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探索创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模式,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提高人民群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比例,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决策部署,以就近就便满足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效能、降低使用成本为导向,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统筹谋划,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由点向面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指导试点地区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服务网络覆盖本地区50%左右社区,通过租赁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人数逐步增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率不断提高,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负责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规划,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等。
(二)培育市场主体。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以及与社区租赁服务相关的清洗消毒、配置评估、物流递送等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民政、残联所属康复辅助器具机构等现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服务中心,集中开展康复辅助器具清洁、消毒、保养、维修及配置评估等相关工作等。
(三)构建服务网络。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动建成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网络。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企业广泛开设服务网点,探索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引导老年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相关企业开设租赁服务网点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建立统一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信息平台。
(四)规范服务行为。试点地区要建立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市场监管格局,确保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明确服务申请、配置评估、服务提供、清洁消毒、投诉维权等各个服务环节工作要求。督促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关,用于租赁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产品追溯制度。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要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产品种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对象。加快相关管理服务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
(五)提振消费能力。试点地区要围绕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支付保障体系。支持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当地养老助残福利服务补贴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消费。
(六)强化服务支撑。试点地区要重视和加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建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康复辅具相关学科专业教育体系,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课程纳入相关职业教育范围,加强相关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加大科技投入,重点研发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涉及的产品存取、跟踪追溯、移动支付、维修保养等关键技术,加强租赁服务消费数据再利用。
(七)大力宣传推广。试点地区要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进行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度,引导消费者通过社区租赁服务满足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网络微信平台、印发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宣传咨询。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厅,集中展示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类和功能等。
四、申报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是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含副省级城市、直辖市)。
(二)试点数量。根据地方现有发展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实际情况,在全国选择12个地区开展试点。
(三)试点条件。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强烈的试点意愿,在试点领域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试点领域工作基础较好,有明显亮点或优势等。
(四)任务要求。试点地区应全面推进但不限于以上7项试点任务。在每项任务范围内,要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
(五)试点时限。试点工作于试点地区名单确定通知下发之日启动,时限2年。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在统筹辖区内各类康复辅助器具服务资源基础上,拟定试点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试点方案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概况、试点任务和内容、工作基础、试点目标、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地区的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推荐不超过2个地区,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名单及试点方案材料报民政部。
(二)评审确定。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根据评分结果并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实际对申报地区进行综合研究,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省份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加强政策指导和动态跟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督促推动。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在试点中期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于试点末期对地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