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9月1日至今,《慈善法》实施已有四年多。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听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新冠肺炎疫情下暴露出在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同时应对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作报告时表示,《慈善法》制定后,中央和地方共出台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活动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主要环节。
今年8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宁夏、浙江、辽宁、山西、陕西等5个省(区)开展检查,委托北京、黑龙江、安徽、湖南、广东、四川、云南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共邀请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以视频方式听取16位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
执法检查组针对《慈善法》制定以来慈善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现实,加强第三方评估和统计分析,委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慈善公益报,对全媒体平台5039个用户和慈善会系统进行民意调查;开设专门微信公众号,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375条。
新冠肺炎疫情暴露慈善事业短板
执法检查发现,我国慈善法实施促进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具体表现为:慈善意识更加普及,慈善力量有序增长,慈善服务迅速发展,慈善活动逐步规范,慈善创新日益丰富,慈善功能有效发挥。
执法检查组同时注意到,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由于发展晚、底子薄、规模小和各方面原因,慈善组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短板;《慈善法》精神鼓励、政策支持、队伍建设等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公信力有待提升,培育有待加强,结构有待优化;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监管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监管制约过度,行业自律薄弱;互联网衍生的网络募捐、个人求助等慈善新挑战。此外,部分受益人信息失真、为争取救济虚报伪造信息,少数捐赠人恶意捐赠等,也是突出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应急机制方面,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没有相关规定。
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表现出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慈善法》规范了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的标准。但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很多慈善组织并未按要求公布机构章程、成员、年报、等级评估等信息。
《慈善法》第4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但调查显示,68.7%的受访者认为不理想。国家层面缺乏集中统一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体系,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导致现有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慈善情况。
《慈善法》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生力军。但目前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大多是自发地、分散地、随机性地参与抗疫工作,既无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无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应有作用没有最大化。另外,常态下的志愿服务,也缺少国家层面的表彰奖励,制度性激励不足,缺乏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调查显示,83%的受访者表示对慈善法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群众对慈善事业的合法操作有误解。《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疫情中,一些捐赠的物品在变卖时遭到网民的不理解甚至强烈抨击。同时,部分行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也有偏差,知慈善而不知慈善法,依法行善、依法治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面对互联网的慈善事业应对不足
《慈善法》规定了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慈善法》还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随着互联网普及,互助行为从村街社区的地理范围、亲朋同事的人际范围,延伸到每一个网络用户。
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超过9亿。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相比,个人求助依靠社交媒体快速传播,更容易触及群众,有额小量大的特点。但目前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管理漏洞,个别案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报告认为,上述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
亟待以法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促进慈善事业更好发展,报告建议,各地要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做法,反思短板不足,以法治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包括:以丰富拓展慈善服务实践为主要方式,推动法律普及宣传;以发挥慈善事业的最大功效为主要目标,通过培育慈善组织、加强精准慈善、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促进支持举措,推动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推动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
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内部治理提供具体依据。同时要修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推动慈善组织评估与政策优惠挂钩;修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增加网络募捐相关内容。在《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应享尽享,解决慈善信托等专项领域税收优惠难题。
立法机关还要适时修改慈善法,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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