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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抛弃街头每一个醉汉的生命

        据媒体报道,6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就一醉酒男子猝死站前横路事件向媒体通报,广州警方高度重视,成立由督察等部门组成的专责调查小组,对此事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我认为,广州警方的表态是恰当的,但总有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否则,“醉卧”未必导致“身亡”。

 

  第一,从警方角度看,警方最初接到市民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120急救人员。这个环节警方做得正确。后一个环节就有问题了:警方为何没有想方设法通知其家属或者将其安置到一个更安全的地方?

 

  第二,从120急救人员角度看,他们显然也是应该负有责任的。“王富涛生理指标正常,只是醉酒,没有危险”的判断,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作为一个公共专业救助机构,必须对自己的错误判断负责。

 

  显而易见,警方放弃了对醉汉的救助,没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职责。

 

  120急救人员之所以草率处理,我认为还有经费方面的原因。《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无法证明其身份和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问题是120急救人员难以确定的是:他们能否在救助这个醉汉后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如果难以获得,“有关规定”如何解决也是一个悬疑。

 

  实际上,救助制度可以更多地依赖NGO组织。在醉汉去世以后,站前街慈善组织帮其家属安排好住宿,给他们几百块钱作为生活费。并承诺,会帮助联系法律人士,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并在昨日帮助办理王富涛遗体火化手续。

 

  问题是,醉卧街头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慈善组织出面协助警方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鼓励“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但是,醉汉王富涛还是“醉卧身亡”了。

 

  我认为,公安机关和120急救中心等官方及半官方机构,不能完全跟着利益的“指挥棒”转。问责机制也必须发挥相应的作用,规范每个执行人员的行为。而NGO组织更是必须大力发展起来,使得救助制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网络,不抛弃街头每一个醉汉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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