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各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有关要求,强化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简称“国家教材基地”,是国家级教材研究专业机构,服务国家教育发展和教材建设重大战略,推动提高教材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教材建设、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智力支撑,发挥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国家教材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充分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充分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国家教材基地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国家重大需求,汇集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灵活、开放、高效的运行机制,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以中国教材建设研究为主,兼顾国际比较研究,以现实问题研究为主,兼顾历史研究与前瞻研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领导下,教育部负责国家教材基地统筹规划、遴选认定、建设管理等,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要把基地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所在高等学校同时要纳入国家设立的有关高等学校建设项目或计划。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负责研究项目与研究人员政治把关,选优配强工作力量,落实招生计划、办公场所、经费保障,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国家教材基地可依托所在单位有关机构专业力量设置,加强管理,不设分中心或分支机构。所在单位任命国家教材基地负责人并报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国家教材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指导。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由国家教材基地聘任。
第九条 国家教材基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本领域价值立场正确、学术造诣深、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人员,应与兼职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所有成员进行综合审核,把好思想政治关。
第十条 国家教材基地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国家教材基地英文全称为:The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for Teaching Materials,缩写为:NRITM。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教材建设研究。围绕教材建设的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发展战略等开展深入研究,探索教材建设规律,重点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教材内容价值导向与知识教育有机融合、信息时代新形态教材等。
第十二条 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根据国家、省级及校级教材工作部门部署,参与国家、地方及学校教材编写、审查、培训、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挥智库作用。开展教材建设相关人员培训,提升地方和学校教材建设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交流传播研究成果。加强课程教材专业期刊、专业网站、专业组织等建设,单独或联合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中外合作交流,共同研究教材建设规律和发展趋势,推介中国优秀教材及重要研究成果,遴选国外优秀教材,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建设教材研究队伍。发挥高端平台的聚集效应,团结一大批国内教材研究的中坚力量。明确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机制,建设老中青相结合、理论研究专家与实践专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专家队伍。
第十五条 培养专业人才。有计划招收相关研究方向硕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培养课程教材建设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汇集教材建设数据。收集整理本领域国内外教材建设政策文件、相关课程设置(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相关教材及研究成果、教材编写选材和案例、教材使用情况等,了解教材编写人员、任课教师等相关情况,形成教材建设数据中心,为教材研究、开发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撑。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教材研究设立规划项目和委托项目。项目级别分为教育部重点和教育部一般。规划项目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材基地提出,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立项、定级和结项进行评审。委托项目一般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由教育部相关司局商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按程序组织专家对定级和结项进行评审。此外,国家教材基地也可确定自主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家教材基地应每年向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规划项目、委托项目成果以及工作报告。成果包括咨询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教材样章样例及与教材研究相关的数字化材料等。提交的成果须与国家教材基地工作紧密相关,并注明“国家教材基地项目成果”或“作者系国家教材基地人员”。项目成果著作权归国家教材委员会所有,未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出版或公开发布。工作报告包括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九条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国家教材基地工作交流。鼓励国家教材基地之间开展多学科、多学段合作研究,实现优势互补。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负责收集国家教材基地研究动态等相关信息供参考交流。
第二十条 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应基于本单位实际,制定对国家教材基地主任及成员工作量的考核方案,将国家教材基地研究工作任务及成果纳入年度工作量及科研成果核算,计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材基地经费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拨款、所在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给予固定经费支持,保证规划项目研究,根据需要,另行拨付委托项目经费。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配套专项经费。国家教材基地应设立专门财务账号,经费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材基地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应提供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的办公场地及必要办公设备。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组织专家对国家教材基地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周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将国家教材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重点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国家教材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教材基地应对出现价值立场错误、学术不端、制造负面舆论、泄密、擅自公开发布或出版项目成果等情况的成员进行及时处理,取消其成员资格,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所在单位应责令国家教材基地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国家教材基地负责人责任。对于因上述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育部依程序撤销国家教材基地资格,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追究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教材基地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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