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学生欺凌是影响广大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多发事件和难点问题,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也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要内容。
继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后,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是我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这个《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推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 明确界定校园欺凌的概念。《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本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学生之间,即实施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同时被欺凌的一方也应当是学生。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有的欺凌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以外,但对这部分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因此,《规定》将发生在校园外的欺凌也列为校园欺凌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的作用。
其次,明确了行为特征。《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校园欺凌行为受到社会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也必然有多个层面,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规定》明确了这三方面主体的具体职责:
学校方面
强调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引导学生正确处里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配备心里健康辅导员;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
教师方面
规定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平等对待学生,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学生监护人(家长)方面
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全人格;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与校园欺凌相关,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社会方面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对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心理辅导和特殊帮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学校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此外,《规定》明确了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中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中未尽到相应职责、故意偏袒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学生监护人(家长)不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干扰学校处置校园欺凌等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