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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基金会没有3A等级,将丧失抵税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我国捐赠税收优惠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支持公益性捐赠的重要表现。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为“抵税资格”)则是社会组织吸引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之一,与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抵税资格的获取是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步。

 

截至目前,已经有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成功获得了抵税资格,然而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对现有的抵税资格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27号文对抵税资格的条件要求和确认程序作出了全新的要求,并同时废止了此前与抵税资格相关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为“160号文”)等3份政策文件[1]。

 

法律要求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将对社会组织(特别是已有抵税的基金会)产生哪些影响?社会组织又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1] 其余两份政策文件分别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一、抵税资格要求发生了

什么变化?

 

 

 

笔者将27号文与160号文中对抵税资格作出的要求进行了对比,具体可见下表:

 

 

[2]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3]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4]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除此之外,27号文对于取消抵税资格的若干适用情形也做出了调整,并按照情形的严重性分成了取消、取消并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以及永久取消三个等级。如果社会组织自27号文生效之日(2020年1月1日)起,满足下表中27号文所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形都会导致自身抵税资格的丧失。

 

 

 

二、 新要求会对社会组织

产生哪些影响?

 

 

根据上述表格内容,我们可以发现27号文对于抵税资格的新要求和新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抵税资格主体地位

 

鉴于160号文中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包含社会服务机构,导致大量社会服务机构无法向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27号文则沿袭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表述,将抵税资格的合法主体定义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更新了160号文中“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称呼。

 

这一修改,将社会服务机构明确纳入到抵税资格的合法主体范围之内,不仅明确了其作为公益组织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合法性,也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服务机构在公益行业内的地位。

 

 

2. 明确了抵税资格有效期为3年

 

在此之前,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每年都会进行更新,有效期较短,稳定性差;此外常常会发生地域“歧视”,税务局只认可本地社会组织的抵税资格。但27号文明确规定了抵税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有效期为3年,对于鼓励捐赠行为以及捐赠稳定性的维持和避免地域歧视都有积极作用。

 

 

3. 将抵税资格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挂钩

 

27号文明确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获取作为确认抵税资格的前提条件,间接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8项要求也作为了抵税资格的资质要求,增加了抵税资格获取的难度,也间接反映了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的增强。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该组织的抵税资格将会被取消。

 

 

4.  将抵税资格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挂钩

 

160号文中虽也有提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至少达到3A的要求,但那只是在社会组织在无法满足连续2年年检合格情况下的替代选项,而非必要条件。但27号文中明确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达到3A及以上作为确认抵税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可见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视。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7号文中还规定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将会被取消抵税资格。27号文虽于5月发布,但其生效日期是2020年1月1日。这也就意味着,从2020年开始,所有等级评估低于3A的社会组织都会面临被取消抵税资格的风险。

 

按照27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就是说,取消资格名单公告发布次月起,就丧失资格了。

 

 

5.  强调了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与关联交易的监管

 

27号文所规定的取消抵税资格且当年及之后3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的情形共有3种:

 

▶  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  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  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也就是说,除了要求社会组织严格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和接受捐赠外,还严格禁止了社会组织对捐赠人进行利益回报、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指定存在利益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和关联交易正当性原则的行为。

 

 

6.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具有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的要求

 

27号文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为“189号文”)相一致,分别对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没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就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作出了具体要求。

 

27号文中对于没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要求没有根据机构的年末净资产进行区别对待,而且比例要求并没有延续189号文的规定,相较于189号文而言更为严格。

 

干货环节到了,下面两个部分,是我们给社会组织的应对建议(TIPS)。

 

 

三、具备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

应该如何应对?

 

 

1    目前没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没有达到3A或3A以上的,需要马上开展相关申请工作。

 

2    加强对机构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的控制,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根据27号文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财务标准。

 

3    加强组织的合规管理,强化对机构的非营利性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建设,制订或完善内部相关制度。

 

4    严格按照自身章程及法律法规开展活动,避免被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没有抵税资格的社会组织

有什么可以做的?

 

 

1    已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前没有资格申请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想获得抵税资格,可着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信息审计,准备有关的材料。

 

2    如果是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2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即可以享受比较优惠的条件豁免,所以建议新设立或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及时申请相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抵税资格,不要错过了良机。

 

 

 - 法律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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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的内容与建议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认为是可据此采取行动的专业意见,如果遇到具体问题,请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咨询。复恩法律不对本文的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 作者简介 - 

 

 

 陆璇 

 

复恩法律理事长,资深公益人。主持完成了多项民政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民政局研究课题。目前还担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获得“共益企业B Corp”认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且兼任华东政法大学高级讲师。

 

 

 谭玥 

 

擅长与国际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工作。曾在国内外律所以及联合国、AIESEC Tunisia等多家国际组织和NGO实习工作,涉及妇女、儿童权利及残疾人权利等众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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