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要把在本组织领取薪酬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情况向社会公开,且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这一要求来自于民政部2017年12月发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办法》)。公开薪酬的规定如果实施,其影响范围必将波及所有公益组织。
需要公开的内容还有机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等多项。其中多种信息同样需要在30日内公布。
当然,这些要求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快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规定,想一想你和你的机构是否有意见反馈吧!
1 薪酬、公务费用公开将带来巨大影响
《公开办法》将人员薪酬和机构公务费用列入了需公开的基本信息中,这在公益慈善行业还是首次,其影响不可小视。
《公开办法》: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点评:人员薪酬一直是公益行业热议的话题,但也一直处于模糊状态——都说薪酬与工作不匹配,但大家又都对薪酬讳莫如深。
如果《公开办法》通过,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被公开,尽管只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但其影响范围将波及整个公益行业。
1、人员薪酬走向规范化?一旦公开,必将接受社会监督,是否缴纳五险一金,是否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工资将一目了然,避无可避。
2、普通员工薪酬最高?人员薪酬公开以后,也许你会看到薪酬最高的是普通员工,而没有高管的身影。这是因为不少高管的薪酬是在发起方等处领取,并不在慈善组织中领取。这在公益圈内是很多人都了解的,《公开办法》之后,更多公众也会了解这一点,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应值得关注。
3、行业人才流动加速?对于职业公益人来说,薪酬是选择岗位的重要因素,薪酬的透明使比较变得容易,是否会带来行业人才流动值得关注。
4、管理费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对于公众而言,公益人领取怎样的薪酬一直还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人员薪酬的公开,必将会有一波高了或低了的质疑风潮。与之相关的管理费问题将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2 专项基金存续情况等六类基本信息需公布
《公开办法》还规定了所有慈善组织(无论是否有公开募捐资格)都必须公开的六类基本信息,且要求在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布。其中包括专项基金存续情况、重要关联方、机构网络平台等值得关注的要点。
《公开办法》: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点评: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但此前并没有具体规定需公开哪些内容。这一条明确了需要公开的内容之一——基本信息;公开的平台——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开的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
观察六类基本信息的内容,有三处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存续情况。这一规定将促进慈善组织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推动机构及时撤销运行状况不良的专项基金,也将避免已经结束的专项基金继续以专项基金的名义活动。(如果在2015年,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同梦慈善基金终止后,基金会就公布了存续情况,也就没有2017年底因刘建诈骗而产生的尴尬局面了。)
第二,重要关联方。重要关联方对慈善组织的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此前不少慈善组织的重要关联方信息是很难查到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都属于重要关联方,必须公开。但是需公开到哪一步还有待明确,姓名、职务、经历、联系方式?
第三,联系人、联系方式、网络平台。在此之前,联系人、联系方式很多机构都会对外公布,比较新的是网络平台。这一规定既说明慈善组织使用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也将促使更多慈善组织拥抱互联网,实施互联网公益行动。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最受公众关注的,也最容易引起质疑的活动。《公开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是被全程置于监督之下。
《公开办法》:
第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点评:这些规定实际上使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被全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包括:事前的备案,事中的展示,事后的反馈。
在事中展示方面,已经规定了要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值得探讨的是是否要展示捐赠进度。
没有捐赠进度的适时展示,往往容易造成超额捐赠,会带来超募资金的使用等多种问题。这样的案例在2017年已经多次发生。
4 重大交易或资金往来30日内公开
接收捐赠资金并用好是慈善组织最重要的活动和功能之一,围绕资产(资金)变动,《公开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开办法》: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中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点评:在《公开办法》之前,民政部刚刚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认可并规范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开办法》关于重大资产信息公开的规定将有助于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办法》在如何公开这些信息方面给了慈善组织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己在本组织章程中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而这对慈善组织的人才储备和机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是《公开办法》中的一部分,如果你希望对《公开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可以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公开办法》,进行仔细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