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人以“慈善之名”,行“不法之事”,如披着基金会的“外衣”,打着“民族资产解冻”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旗号,以及开展各类评奖收费等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欺诈敛财。
这类骗局并不罕见,为何屡禁不止、层出不穷?骗子们常用的招数和套路有哪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又该如何避免被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律师就上述问题给出了深入的分析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让慈善回归慈善”。
模糊慈善与商业的边界
利用大众的“恻隐之心”行骗
1)“民族资产解冻”,是一个存在40多年的老骗术了,近年来翻新了骗术手法,似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导致了大量的群众上当。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骗局中,犯罪分子“洗脑”的对象相对比较特定,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这些人平时上网少,拿一些假的红头文件,处理过的图片,加上一些 “参与者只需交纳10元钱就可在活动现场领取5万元慈善金”之类的话术,很容易就能打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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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类似的以“慈善之名”行“不法之事”的情况非常多,犯罪分子利用慈善的感召力,打了一手“感情牌”,借助新型传播方式,喊着“爱心公益、慈善互助、精准扶贫”等口号,进行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等犯罪活动,以慈善之名欺诈敛财,用“情怀”加利益诱惑公众参与,非常具有迷惑性。而“基金会”,则成了犯罪分子“完美”的外衣。
在这种案件中,犯罪分子所谓的“基金会”往往都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特别是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类的项目,均为骗局,因为我国没有任何合法社会组织开展此类公益慈善项目。
2)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上是一种以购房补贴为名,行销售房产之实的商业活动,违背了公益慈善的宗旨。
近年来,有一些基金会违规参与市场经营,盲目参与高风险投资,把公益做成了“生意”。对于合作企业而言,慈善成为了一种“商机”,用慈善的名义掩盖利益输送,慈善成为了一个将逐利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实际上,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到购房补贴,小到保健品促销,这些企业或多或少都曾在合作基金会做过捐赠,甚至取得了一些“荣誉”,博取了基金会的信任,利用部分基金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对于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的薄弱甚至缺失,打着与某某基金会战略合作或者某某基金会指定产品等名义,甚至通过移花接木、制造假新闻等手段蒙骗群众,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3)各类评奖收费。这些评奖收费的“基金会”,往往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甚至“世界”、“联合国”之类的名头,跟风国家战略,比如“一带一路”、“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等,以基金会的名义,高举“慈善”大旗,很容易打动一些商人和企业,有助敛财,且隐蔽性高。
综上,无论是搞民族资产解冻,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还是各种评奖收费,很大程度的原因在于公众对于相关领域认知不深,缺乏对合法社会组织的辨识意识和能力,对于慈善与商业之间的边界模糊,也很大程度的利用了人们的“恻隐之心”。
此外,我们的部分社会组织,媒体、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不经过严谨审慎的甄别,为一些企业甚至不法分子的“行善”行为站台,也增加了迷惑性和公信力,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完善品牌保护体系,
切莫贪图小利小惠
1)对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而言,打铁还需自身硬。
首先,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品牌形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做好舆情监测和危机管理,在当下互联网新媒体的环境中,是至关重要甚至迫在眉睫的工作。对于自身品牌的创立、维护和保护,避免他人的侵犯,不仅是防患于未然,更是应当承担的对于行业发展的责任。
一旦出现自己的品牌被不法分子侵犯,一定要妥善保留证据,发放函件声明自身立场,要求对方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同时,应主动在公开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发布公开声明。
除了应对措施,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前期已保留足够的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利。
其次,社会组织一定要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合作对象,防止“搭错车”。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对此,民政部早在2012年就印发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点击相关链接:《请注意!民政部: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存在这些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此外,部分基金会疏忽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认知上也存在很大误区,造成个别专项基金借公益之名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对此,民政部早在2015年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负有完全的管理责任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基金会对于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对象也应持审慎态度,不能盲目追求数量。
2)对于公众而言,应不为忽悠而左右,不为小利而上当。
骗局止于智者,公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和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要有一夜暴富的想法,面对可疑并承诺巨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要高度警惕,
此外,正规的社会组织无论举办活动还是合作项目,都有规范的运作审批立项程序,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约束,因此,参加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活动之前,应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认真甄别网络上和微信群里的各类所谓“基金会”等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
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是否属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发现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打着社会组织旗号开展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前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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