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左手从鱼贩子那里把鱼买过来,右手就放到鱼贩子包养的水库。
不要把羊放到狼群里,也不要把狼放到羊群里。
不要把会吃鱼的龟放到鱼群里,也不要把被龟吃的鱼放到龟群里。
不要把只能在盐水里生存的动物,放生到淡水的河里、水库、或放生池。
不要把只能在淡水里生存的动物放生到海里。
不要把可能对人和家禽造成伤害的动物,放生在人生活工作的地方。
不要把已失去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放生到野外,它们会饿死病死,成为无家可归的孤儿。
不要在错过候鸟迁徙的季节放飞候鸟,那对它无疑是雪上加霜。
不要在非本土鸟领地放飞鸟儿,它不仅会遭到同类的袭击,也会因没有食物而死亡。
不要因为你的放生使原来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结果放了一批,却害死了另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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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的“尴尬”
一只不愿下水的“小海龟”被工作人员奋力掷进了南海。那只对人类“恋恋不舍”的小龟,其实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缅甸陆龟(Indotestudo elongata)。这个小家伙别说不能下海,即便是在淡水里也无法生存。
和小海龟有相同命运的,远不止一个。经常有不明真相的放生者,将鲶鱼、鳝鱼、甲鱼等淡水鱼投进咸水中,鱼类因水土不服,活生生的在不适应的水域中痛苦挣扎而死,这根本就不是放生,简直就是杀生。
更尴尬的放生,要数发生在2012年的“北京客到河北放生蛇导致打蛇”事件。十余名北京客到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将数千条蛇放归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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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蛇横行一度在当地引起恐慌,由于不知道被放生的蛇是否有毒,而且担心被蛇伤害,村民们便撇下农活全部上阵打蛇,一口气打死了几百条蛇。这样一来,原本想放生却害死了这些蛇。
不仅如此,放生客还向村民支付4万余元,用以弥补对方打蛇所带来的误工损失。
放生本是做好事,但违背自然规律乱放生,只能适得其反,间接提前结束动物们的生命。
放生不当的“灭顶之灾”
盲目、不科学地放生,无疑等于杀生,善举有可能背离初衷,好心也可能办坏事。
所以,科学放生,首先要了解放生对象的物种特性、生活习性、食物来源和生存环境,懂得什么物种可以放生,什么物种不宜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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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生地环境、温度、食物不适合此物种的生存,那么,对所放生的生灵而言,必然是灭顶之灾。
适合放生的,比如,吃浮游生物的花鲢鱼、白鲢鱼,对净化水质有好处,当然可以放生。
不适合放生的,最典型的比如乌鱼。它生性凶猛,是淡水中的霸王鱼,不仅吃自己的孩子,还吃
其它鱼类的鱼卵和幼鱼,一尾一斤重的乌鱼往往能吃掉三两重的鲫鱼、鲤鱼或草鱼,体型较大的乌鱼危害性就更大,一年能吃掉数百条其它鱼类。
鳜鱼就更厉害,一次能吞下自己体长三分之二的其它鱼儿,放生这样的一条鱼,等于一年杀死数百条其它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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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科学的放生,将使同类物种的生存受到毁灭性打击,对生态系统、本土物种及遗传资源造成的损失更大。
比如像巴西红耳龟这样的外来物种,生存力强、适应性广、繁殖速度快。有调查发现,巴西红耳龟出现的地域,大量破坏当地物种生物链,几乎无一例外地使其它本土龟类灭绝,鱼类、虾类和水草大量减产。在我国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198亿元。
更可怕的是,巴西红耳龟还是沙门氏杆菌传播的罪魁祸首,85%携带副伤寒类沙门氏杆菌,这些病菌已被证实可以传播包括人类在内的恒温动物,危害极其严重。
据有关专家考证,如果我国允许大量繁殖巴西龟,若干年后它将造成中国好几种物种的灭绝和异化。
法律提醒你:
随意放生是违法的
为了阻止不合理、不合法、不科学的放生。早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就明确禁止随意放生。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经批准的随意放生行为是违法的。
在不久前的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修订通过了《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里,明确规定:
“向玉树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来水生物种、人工杂交或者有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是继《野生动物法》修订后,第一个针对放生出台管理细则并确定处罚细则的地方性法规。
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放生也不可能杜绝。如今的中国,依然遍布着放生外来物种的事件,“赎买放生”产业达到百亿规模。
从鳄龟到巴西龟,再到台湾的食人鱼,不当的放生,已经给生态系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科学放生早已迫在眉睫!
