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专家,在为若干个期刊(出版社 ) 审稿。
他们的审稿费,往往是集中发放的。
比如,某期刊为审稿人发放了数篇、十几篇论文的审稿费。按照单篇百元计算,总数很容易到达“税点”。
如果有两家编辑部在同一个月份中为审稿人发放稿费,还会出现:早发审稿费的,没有到“税点”;晚发的,可能面对这样的问题:仅仅发放 百元审稿费,也需要纳税若干了。
审稿人的劳动不一定是在一个月之中付出的,审稿费却可以(在某一季度、某一月份)“集中发放”。这就造成了审稿人月度审稿收入达到税点的现象。
较为合理的做法,可以是:按照审稿人收到第一篇待审稿和提交最后一张审稿单(电子邮件)的日期,均摊所得审稿费。 比如,2021-01-01收到了第一篇待审稿,2021-03-20 提交了最后一篇审稿单。这个季度累计审稿30篇(假定单篇审稿费100元,平均每月审稿10篇,得到稿费1000元)。
按照现行的税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每月审稿9篇的(纳税),未必比每月审稿8篇的(免税)“划算”。这显然与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不协调。
实际上,平均一个季度审稿30篇的“神”,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与其(让财务部门、编辑部或审稿人)为了不太高的审稿税额“烧脑”, 不如干脆推出“免税政策”。
这个政策,对于期刊、对于审稿人 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