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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基金会如何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前不久,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公布了北京市2014年度第十七批、2015年度第十四批、2016年度第十一批、2017年度第六批和2018年度第四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文末有完整版名单)。在公布的137家取得免税资格的单位中,基金会仅有50来家,占比仅在四成左右。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截至2017年底,除去正在审批中的基金会和2017年新成立的基金会(在当时的政策下,新成立且未获得年检合格报告的基金会无法申请免税资格),北京市竟有五成的基金会没有取得免税资格。

 

能否取得免税资格,对基金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直接影响着其未来的发展。那么,为何在北京这一社会组织格外发达的地方,会有一半以上的基金会没能取得免税资格?问题出在哪?未来又该如何缓解当前的困境?带着困惑与不解,《公益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家,希望通过专家的阐释,能给尚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一丝启示。

 

免税资格对基金会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捐赠是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募款工作尤为不易的情况下,免税资格对基金会的重要性究竟有多大?我们不妨看一个经典案例。

 

 

 

 

 

 

2008年,汶川地震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捐赠热潮。由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达1070亿元。

 

据《中国公益基金会“抗税”实录》记载,在2008年期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了4亿元捐款,其中2亿元被拨付灾区,结余款有2亿元。按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乘以税率(25%或20%、15%)。于是,在2008年末,青基会算上其他收入与支出共要缴税5500万元。

 

显然,5500万元税款对一个基金会来说,近乎是天价。如果青基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那么这笔税款就可以免除。虽然青基会早就申请了免税资格认定,但由于当时申请免税资格过程较为复杂迟迟未申请成功,这也映射了基金会申请免税资格难的问题。

 

获资格基金会较少?

 

 

 

 

 

2018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了非营利组织获取免税资格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对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不能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条例做了新的修订,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已经获取了免税资格。

 

而对于新名单中基金会占比较小的现象,工蚁坊发起人郭小华认为,此次公示的是以前年度的免税名单,应该是当年未批准的极少数机构,大多数当年申请的机构已经在当年或次年批准了。

而北京知诚民营企业财税与金融服务促进会社会组织财税专委会的叶龙主任认为,之所以名单中基金会所占比例不大,主要是因为免税资格每5年申请一次,时间跨度长,这段期间,许多的基金会正在享受免税政策,因此没有出现在名单中。

“当然,部分基金会申请免税资格没成功,或者满5年期限再次申请失败,这样的现象也存在。”叶龙说。

 

免税资格并非一劳永逸

免税资格取得不易,而在基金会运营不当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被剥夺。

2018年5月3日,北京市财政局就发布了一则关于取消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通知里显示,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因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年检不合格,被取消2013年至2016年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除了年检不合格,还有哪些原因会被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呢?

 

据郭小华介绍,2016年,北京市有58家基金会被行政处罚,有些是因为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漏入信息,有些是因为基金会财务人员失误,结果导致这58家基金会被罚款50元-200元人民币不等,并取消了三年的免税资格。对于此次处罚,由于失误的原因多为漏报增值税表等没有构成影响的错误,且税务方也存在失误,经过多家被罚基金会的联合呼吁,税务机关取消了对这58家基金会的处罚,并发文强调凡接受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一定要取消免税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况包括:

(一)基金会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就现在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程序来看,虽然在减免税报送资料方面已经有所改进,但网上申报材料仍过于繁琐,除了要提交年检报告,还要填写年检报告已经披露过的公益支出、收入等。基金会成立时在章程上明确规定的任何资产不分配,但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中还要写承诺书,出资人盖章,这些繁琐的重复劳动,大大增加了基金会的工作量。”郭小华补充道。

 

免税资格申请要注意四点

那么,针对当前的规定内容,作为首次申请或者多次未申请成功的基金会,除了要提交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材料(文末链接有详细内容),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让申请变得更加有效?

叶龙基于对以往基金会申请失败的原因分析,总结出四点关注事项。

 

第一,基金会在申请资料里要体现工资薪金。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薪金数据无法获取,税务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这就要求基金会做到工资薪金支出合理。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合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制定工资薪金制度,按制度规定发放工资薪金,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基金会财务做账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第八条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90%不予批复的原因是社会组织没有做到免税项目成本费用与应税项目成本费用分开核算,财务的核算水平达不到税务的要求。

 

第三,基金会应做企业所得税的税种核定,避免成为税务系统里的黑户。

第四,新成立的基金会在成立当年即可申请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也有所简化,为了提高申请通过率基金会应关注以下三方面:最好有一定公益活动的支出,以证明基金会从事了公益活动;即使没有工资支出,也应建立员工薪酬制度;保存好发起人盖章的投入人不享有不保留财产权利的声明(政府投入的基金会除外)。

 

财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文章开端提到的北京半数基金会不享受免税政策,怎样才能改进此等现状?在叶龙看来,应加强免税资格法规的普及,有些基金会财务部门不知道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或者有些企业成立的基金会直接用企业的会计来兼职做财务,根本不了解社会组织财税方面的政策。

郭小华也认为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和企业财务有一些区别,“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比企业会计核算相对简单,但需要财务除了解财务知识外,还需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政策法规。而目前的政策法规还比效‘粗犷’,需要专业、权威的解读。如果基金会财务人员不了解政策法规,按正常财务手续去做会出问题的。”

 

“除了免税资格法规的普及,就是社会组织专业财税人才的配备问题,而这方面的人才短缺,恰恰是社会组织当前的症结所在。”叶龙说。

 

据叶龙介绍,从2016年开始,他们就组织开设了社会组织财税公益讲堂,课程包括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南、社会组织税收筹划及实操指南、社会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指南、社会组织从会计科目出发学习法规政策等十门课程,其中免税资格申请这门课非常受欢迎。“截至2018年底,我们共开展了118期,受益社会组织1000多家,受益社会组织财务人员5300人次。在这118期的授课过程中,我发现不是社会组织财税水平低,而是社会组织财税人才短缺。”叶龙说。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培养专业的社会组织财税人才,叶龙在今年又通过北京市民政局联系到了一所民办专科学校——培黎学院,为这所学校大一和大二的学生传授社会组织实操知识,并且把专门为社会组织设计的财税一体化软件应用到课程里。而选择培黎学院授课的原因,则是因为这里的“春蕾班”,这个班根植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的资助西部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春蕾计划。

 

叶龙告诉记者,他希望把这些从小接受社会组织资助的女童培养成专业的财税人才,反哺于社会组织。如果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可能吸引到更多的人,这样就能实现社会组织财税人才的良性循环。

 

 

 

 

 

 

“去年的志愿者管理条例中提到专业志愿服务,但许多财务专业的大学生只会被安排去站岗或者发传单,没有发挥出他们的专业特长。我希望这些大学生通过培训,能为社会组织提供财税方面的专业服务,展现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专业才能。”叶龙补充道。

链接

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应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财务、国税、地税部门经共同认定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非营利组织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采取网络形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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