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农村妇女徐井仙在浙江江山市清湖镇清三村便民服务中心。自该市11月初全面启动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以来,市妇联工作人员和镇村干部一起指导妇女,特别是一些农村离婚女、丧偶女等,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工作,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东方IC/图)
耕地是男女老少每人一份,宅基地只给男的,不给女的,这是一个特别普遍的现象。出现离婚的问题时,女方往往就要权益受损,但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
有些村里有规则,不能超过28岁,这时没有结婚的话,就把你当做出嫁女来看待,很多权利都给她剥夺掉了,所以,农村很少出现大龄女青年,没有空间,但男光棍是可以待的。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提供了一个数据称,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全国妇联还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
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在即,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意味着什么呢?这背后又有怎样的结构性问题和现实挑战?农村妇女该怎么办?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李慧英接受南方周末专访,结合她过去十年来在中国农村推动性别平等的调研和实践,阐述了自己的观察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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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非常普遍
南方周末: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的抽样显示,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就你的调研来看,这个数据准确吗?
李慧英: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乐观的统计,或者跟他们选择的地方有关系。如果真往北方走,包括河南一带,情况会更严重。我们在一个有194个行政村的县里做的调查,这个数据能达到99%,而不是80.2%,情况特别不乐观。南方跟北方情况不太一样,因为经济效益不错,女性想留在自己村里不走的情况比较多。在广东一带,一些村子里能有一百多个出嫁女不愿走,愿留,形成了一定的气候。相比较而言,北方大多数村庄不那么富裕,是男娶女嫁的模式,女性普遍要走的。不过在南方,她不愿意走,也不见得都给分宅基地。有些地方会要妇女花钱买,这就意味着她不被认定是村庄里的村民。可能这两种情况,会导致这个数字在80.2%。
南方周末:男娶女嫁这种模式为什么就导致女性很难分到宅基地呢?
李慧英:因为分宅基地时,是按男性为户主确认的。绝大多数妇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庄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没有关系,这也就把女性给排除在外了。在宅基地确权中,这个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宅基地跟耕地的情况还不一样,耕地是男女老少每人一份,宅基地只给男的,不给女的,这是一个特别普遍的现象。出现离婚的问题时,女方往往就要权益受损。
但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上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但在实际操作中,怎么立户是由村委会来完成的,实际上是按照传统的男娶女嫁的规则来对待立户问题的。这在全国农村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就是,绝大多数村庄里面,都不会让村民的女儿留在这儿作为户主来申请宅基地。目前这方面遇到的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特别不容易解决。
南方周末:除了上面所讲的,女性可能还会在哪些情况下权益受损?
李慧英:我们现在就遇到好几个这样的案例。一个家庭生有一男一女,女孩想留在村里招一个上门女婿,结果不行。河北石家庄一带有个女性,她作为一个女儿,觉得父母身体不太好,愿意来照顾,这本来是家庭内部事,她需要立个户。但是,实际情况是虽然她留在了家里,但一年后村里就把她的土地收回了,宅基地根本不予考虑。让她的家里,而不是集体,来解决了她的宅基地住房问题,但是耕地完全被收回了,她只是住在自己的娘家。
还有一个案例是在浙江,有一个妇女,1985年出生,跟她弟弟差5岁,身体不太好,经父母同意,招了一个甘肃籍的上门女婿。招来之后,村庄就不让这个上门女婿落户,说上面有规定,如果家里有男孩,女孩的户口是不能够通过婚姻把上门女婿迁进来的。所以,她根本就立不了户,宅基地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因为这整个是连在一起的。现在,她弟弟又要结婚了,这个还没有过门的准媳妇就要求说,只有姐姐不住在娘家,她才能跟这个弟弟结婚,现在家里面的母亲天天逼着姐姐走,导致其现在带着一个两岁的女儿,无家可归,陷入困境。我觉得,妇女宅基地问题,随着宅基地确权越来越凸显出来了。
前面说的是女儿的困难,还有一类是媳妇的困难,一旦媳妇与其丈夫离婚,宅基地和居住就会出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下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我了解的一位离异妇女住的房子就被拆掉了,没有任何补偿,弄得也是无家可归;另一种情况是她在男方所在的村庄待不下去,想回到娘家村,但娘家村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要她自己去嫁人解决问题。
