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动植物检疫人员常常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其他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了解了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之后,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根据《刑法》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会怎么判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一个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最轻为拘役,最高可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
本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常能够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肯定不会是一般人。毕竟一般人的生活、工作也不会涉及到对动植物进行检疫,自然就不存在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能够构成本罪的,只能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而这里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主要就包括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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