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大学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的一项实证研究
武夷山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科学与公共政策)杂志2021年3月29日线上发表了美国南加州大学公共政策学院助理教授Alexandra Graddy-Reed女士等四位学者合著的论文,The distribution of indirect cost recovery in academic research(大学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之分布状况)。原文见https://academic.oup.com/spp/advance-article/doi/10.1093/scipol/scab004/6199575。此文对于我国大学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难题如何解决和政府科研资助政策如何优化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本文从美国四所著名研究型大学获得了2003-2012十年间获得的外部科技项目的经费数据及间接成本补偿(简称IDC)情况的内部数据。样本院校既包括公立院校,也包括私立院校,这4所院校都含有医学院。论文作者认为,该样本对于美国顶尖的30所理工科院校具有代表性,但不一定对所有院校具备代表性。总共获得了42007个项目观察值。4所院校十年间每年平均获得3854个项目,每校每年平均获得963个项目。
研究发现,间接成本补偿水平随资助类型、项目领域和项目特征而异。非营利机构资助的项目所允许的IDC比例,要比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低得多。生物科学领域项目的IDC不足,要比多数领域更严重。大学之研究中心承担项目的有效间接成本补偿(EIDC)比例较高,因为研究中心承担的产业项目较多,产业界的资助者愿意负担较高的间接成本补偿比例。
最后,作者讨论了三个问题。
首先,追求效率还是平等?
如果经过协商谈判的联邦政府项目IDC比例只允许覆盖补偿真实的间接成本,那么对此比例的任何偏移都被认为是效率损失。但事实上,间接成本补偿不足对于各类资助者都存在,且随项目领域和项目特征而异,因此间接成本的真实状况是无法反映出来的。
近年来,联邦政府的科研资助水平相对下降,大学只好更多地依赖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的项目经费。非营利机构规定的EIDC比例为10%(据四个大学的样本),联邦政府部门资助科研项目的平均EIDC比例为41%,如果假定某大学1亿美元的总项目经费绝大多数来自非营利机构而不是联邦政府,就意味着大学在IDC补偿方面要损失2000万美元左右。
其次,建立另一种IDC制度。
也许可以建立更高效的IDC制度。第一种选择是基线以上的固定成本和移动间接成本覆盖方案。有些国家不搞间接成本补偿,但其研究型大学的水平仍较高。比如,英国、爱尔兰、芬兰、瑞典都采用的是全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种选择是平等高效的税法。不是双方协商谈判一个合适的IDC比例,而是规定一个单一的比例。日本就是这个做法,所有项目的成本补偿比例都是30%。
第三,大学科研的真实成本。
首先,可接受的IDC比例之差异也许破坏大学的财务正当性,削弱大学与各类资助者谈判时的地位。
其次,EIDC比例的差异也许导致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交叉补助。
最后,间接成本补偿方面的潜在交叉补助会促使人们觉得IDC会计法是可替代的。
要弄清大学科研的真实成本,需要对大学支出做进一步的分析,包括对联邦政府强加给大学管理者的监督负担进行分析。这类行政管理数据将能提供关于真实的科研间接成本的更准确信息,从而使大学IDC比例建基于健全的会计原则之上,能够将资助者、大学系科和大学管理者的相互矛盾诉求加以平衡。