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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法,公益慈善捐赠有哪些变化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个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与修订前相比,公益慈善捐赠的个税优惠政策有以下三点变化:

       1.在教育后增加了扶贫、济困,并将公益事业修改为公益慈善事业,这都体现了与慈善法的衔接;

       2.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内容,为今后财税部门给予慈善组织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3.30%的税前扣除比例原来只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了规定,现在上升到个税法层面,更加有利于今后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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