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一直被看做是有社会和商业双重目标的组织。目前商业绩效的评估相对来说更直观,也更能被大家所理解,但是社会评估的指标还是相对模糊。而社会绩效评估行为在哪种情况下更容易被社会企业所接受呢?是在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比如出于向出资方和合作者证明合法性的需要,还是与第三部门领域中日益增长的对社会绩效的理性认识有关?
过去的几十年中,在管理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开发新的评估社会组织绩效的工具和框架方法有非常大的进步。其中很多都是管理咨询顾问、基金会、业界组织以及智库组织的工作成果,学界在这方面的关注和分析批评也开始增多。其中一些方法包括平衡计分卡(balanced scorecard),这曾经是帮助企业评估它们的非财务绩效的方法,但是现在也被用在了非营利和社会企业领域。同样的,社会投资回报工具(SROI)最初是由罗伯特企业发展基金(Roberts Enterprise Development Fund)开发,现在已经在社会企业中广泛使用,并出现在了很多学术研究中。全球影响力评估网络(GIIN)为影响力投资圈开发的影响力报告和投资标准(IRIS),被广泛地用在对出资者的报告中。还有B型实验室的全球影响力投资评级系统(GIIRS),后来被融入了B影响力评估(B Impact Assessment)工具中。
对于这些工具和分析框架的检视可以看出在社会领域,社会企业选择进行社会绩效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向外部利益相关方证明合法性和责信,另一种是出于改善管理的需要。可以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称为“为了证明而评估”(measuring to prove)和“为了进步而评估”(measuring to improve)。前者是外部因素驱动的,而后者是因为社会领域中发生的市场化和理性化的新态势导致的内因驱动。
为了证明而评估
社会企业因为其特殊的双重使命特点,受到两种不同的制度逻辑影响:社会逻辑指导着它们的使命相关性活动,商业逻辑要求它们获取足够的利润来支持其运作。社会企业这种双重逻辑不仅要求它们对其非营利和营利的活动内容都要保持评估和责信,同时也受到来自两个领域的双重质疑。
而绩效评估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提升社会企业的绩效和管理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只起到一个符号化角色。许多社会企业进行社会绩效评估,仅仅是出于它们投资者的要求,并不是它们的主动行为。这种“自上而下”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假设下:它可以提升责信和透明度,从而提供更好的绩效合法性。而我们更期待的也许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行为,即通过评估来更好地让利益相关方参与到管理中。
外部因素影响组织评估活动的机制已经被组织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大量解释过。一方面,组织可能面临其他它们所依赖的组织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会出于从特定类型的出资人上吸引更多资源的目的来投其所好。此外,一些孵化或加速类型的项目可能也会对组织产生来自同辈的影响。
为了进步而评估
这种动力来自于组织的理性化选择,它不仅源于一些外部资源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来源于领域内的专业化趋势。比如组织的理事会和员工可能会成为影响管理者使用结果导向的评估模型的关键人物。这种动因主要是出于理解组织的运作,即它要求回到这样的问题:社会企业的这些活动是否为组织带来了积极的变化?这个动机更多是把焦点放在了组织的管理和长远发展层面。
由于这两种不同动因的出现,如同社会企业的双重使命造成的制度逻辑冲突一样,它们也会在社会企业选择评估策略时产生推拉和摩擦。而如何从管理操作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