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款是慈善组织发展的核心,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慈善组织在筹款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慈善组织在筹款方面,有着越来越多的法律要求,这个是我们慈善组织筹款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的,避免因为无知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要求,给机构带来法律风险。
本文梳理归纳了《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民法总则》、《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总结出公益机构在筹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二十条法律要求:
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募捐方案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慈善法98条)
二、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联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法22、26条)
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事先在民政部门备案。(慈善法24条)
四、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慈善法31条)
五、开展慈善募捐的,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慈善法32条)
六、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慈善法28、29条)
七、在互联网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法23条)
八、慈善组织组织接受捐赠的,应当确保捐赠人处分权无瑕疵。(慈善法36条)
九、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不得滥用捐赠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捐赠财产,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益事业捐赠法4、5、7条)
十、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 性目的的赠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1.1款)
十一、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事业捐赠法6条)
十二、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留存备查。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法16条、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1.2款)
十三、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慈善法40条)
十四、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慈善法98条)
十五、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接受非现金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1.2款)
十七、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1.4、1.5款、慈善法36条)
十八、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可以约定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比例应当符合民政部相关规定。(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1.8款、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十九、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慈善法90条)
二十、任何人不得在筹款中进行分红和分配,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宗旨的慈善活动。(民法总则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