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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2016年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人口老龄化基本省情,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积极配合下,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了《陕西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2016年度)》,现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  老年人口基本信息

 

一、 老年人口状况

 

       2000年底,我省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当年常住人口3605万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61.22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02%。到2016年底,全省常住人口3812.62万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19.17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24%。与2000年相比,16年间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增加了257.95万人,老年人口占比提高了6.22个百分点。2016年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8.04万人,增长了3.0%,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重。

 

 

     

 

二、老年人口结构状况

老年人口年龄构成

       全省619.17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城镇老年人口342.65万人,占55.34%;农村老年人口276.52万人,占44.66%;男性老年人口为288.53万人,占46.6%,女性老年人口为 330.64万人,占53.4%。

       60至64周岁老年人口224.18万人,占老年人口36.21%

       65至69周岁老年人口137.54万人,占老年人口22.21%

       70至79周岁老年人口180.33万人,占老年人口29.12%

       80至89周岁老年人口69.37万人,占老年人口11.2%

       90至99周岁老年人口7.62万人,占老年人口1.23%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58人,占老年人口万分之1.9

       低龄(60-69周岁)老年人口占58.42%,中龄(70-79周岁)老年人口占29.12%,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12.46%。

 

 

高龄老人状况

       全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771172人,占老年人口12.46%,其中男性355237人,占高龄老年人口的46.06%;女性415935人,占高龄老年人口的53.94%。分布情况如下:

 

 

 

 

百岁老人状况

 

      全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58人。其中男性269人,占百岁老年人口的23.23%;女性889人,占百岁老年人口的76.77%;城镇百岁老年人口370人,农村百岁老年人口788人,城乡比为0.47:1。全省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百岁老人1.9人。

 

 

 

 

三、老年人婚姻、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及居住方式

       老年人婚姻状况

       我省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占70.3%,丧偶的占27.4%,离婚的占1.2%,从未结过婚的占1.2%。全省老年人子女数平均为3.19人。

       老年人受教育状况

       我省老年人中,未上过学的占30%,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0.7%,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4.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2%。

       老年人健康状况

       我省老年人中,慢性病患病率86.2%。完全自理老年人占78.8%,部分自理老年人占12.3%,完全失能老年人占8.9%。

       老年人居住方式

        我省老年人中,独居老人占11.5%,仅与配偶居住的占36.2%,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的占52.3%。空巢老年人占47.7%。

 

 

第二部分  老龄事业发展状况

 

一、老年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全省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724.0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30.63万人,离退休人员193.42万人,与2015年相比分别增加30.85万人和4.41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489.7亿元,基金支出629.36亿元,比上年度分别增长11.8%、8.9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参保人员165.2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45.1万人,相关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20.4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460.06万人,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10元。

 

       医疗保险。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制度全面推开。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248.0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0.78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599.6万人,比上年增加19.4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49.44万人,比上年底减少7.67万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在职职工达到411.1万人,退休人员188.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18.3万人和1.1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90.75亿元,比上年增长3.24%。

       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

 

        商业保险。省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我省商业保险公司为全省42.5万老年人提供93.2亿元人身风险保障,是2015年保障人数的12倍,受理赔付案件1.2万件,已支付赔款1666.9万元。2016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已覆盖全省246家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2.49亿元,已支付赔款70万元,受益机构31家。

 

       社会救助。全省共有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46.6万人,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79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每人每年3015元。临时救助老年人10.7万人次,医疗救助救助老年人21.1万人次。

 

        全省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共479所,城市供养特困人员9444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散居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供养特困人员126715人,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使困难群体养老得到有效保障。

 

       我省建档立卡的贫困老年人中,当年有19.75万人实现了脱贫。

 

       老年优待。依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全年为257万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21.69亿元,其中省级配套7.28亿元,市县配套14.41亿元,为17.8万老年人办理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放宽老年人投靠子女养老落户条件,开通老年人办事“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和现场办理老年优待证、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等服务。文化、体育、旅游景点及城市公交、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待政策。客运站设置为老年人开设优先购票窗口,公交车辆上设置不低10%的老人专座和标识,持“敬老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辆、分时间段免费乘坐地铁。省内重点博物馆免费接待65周岁及以上老人60多万人次。

