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贾西津,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
“水滴筹”由“扫楼筹款”引发争议,继而引申出一系列问题,比如,水滴公司不是非营利组织,混合型组织是什么,何为社会型企业,商业与公益的界限在哪里,等等。“水滴筹”事件也成为一次难得的知识普及和理论讨论的契机。
故而,在论对错的时候,至少有必要把三个层次区分出来:操作中的问题,公众的误解和误区,理论尚有的争议。
第一个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答案清晰,但在管理中如何实现?主要涉及信息真实性和履约责任,这不分商业还是公益领域,都是基本责任。它既是伦理底线,也是法律原则。
对于信息不如实,证据造假,默许甚至暗示、诱导如上行为,重要信息披露缺失,审查或监管承诺不兑现等,是各方都应非常敏感的红线。审视组织的管理机制,平台联盟的伦理自律,价值观念的意识提升等,都是促进不断改进的举措。
第二个层面:公众的误解和误区
第二个层面,公众的误解和误区。小而言之,谁有资格求助?非急切困窘能不能向公众筹款?如果认知到求助是一种自由权利,便知这种选择判断是应由当事人作出的,平台、政府或任何第三方,都无法给出一个资格限制,而只能规制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公募只有慈善组织有资格去做,这一限制在国外一般也是没有的。更普遍的情况是,对募捐的行为、信息给出细致规则和法律责任,从而形成良性的捐款市场选择,比如盖茨也有资格去要求捐助,微软也可以发起慈善募捐,但只要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能不会有人捐助他们,他们自己也不会去开募;而真实信息下的捐赠,无论资格如何,捐助者都不会感到“受骗”。
更容易有理解误区的是商业组织能不能做公益,可不可能做公益?反过来说,公益慈善事业是不是慈善组织从事的事业?比如,人们质疑“营利目的的慈善还是慈善吗?”这其中关键要识别慈善事业不等于慈善组织。
水滴公司创始人沈鹏在11月1日品牌活动上做演讲
慈善事业,指慈善目的的实现,比如让无钱就医者也能得以治疗。首先,这个目标不一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实现,比如个人直接求助受助,再比如医疗企业压缩利润、减免救治费用,都可以实现目标。其次,在慈善目的的实现过程中,并非所有主体都需要是慈善目的的,比如不能要求给贫困儿童提供电脑的商家,必须降价销售甚或免费赠送。
同样,捐助大病求助是慈善,但提供捐助平台服务的主体,可以是慈善组织,可以是社会企业,也可以是纯商业。“水滴筹”作为水滴集团的社会责任版块,提供免费服务,是企业的自愿选择,并非法定责任;而那些收取管理费用提供此项服务的企业,也是完全可以的。
第三个层面:模式创新对理论带来的挑战
第三个层面,确实在理论上尚存争议的“真问题”,也即模式创新对理论带来的挑战。
平台承担什么责任?我们都能接受在淘宝上买到假货的责任在交易者而不是淘宝公司,那么须知社会捐助服务平台也只能做到形式审核,而无法做到内容保障。最后的责任人只能是求助的个体。但延伸出来的问题是在个人求助成为重要模式的条件下,如何保障捐助者信任?除了告知责任的充分性,是否也会衍生出类似“天猫”或“京东自营”的产品,值得进一步探讨。
商业的“地推”、主动邀请“客户”、业绩管理、模板化求助,这些商业手段本身对于公司而言是正当的;将慈善捐款的参与者“变现”为商业流量,慈善使商业受益在慈善原则中也是被允许的。但是,当公司面临多重目标,是否有传统商业伦理以外的原则和界限?
比如,商业手段与捐赠人的慈善目的是什么关系?公司自身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非完全的利润最大化,公司目标与其对股东的责任又是什么关系?这其中需要有细致的解析。
更抽象地说,商业和公益的边界在哪里?需要分开吗?可以模糊吗?用商业手段实现公益目标,不是禁区,恰是宝藏。但它会面对很多新问题,需要实践和理论的创新。
能够看到的是,“水滴”模式,以及与它或同或异的互联网平台,给了大众入口,给了资本信心。对于这类新生模式中出现的问题,且不必断下结论“伤了爱心”,留下讨论的空间未来关注,也给自己的爱心继续保留信心。
本文为节选,全文见2020年第一期《中国慈善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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