再就是嫁到城市里,但没有城市户口的妇女。出嫁离开农村,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都享有不了。还有就是女大学生、女村官,她是在村里住着,但一旦结婚,村里都给她取消掉。
还有大龄未婚的妇女。有些村里有规则,不能超过28岁,这时没有结婚的话,就把你当做出嫁女来看待,很多权利都给她剥夺掉了,所以,农村很少出现大龄女青年,没有空间,但男光棍是可以待的。
再有一类是丧偶妇女。一些地方居然出现这种情况:一旦丧偶,如果生的是男孩,在这儿待可以,如果是女孩,就连着大人都不允许待了。这是对丧偶妇女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逼着她们赶紧找个人嫁出去。农村妇女离婚后,为什么结婚那么快,因为她没处待,两头都不认。河南登封周山村有个案例。有个妇女在丈夫家老遭受家庭暴力,但尽管待不下去了,也只能忍着,后来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后,离异妇女可以回来,这时她就说,那赶快离婚吧,这样就可以回周山村,就不受家庭暴力了,周山村现在有12个离异的妇女。我发现,如果村庄能够给她们一个比较平等的环境,男女能够一样对待,那么她不一定通过婚姻来解决问题,她可以自己解决。妇女无宅基地,现在成为农村妇女的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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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这些难题,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条件下能改变吗?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该怎么保护呢?
李慧英: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已经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写名字是无条件的,政府可以做到。这样宅基地被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丧失;二是对实际没有宅基地的妇女,政府应当趁这次确权的机会,将一户一宅的规定细化,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获得一宅,给上门女婿立户,村里将宅基地补给她们。
南方周末:在农村地区,习俗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你认为如何改变一些农村地区男女不平等的观念?
李慧英:是的。我觉得可以修订村规民约来推进性别平等。在农村推进性别平等,与传统观念冲突很大,而且与村庄既得利益者会发生冲突,所以,解决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根据我们多年推动的经验,实际上是可以做的。
河南省登封市周山村,就是推进性别平等的成功案例,周山村从2009年开始,组织修订村规民约,婚居观念变化很大,儿子可以娶妻,女儿可以招婿,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其它地方也在推广周山村经验,社会组织、专家团队参与推动,培训村干部和骨干,然后村干部组织修订村规民约,用制度巩固性别平等的观念。要推进性别平等,村委会、社会组织和政府,三个方面要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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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性别平等政府要积极介入
南方周末:在推动性别平等上,政府、社会组织、村干部怎样形成合力?
李慧英: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协同合作。先说政府,一定要在正确的方向上积极介入,不能认为修订村规民约只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承担责任,这是不行的。要看到,在农村,传统观念太强大了,如果政府不去引导,就可能按照老传统走,剥夺妇女的宅基地权利,所以,政府要引导。同时,一些社会组织里的性别专家,要进行性别平等的培训,这些年在做这项工作时,一批性别专家积累了特别多的经验,可以胜任培训工作。而且,一些党校里的老师,可以以县为单位,给村干部搞培训。村干部几乎是年年都要到党校来培训,特别是新上任的村干部,要在培训当中告诉他们,国家依法维护妇女的权利,村规民约的制定要合情合理合法,操作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挑战有哪些,难点有哪些,要有用,要接地气。通俗地讲,应该形成一个链条,政府、村委会和社会组织,每一个链条都不能断裂脱落,才能正常运转。其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很多工作,之所以不能够持续地、很好地推进,就是因为很多链条是断裂的,没有衔接上。
我们在其他地方推广周山村经验的时候,就发现,开设修订村规民约推进性别平等的课,村干部的认可度可以达到90%,他们认为有道理,能接受。而通过这样的培训,加上政府提出要求,村干部组织村民修订分配规则,有助于解决妇女财产权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还可以对村规民约方案,进行审查,看哪些村庄里做到了,哪些村庄里没有做到,启动一个纠错机制,一个监督机制,依法来监督。所以说,根据我在周山村的经验,我觉得三方面的合力是可以形成的。
南方周末:为什么男女平等已经是基本国策,但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保护等性别问题,多年来没能经由制度很好地得到保障?
