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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评价体系中的公益支出认定实务思考

 

 

       基金会评价体系当中,公益支出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的概念进入规范体系,基金会管理条例需修改以与上位法律相适应。新修条例草案(尚未出台)中提出,新设基金会需明确慈善组织属性;支出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需参考的具体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已于2016年9月施行,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应执行此标准。

       标准第7、8条,对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标准做出了规定。

 

       标准第6条还明确,如果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发生费用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也应当把这部分费用支出“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于即使难以归属,也必需算出“慈善活动支出”。

 

       此外,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制定的评估指标当中,也对公益支出赋予了较大的分值比重。

 

     “公益事业支出”、“慈善活动支出”、“公益支出”,用词不同,关注的重点相近,都是考察公益组织有没有把资金用在“公益”的刀刃上。由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更加上有些活动表现形式复杂,都给公益支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到底如何认定公益支出?这是一个有难度而又重要的问题。

 

       就此问题,在操作层面笔者结合实践形成了一些个人的理解,在此做些分享,与大家探讨,不对之处,还望读者指正批评。

 

 

 

       无论是一笔支出公益性,还是一家机构的公益性,涉及公益性,进行初步判断时宜理解为连续变化的程度数值;而不是非此即彼的0或1,有或无。

      (这种理解符合实际情况,也能够指导我们去判断;但有可能与规范要求有一些冲突,此时需先对性质进行综合判断,再在量上做近似处理。下文还将提到。)

 

       例1:比如说,我们可以说:这个项目如果没有进行某项操作,其公益性将受到贬损(体现作为程度来理解)。

 

 

 

      要注意区分一笔支出(或项目)的公益性与机构的公益性,认真检讨二者间的关系。

       一方面,判断组织的公益性表现犹需谨慎,不可以偏概全,以某单个项目的公益性不足,来评判一个组织的公益性是否充足。

 

       另一方面,单个项目或单项支出公益性,与组织的公益性的确相关,需具体讨论:

 

      (1)相关性之一,一个组织全部公益活动、项目的支出在量上的加总,能够反映一个组织的公益支出水平,是考察组织的公益支出能否合乎相关规范基本要求的依据;

 

       (2)相关性之二,通过观察一个组织在某项目上的运作,考察其运作逻辑,思考其公益性体现得是否充分,能为我们理解组织的运作提供线索;

 

       此外,如在观察项目的公益性时发现组织将赚取利益的行为以公益的形式进行展示,以故意引人混淆为目标,则这样的发现相当于一个信号,提醒我们对组织的整体运作要多加注意。

 

       例2:如,某组织通过“资助”患者去其指定的医院就医治疗并不急需资助的癣疥之疾;其公益性不免存疑,此时综合考核项目运作的资助标准、筛选标准、合作方选择标准,发现事后伪造痕迹材料的现象,不免提醒评价组织者注意审查单个项目的公益性之外,需重点关注其整个组织运作的规范性。

 

 

 

       判断一项支出公益性,需重点考察支出的受益对象,并兼顾支出的形式与实质。

       考察公益支出,有两种问法,一种是,这笔支出是不是认定为“公益支出”;另一种问法是,这笔支出公益性有没有问题。

 

       这两种问法,实际上代表了两种认识、两种方法。前面已经说了,笔者是支持将公益性理解为连续变化的程度变量的,不是全有或全无,第二种说法更接近于笔者的理解。

 

       而第一种问法,则更近于按“全是”或“全否”来认识公益性

 

       但在具体判断、执行时,仍必需要面对一笔支出算不算做“公益支出”的问题;这一矛盾难以彻底解决,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第6条至少肯定了把一项活动的各项支出进行拆分计算,“打折”计入的做法,这样处理虽然无法代替“性质”的判断,但无疑比将某一项目或活动的全部支出视做整体,笼统判断其是否全属于或全部不属于公益支出的做法要更为科学。

 

       在考察支出公益性时,形式逻辑是非常有用的。

 

       比如,同样是一个公益组织A把一笔资金给到另一组织B的行为,作为资金接收对象的组织B的属性对于认定这笔资金支出行为是否有公益性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如果接受资金的组织B,本身是一个公益组织,那么在形式上通常不会对这笔支出公益性提出较大质疑;而如果组织B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那么首先在形式上我们就更倾向于对这笔支出公益性提出质疑,期待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但很多时候,仅进行形式考察尚不足够,还需进一步关注这笔支出的实质性问题。

 

       比如,我们可以问,这笔支出的实际受益对象是谁?将以什么方式受益?这种形式与原公益组织的宗旨契合度如何?通过此类问题,综合判断了解这笔支出的性质。

 

       例3:某基金会A向养老院B投入一笔资金,如何判断这笔资金是否属于公益支出?可以通过一系列追问来综合判断。

 

(1)该养老院的属性如何?是企业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养老院的收费如何?是有高额收益,还是仅收支平衡?

(3)养老领域与基金会宗旨的相关度如何?

(4)该养老院的服务对象是怎样的老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是高端服务还是基础层次的养老服务?

 

       综合各项回答,如果养老与基金会宗旨较远,该养老院追求商业利润倾向明显,那么我们就更倾向于将这笔支出认定为投资而非公益支出;反之,回答相反,则结论倾向于相反。

       总之,不论是自我评价还是第三方评价,基金会、慈善组织支出公益性对于评价体系而言是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今后基金会都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自身公益慈善活动支出的数额,因此相关内容值得公益界同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

 

 

 

       本文完成之后,笔者又请教了管理机关的专业人士。以下是其看法,记录在下面:

 

     (仔细理解后,笔者认为这几条观点与本文并不矛盾,倒也相互补充的效果,可一并供读者参考。)

 

       公益支出应由专业机构认定并承担风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工作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协会基金会专业委员会出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开展。

 

       管理机关目前为止没有专门就项目的公益性或公益支出出台认定标准,只是大致把握几条:

 

一、对于支出对象是受赠人的情况,也就是捐赠支出的情况,需注意政府、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作为捐赠支出受赠人,因为这些是政府预算单位,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支出对象是执行方的情况,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执行方,只能采用发票报销的方式来实现,不能直接将资金给到企业、事业单位;

三、对于支出对象是服务提供方的情况,如购买服务、物资的情况,需注意考察,这些服务和物资是否能到受益人的手上,让受益对象受益。

 

       管理机关不对机构公益性做判断,机构报表的审计,其责任与风险均交由专业机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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