给有需要的组织多提供几个办公座位呢?”

 

       答:“那不行。政府是我们的委托方,一是要求不能收费,二是明确规定一个组织只能给一个卡位。我们没有权限,不能破例啊。”

 

       “……”

 

        当前,在各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浪潮中,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基地应运而生。服务基地的功能中包括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交流展示、培育孵化、能力建设、信息发布、资源对接等内容。看起来,显然社会组织是基地的服务对象。

 

       那么,服务基地是应社会组织的需求诞生的吗?放眼望去,似乎没有哪一个服务基地是因为社会组织的需要,自下而上地成立起来的。

 

       相反,服务基地是应政府的需求成立起来的。服务基地是根据政府的要求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平台。这样看起来,就不难理解上述三个场景中所发生的故事了。

 

       诚然,服务基地是要为社会组织服务,但首先它要满足政府的需要,根据政府的要求提供服务。

 

       政府给运营机构提出若干的要求,运营机构必须在这个框框内提供服务。而这些要求是在充分调研了社会组织的需求之后提出的吗?能否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吗?

 

       我们以场地的需求为例来分析社会组织的需求。社会组织缺少办公场地,究竟是一个真命题还是一个伪命题?

 

       事实的情况是,社会组织都缺少场地,但是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对场地的需求特点是不同的。

 

       初创期的组织可能只有一个人,而且经常要在各个一线服务点奔波,他们需要办公场地,一个卡座足以;

 

       成长期的组织可能已经有几名成员,处于组织上升阶段,但资金依然捉襟见肘,仍需要低价的办公场地支持,这类组织需要多个办公座位,最好能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同时他们愿意支付一定的场地租金。

 

       除了办公空间,初创期与成长期的组织都需要交流的场所,进行思想的碰撞;同时,更需要活动的场所,如开展志愿者培训、小型会议等等。所以,社会组织缺场地,但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看到,一边是服务基地空间的闲置,一边是社会组织无场地;一边是政府的规定,一边是社会组织的需求。在资方与需方并不一致的背景下,服务基地的运营机构其实一直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压力,需要满足两方面的需求。

 

       用政府物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某社会组织,为某类群体(含组织)提供免费服务,基本上都存在着两个需求方的问题。

 

       政府委托方为了自身安全,不会轻易同意运营方在政府物业上开展收费服务;受托的运营方也为了自身安全,没有动力开展经营性服务。

 

       因为收费的风险远高于收费的收益。与其了解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并适当收费予以满足,还不如维护好与政府的关系,稳定持续地拿下购买服务项目。

 

       于是,在政府委托方与受托运营方的双方“理性”权衡下,在不会犯错的思想下,政府物业的利用率就无人问津。服务需求方,在这里是社会组织的真实需求,也就退到次要地位了。

 

       培育社会组织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也不是运营机构单方面的服务供给,而是需要与服务对象——各类社会组织,有机链接。

 

       我们不是否定政府对运营基地的基本要求,政府可以提出方向性的引导,但具体的运营细节能否给予运营方更多的空间呢?

 

       例如,在运营周期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变化空间设计,既可以有大量的开放卡位,又可以根据需求设置半封闭式的、供同一机构多人使用的空间?

 

       再如,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将办公场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提供给社会组织使用,只需要做到收费的公开透明就可以得到多方的信任,就可以避免所谓的“风险”。

 

       写下上述文字,并非要否定服务基地的功效,更并非要否定政府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方面所做的努力,只是期待政府的每一分钱都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期待运营机构能够为社会组织带来更多的价值,期待社会组织的迫切需求可以借由服务基地而更好更快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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