那么, 针对当下放生乱象,
生态环保专家会给出怎样的建议?
本期特邀科普作家郭耕先生
谈谈“科学放生”,
听科学家怎么说?
本期科普作家郭耕
简介:
著名环保专家、科普作家、自称“四不象”
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博物馆副馆长
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副主任
北京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
“科学放生”才能杜绝
放生变“放死”!
放生的缘起
放生,本是我国由来已久的善行,但近年的无序放生,却导致了杀生,长期频繁的大规模放生,更造成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破坏。
一些佛教放生团体每月会举行3-5次放生活动,放生活动的参与人数量、现金流量和单次放生动物数量都很成规模,但无一受到监管。
放生动物的种类和放生地点也往往超出规定,如放生动物多为龟鳖、螺蛳、虾蟹,包括外来物种如红耳龟、雀鳝、鳄龟、佛罗里达鳖、福寿螺、克氏螯虾等都是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
这种以善之名,行恶之举,利益驱动,蒙蔽公众的现象,亟待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可笑的是,将外国物种乱放生的同时,科学合理的放生却遭指责,如麋鹿原产中国,将“重引入”个体繁育起来再放生到我国有湿地的地方,是重要的保护措施,个别地方人士却称其为外来物种,可见,不仅业务外行,而且常识欠缺。
放生问题的分析
1 史料记载的放生活动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佛教传入中国后,放生活动与戒杀念佛的行仪紧密相连,放生活动中仪规的有无或者是否完整可以作为是否是正规大型佛教放生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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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佛教放生应遵循五个原则:不事先预订、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细心周到、集体放生、多少不拘等。因而,目前大量出现的有组织、有规模、定时定点的放生活动是有悖佛教原则的。
2 调查发现,目前放生所涉及到的动物多是一般的水生动物或外来物种。而2017年实施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覆盖的动物主要为被列入国家及地方一级、二级保护物种、陆生三有、以及被列入公约附录且被核准为国家保护的物种。
这些一般水生动物并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管辖范围,而亟待修订的旧《渔业法》并没有考虑到如何监管和处置非法放生。由此可见,监管一般水生物种放生的上位法尚且缺失。
3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北京市对水生动物放生实施定点原则,实现“放生品种、放生规格、放生地点、放生时间”统一,放生过程中应有渔政执法人员监管。但在当前,有效监管北京水生动物宗教放生仍存在困境和挑战,不同放生类型的监管力度和效果差异较大,现有规定无法落到实处,执行率低。
“科学放生”的建议:
根据佛教放生的历史和原则,法律法规现状和问题,为确保多数放生行为在政策和规章上有理可循,同时保证各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效率,建议:
1 源头遏制
统战部、宗教局等宗教管理部门,责成各个寺庙和宗教团体、严格监管佛教放生活动,严禁违反教规、误导信众、肆意放生的行为,正面引导信众,变商业放生为戒斋护生。请大德高僧出面,弘扬正确护生的佛法。
2 依法控制
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对非增殖放流的放生活动的监管方式、主体和责任。虽然许多放生活动放的是非保护动物,但导致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了本土物种甚至保护物种,也许依法制止。
3 专项整治
设立专门项目,调查、评估和划分定点放生的流域,根据上位法状况,修订《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改准许式规定为禁止式规定,根据水域状况,划出禁止放生,并严格监管巡护的水域,提高执法效力。
4 河湖综治
水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地方其它相关部门的相关规章文件开展调研,将发现的问题汇总,由市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规章,或者在相关规章中补充条款,将非法放生活动的监管执法落实到基层监管水域的管护主体,纳入到湖长制、河长制的职能中,落实到评估范围。
5 安全控制
相关农业部门应意识到水生动物的检疫检测不止关系到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为避免类似养殖大鲵的壶菌病或者非洲猪瘟爆发式扩散在其它水生动物中出现,加强上市水生动物检疫,增加关键检疫项目,考虑更合适的构架,向社会普及水生动物检疫。
6 奖惩机制
明确非法放生活动组织者的违法责任,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群众举报;支持保护部门、渔政部门对基层监管主体和公众的普法和科学普及宣教,在经评估确认必须禁止放生活动的水域设立警示牌,组织包括寺庙内的定期的培训和资料发放活动。
7 舆论上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普及
大力宣传科学合理放生,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公示哪些是容易导致生态灾难的外来者,公布外来物种名单,给公众以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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