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什么要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呢?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现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什么是志愿服务呢?
《条例》中明确的给出了志愿服务的具体定义。《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单位
条例中明确的给出了志愿服务工作管理的归属问题,这也标志着今后志愿服务管理更家规范化。《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保障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敲黑板!志愿服务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不同于企业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也不同于那些不是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的运行规则
《条例》中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更加规范化的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协议的方式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
《条例》》要求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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