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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作的实践与思考(一):政社合作有哪些方式与层次

      

 

       李涛:“协作者”(Facilitators)创始人、北京协作者中心主任,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妇儿工委儿童工作国家智库专家、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师,新京报第十届“十大感动社区人物”,民政部全国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他于1996年担任媒体记者时参与社会公益,2003年发起成立国内最早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之一“协作者”,致力于赋权流动人口,推动NGO与政府、企业、学界的跨界合作。

 

 

       摘要

      尽管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然有不同的解读,但毋容置疑的是政社合作正在成为中国社会治理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政社双方在合作中究竟是什么关系,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哪些功能?政社合作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是亟需澄清的基本问题。对此,作者作为社会组织的服务者和组织者,从实务工作的角度对“协作者”13年来的政社合作历程进行总结,认为政社双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以有效服务民生促进治理创新作为合作关系建立的基础。

 

 

      2003年春天,我们几个青年人在东五环外的一间出租屋里,签下“我自愿参与非典救援服务,并承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感染的风险”的生死状,开始了抗击“非典”(SARS)农民工紧急救援服务,由此,全国最早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之一—“协作者”(全称“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诞生。当时这个连自身生存都不能保障的草根组织,选择了以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最核心的农民工问题为介入点,通过开展能力建设、社区发展、教育倡导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使困境人群在参与中,逐步由受助者转变为服务者,实现自我服务与服务社会的有机统一,进而在实践中总结提炼经验,推动本土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13年后,“协作者”不仅成为北京市民政局主管的京城第一家兼具服务性、倡导性与支持性的综合性专业机构,被民政部评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荣获第二届中国社会创新奖; “协作者”的服务模式也被成功复制推广到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建立了南京协作者和珠海协作者,证明了中国本土草根组织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探索成为具备专业水平的组织。

 

 

      本文正是基于“协作者”长达13年的专业实践而进行的总结反思,目的不在于验证某种理论,而是在实践情境中,对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进程中的功能进行总结梳理,以期丰富和完善本土社会组织专业建设。

 

 不断深化的政社合作

 

      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组织合作,是中国过去、当下及未来很长一个阶段政社合作的主要方式。从 21 世纪初至今,中国政府就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化建设不同的发展阶段,并相继颁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很多时候,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价值更多是从道德层面来弘扬,而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则是一种法律上的肯定,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治理中,其主体地位得到承认。

 

      现实中有一些部门对于为什么要发展社会组织,为什么要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两者的关系是什么,两者为什么要合作等基本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澄清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中的地位问题。

 

为什么需要政社合作

 

      政社合作不仅是政府转移职能借助社会力量寻求突破传统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组织为寻求更为积极地参与民生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对此,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更需要结合生活实际进行观察和思考。

 

      从公众个人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层次在提高,且日益多元化,不只是物质条件的改善,更需要参与、表达、实现自身价值,而这些都不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够完全覆盖的。

 

      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来,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部门的有机合作,构成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市场/政府失灵理论看来,社会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以及合约的失灵,是满足人类服务需求的替代性反应机制。

 

政社合作的方式与层次

 

       1.合作方式 根据“协作者”这些年政社合作的经历,概括来说,目前政社合作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购买专项服务。采取竞标、委托招标和补贴等方法,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2)联合举办活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联合举办开展主题活动,包括社区服务活动,会议会展活动,调查研究活动,政策咨询与研讨活动等。

 

      ➤(3)委托试点示范。一方面政府出于加快推动某个领域发展的考虑,采取授予该领域发展优秀的社会组织以示范单位、示范基地等称号,要求社会组织提供可学可看的经验和成绩,以彰显领域发展的成效;另一方面,针对某些尚不成熟的新领域新课题,政府邀请在此方面有经验的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合作层次 因为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领导认识和双方互动程度的不同,政社合作呈现以下五种层次。

 

      ➤(1)宣称性合作。即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或建筑物加挂牌子,号称合作,没有实质内容。

 

      ➤(2)活动型合作。大多是临时性、一次性的活动,缺乏长远规划,单次活动结束后双方关系结束,社会组织成了“打工仔”。

 

      ➤(3)项目式合作。主要是针对某个服务需求,双方以项目的方式达成共识,政府给与一定项目资金,委托社会组织在项目周期内完成项目任务,更多的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4)创新性合作。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围绕某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持续地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地寻求合作方式的突破。

 

      ➤(5)战略性合作。建基于地区或部门的战略性发展规划,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战略性合作协议,开展“一揽子”合作,逐步将应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原载于《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6~2017)》,本文有删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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