李慧英:这里有一个国家法律和民间习俗的冲突问题。为什么那么多妇女得不到宅基地?其实在于,男女平等国策的落实很不到位。在我国,妇女权益体现在很多领域,最大的难点还是在农村,农村当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土地权益,土地权益难就难在一定要男娶女嫁,这点上,民间习俗一直在起作用。一谈到男娶女嫁能不能改一改,多倡导婚居模式多样化,使男女宅基地分配享有平等权利等问题,就有不少干部摇头,说千百年的老规矩改不了!如果我们下大力气去突破,引起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我觉得有利于在这个事情上,使国家法律真正落地,达到化解冲突的效果。
南方周末:既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存在这么大的差异,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想促进性别平等,有哪些是要特别注意改进的?
李慧英:有两点,一个是国策要落地,一个是政府要重视。国策要落地,就需要强化政府的责任,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妇联的责任,妇联没有政府的管理权限。怎样强化政府的责任呢?就要将男女平等纳入党政干部的考核指标。只有纳入考核指标,才能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使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根据我做试点县的经验,在一个试点县里,乡镇干部愿意推动修订村规民约,就是与考核指标的要求有联系,因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纳入了考核指标,且奖惩分明。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动的话,纳入考核指标就更显得必要了。但目前仅有县一级的成功做法可以参照。
宅基地分配中80%的妇女得不到,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对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推进不力,这项工作长期是停滞的。宅基地确权要启动的时候,这些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这提示我们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农民意识到宅基地是属于自己的一份权利,这份权利不分性别,都应该得到保障。
在2018年开展宅基地确权颁证的时候,一定要想到妇女的权益,政府重视,措施到位,很多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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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应落实到位
南方周末:刚才谈到政府、社会组织、村干部等主体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重视,这的确都很重要。但实际上,权利最终的动力源泉,还是权利者本身,自己的权利要自己坚持去追求。农村妇女们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做些什么呢?
李慧英:这就涉及妇女维权、妇女参政问题。我在做村规民约修订的过程中,特别感觉到,两性在制定村庄规则时要共同参与。比如,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中要有30%以上的妇女,这个提法非常好,但怎么落实到位?在村规民约修订中,可以把妇女代表的比例纳入进来。在试点县农村,所提出的妇女代表比例最低30%,最高是60%,妇女代表参与修订村规民约很踊跃,逐条讨论,发表意见,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她们把大量的诉求和想法提出来,这特别有利于在农村推动村规民约时,促进性别平等。而且,很多隐蔽的妇女问题提了出来。所以,我觉得农村妇女参政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有一种说法认为,对妇女干吗要设立保障名额,特殊对待?有本事公开竞争。但要看到,在农村存在着对妇女的大量歧视和偏见,妇女一直被视为“屋里人”,在农村政治中长期受排斥。为了矫正这种偏见,使得妇女可以参与农村治理,设置保障名额是必要的。此外,要看到农业已经女性化,妇女在农业当中占到了60%、70%,甚至在有些地方已经达到80%的比例了。男性出去打工的情况特别多,但是在村委会当中,女性寥寥无几,村民代表中也很少,这与农村妇女在农村的比例是非常不相称的,在村一级发挥治理作用,应该把妇女这个力量考虑进去。
南方周末:根据你的了解,妇女如果相关权益受损,到法院打官司的话,容易成功吗?
李慧英:她们的官司不好打,主要难在哪?不是因为这些问题不能搞清楚,而是有些法院会觉得,政府的事情该做不做,推到我们法院这里来,给我们这么大压力,索性又把它推了出去。有的法院拿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款,说乡镇政府应该给予纠错。乡镇政府也觉得这个问题挺为难的,不想管,再推到法院,这样就变成互相踢皮球。妇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常常以失败告终。
要想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宅基地确权中,需要设置三道防线,第一道的村委会要推动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第二道防线是政府要依法进行社会治理,对于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俗进行纠正,第三道防线的司法部门要依法审判,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