 

 

 

二、养老服务保障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全省建成运营各类养老机构8821个,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58个,民办养老机构257个,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222家,建成床位20.9849万张。千人床位拥有率为34.8‰。

       全省建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83个,培育成规模的为老服务社会组织40余家,积极鼓励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推行日托“朝至夕归”养老模式。

       全省建成运营农村互助幸福院7423个,床位58504张。累计下拨福利彩票公益金5.0265亿元用于资助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当年安排农村互助幸福院项目1500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7﹞34号)指出,我省是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之一。

 

三、老年健康支持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 ,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通过转制、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单位内设医院、干部休养病房等闲置资源向医养结合机构转型。推动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推进医保异地结算。

 

      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先后确定我省安康、铜川、西安3市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我省遴选了16个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县(区),确定省级医养结合试点机构36家,建设示范性城市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50个、示范性农村互助幸福院50个。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展慢性病管理、康复、理疗、健康教育咨询和医疗保健工作。2016年,全省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1.07%。

 

四、老年宜居环境

 

       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实施,加快社区路网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强对社区道路系统、休憩设施、标识系统的综合性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进行无障碍改造。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500多户,组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社会监督体验活动。

 

五、老年人社会参与

 

       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扶老帮困、老年文体比赛、社区环卫整治、地方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活动,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度。发挥老年人引领传承公序良俗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全省建成老年协会19823个,其中城镇社区协会2273个,农村社区(行政村)协会17550个,入会老年人130余万人,基层老年协会建会率城镇社区达到94.2%,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90.2%。

 

       开展“银龄行动”。组织老专家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活动, 3000多名科技领域老专家参加了“科技之春”宣传月活动,开展重点科普活动300多场、一般性科普活动800多场,受益群众达到4万多人。全年科普讲座3500场,直接受益55万人次。

 

六、老年人权益保障

 

       全面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组织实施老年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开展“老龄法律维权评选表彰”及“仁义老人”评选活动。我省10个单位被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通报表彰为国家“老龄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8名老年人被授予全省“仁义老人”称号。

 

       全省共有省、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118个。在各级老龄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960个,依托乡镇和街道司法所、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部,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省老龄办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部当年接待处理老年人来访、来信来电、代写法律文书等事项近百次(件)。

 

       司法系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860场次,受理老年人法律咨询20余万人次。各地创新开展为老司法服务方式,简化审查程序,开展“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七、老年文化体育

 

       全省共建老年大学165所,其中省级1所、省直单位12所、市级10所、市直单位16所、县级104所、乡村(街道)22所。在读学员75345人,累计毕业学员279598人。

 

       全省共为16668个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室)、2734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配送了锣鼓等文化活动器材,市县两级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和流动展览,为老年人就近享受文化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全省11个市(区)和107个县(区)建有老年体育协会,乡镇老年体育协会覆盖率达80%以上。全省共命名市级以上老年体育协会示范乡镇116个、示范村362个、示范社区320个,命名老年体育协会示范站(点)33个。全省共有老年体育协会健身团队9765个,成员45万人。

 

       将老年文化服务纳入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在组织举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活动中向老年人实施免费赠票,组织开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公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组织实施“周末欢乐颂”、“文化大讲堂”、“陕图讲坛”等文化惠民工程。

 

八、老龄宣传和调研

 

       开展敬老主题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第二轮“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35家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敬老文明号”,159家单位被命名为省级“敬老文明号”。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老有所为先进典型”评选活动,52人荣获国家“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3人被评为全国“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

 

       组织开展“敬老月”宣传。全省开展了走访慰问老年人活动,组织举办了第二届“西部老龄产业博览会”和第四届“金婚庆典”。各地市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敬老传统文化宣传活动,举办了老年艺术节、孝子评选、各类表彰活动等。

 

       推动全省老龄政策调研。组织了全省老龄调研成果评审,共收集各项调研成果346项,荣获全国老龄系统政策调研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优秀奖5项,我省荣获全国优秀组织奖。按照老年人口1‰的比例,在全省6个市12个县(区)48个乡镇组织开展了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

 

 

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成果

3.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统计资料

4.陕西省各市(区)老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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