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北大建校120周年,李彦宏夫妇向北大捐赠6.6亿元。
雅居乐产业扶贫,捐赠1亿元助力海南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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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传出的大额捐赠消息不断吸引着公众目光, 都说人红是非多,公益捐赠中更多关注往往同时伴随着更多质疑。
如何合理合法有效地开展慈善捐赠,是很多小伙伴困惑的问题,今天小易带你细数慈善捐赠中哪些红线不能碰。
一、慈善捐赠不得约定利益回报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案例一
2012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基金会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捐赠600万元给基金会用于开展浙江某镇的“新农村扶贫”公益项目——资助贫困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工作。
但是,双方还约定基金会需和当地政府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浙江某镇的新农村专项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改善、农业观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旅游配套经营性项目建设。
专家点评
甲公司的捐赠不属于慈善捐赠。因为甲公司和基金会约定,基金会需要和当地政府协商,促使甲公司承包当地的新农村专项建设,属于对捐赠方甲公司的利益回报,违背了《慈善法》中提到的慈善目的无偿的原则,不能认定为慈善捐赠。
二、可以列支项目成本,不得从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案例二
2015年,浙江某市乙医院向某基金会捐赠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捐赠协议,协议约定,捐赠款用于浙江某市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大病救助。
协议还约定,捐赠款的使用限于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在乙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所用花费。此外,基金会还将捐赠资金的15万元给予张某,鼓励张某促使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基金会达成捐赠事宜。
专家点评
乙医院的捐赠不属于慈善捐赠。乙医院捐赠的500万,看似捐赠给了基金会,但是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只能在乙医院使用,乙医院借此提供医疗服务,又从中获得了一定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这种捐赠很难符合慈善捐赠的公益性要求。
2009年04月21日《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合理合法的公益支出是被允许的。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从民政管理角度来说,基金会给提供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回扣是不被允许的。
三、可以冠名捐赠,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慈善法》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案例三
2016年初,某基金会在开展活动时,接受丙公司捐赠养胃茶300箱,并签署捐赠协议承诺:基金会收到物品后,即向乙公司颁发“基金会-公益捐赠合作单位”奖牌、荣誉证书,并指定乙公司为基金会活动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公益资助单位,并且要求基金会在官网上展示公司的产品,借此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品牌的公益形象,宣传和推广公司的产品。
专家点评
在捐赠的法律要求中,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应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符合慈善目的、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
本案中,某基金会和丙公司签署捐赠协议向乙公司其颁发带有公益宣传色彩的奖牌、荣誉证书,并特许其作为基金会活动的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和公益资助单位,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关于在官网上展示公司的产品,借此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品牌的公益形象,宣传和推广公司产品的约定,已经构成对乙公司的利益回报,违背了公益捐赠无偿的原则。
捐赠人可以冠名捐赠。我国《慈善法》第九十条作了相关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什么样的冠名是合适的,不构成利益回报呢?其尺度如何把握?
以此案为例,基金会在接受乙公司捐赠时,可以约定在财产使用的项目中提出项目是由乙公司进行支持,这样的冠名的是合法的。但是,基金会在官网上展示公司的产品,借此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品牌的公益形象,宣传和推广公司的产品,这样的“冠名”已经远超出公益捐赠的公益目的,这是不合法的。
在具体认定时,首先应判断捐赠人是否为营利性组织;其次应结合具体案件情节,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其有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最后,应综合其冠名、挂名的具体行为以及实际的社会影响力来判断是否具有夸大宣传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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